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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綜述

時間:2013-10-30   來源:江蘇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7月2日,江蘇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暨首屆年會在南京召開。省內知識產權法學專家學者共計150余名代表參加會議。本次年會主題為“知識產權保護與創新經濟發展”,與會專家學者圍繞主題進行了深入研討。現將年會的主要學術觀點綜述如下:

  一、關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有關問題的研究

  伴隨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成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支撐和掌握發展主動權的關鍵。我國目前正著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必須充分重視知識產權保護。

  與會專家學者認為,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合理確定人們對于知識及其他信息的權利,調整人們在創造、運用知識和信息過程中產生的利益關系,激勵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知識產權保護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公共政策的選擇,其通過平衡多方面的價值因素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主要是知識產權保護獨享與共享“度”上的考量,這種平衡具有很強的效率屬性以及功利性,不是靜止不變的,會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客觀需求變化而調整,是國家的政策工具。因此,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應當充分注意與國家經濟發展以及產業政策緊密聯系,突出其政策工具的特點。

  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寧認為,要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強化公共服務。企業是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的主體,司法機關發揮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應以企業為本位和出發點,幫助企業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進而言之,對于檢察機關就是應立足法律監督職能發揮司法能動性作用,為企業提供司法保障,構建以企業為本位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機制。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法官馬君、劉昱認為,當前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存在保護意識不強、保護知識欠缺、風險防范能力較弱、訴訟維權能力不足以及案件審判難度加大的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人民法院應當以建立綠色辦案通道、提高調查取證成效、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加強新型案件研究為重點強化創意企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通過加強知識產權培訓、幫助企業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提高訴訟能力延伸知識產權司法服務的范圍,聯合多方面力量,共同完善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激勵自主創新,繁榮創意經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宋健對規范與統一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理程序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在全國率先啟動全省三級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法院統一開展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改革試點工作,即所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一、二審案件均劃歸知識產權庭進行集中審理。試點開展以來,在各知識產權執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下,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司法保護格局已初步形成。盡管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偵查、公訴及審判經驗均處于不斷積累之中,因此,審判中所反映出來各執法機關執法理念不一致、執法程序不規范、執法尺度不統一的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自2010年以來國務院連續兩年實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案件數量激增,上述問題顯得更加突出,各執法機關之間因對程序性和實體性規范認識不統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效率和辦案質量的提升。2011年,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省法院經與省公安廳、省檢察院協商,確定由省法院牽頭就當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理中亟待規范的程序性問題集中梳理和調研,統一立案偵查、公訴、審判各個環節的辦案程序。經數易其稿并反復征求各執法機關的意見,最終三家共同在全國率先制定出臺《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若干程序問題的意見》。該意見以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審判體系為基本框架,從知識產權權利特性出發,對知識產權刑事執法程序的規范和統一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該意見的主要內容對行政執法程序的規范也具有積極借鑒意義。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政治處主任左仰東對近年來通州區檢察院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情況進行了調研分析,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1、侵犯著作權成為主要犯罪類型。2、侵犯商標權案多為侵犯名牌商品商標權。3、跨地區單向作案,危害性較大。4、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日益增多。5、犯罪行為“異地侵害”特征顯著。6、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為主。7、犯罪人員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對此,左仰東提出有關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對策建議:1、積極引導,增強全民知識產權法制意識。2、樹立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價值觀。3、進一步完善保護知識產權刑事立法。4、統一執法標準,強化刑法保護力度。5、健全工作機制,形成打擊合力。6、適度介入刑事偵查,確保案件質量。7、嚴格審查起訴,及時協調溝通。8、加強業務培訓,建立專業化辦案隊伍。9、加大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提高權利人的維權意識。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高曼麗認為,知識產權權利人作為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受害者、造成損害的直接承受者,其損害應當在刑事訴訟中得到彌補。目前,隨著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審判改革的不斷推動,在“三審合一”審判模式下,逐步彰顯權利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權利,尊重其作為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依據知識產權犯罪的特殊性不斷優化訴訟程序設置,構建更便于權利人參與訴訟,實現權利的訴訟模式。權利人對救濟途徑的選擇具有更明確的預見性,其可自由選擇最能充分實現自己權益的途徑;同時有利于民事訴訟、刑事自訴和公訴程序的銜接與暢通,提高審判效率;更便于協調民事賠償和刑事罰金之間的關系,使得權利人在刑事訴訟中得到及時、有效、真實的經濟賠償,最大程度的彰顯權利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地位,在知識產權刑事訴訟中實現對權利人損害的救濟將更加便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也將不斷強化。

  二、專利疑難問題研究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郭鵬鵬認為,專利權是一種“禁”的權利,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目的在于禁止他人實施特定的技術方案,公示的專利文件其意義在于向社會宣告“禁止”的范圍,劃定特定的行為禁區。在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中,需要將專利文件中的文字表述與實際的具體產品進行對比,涉及對文字的解讀、理解和將抽象的文字表述對應于具體產品兩個思維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涉及的若干分析環節里,任何一個分歧都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解釋結論。此外,專利權雖然是一種私權,但其取得卻須經過行政審批。在行政審批的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在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解讀的基礎上,判斷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授權條件。基于對專利權人與公眾之間平衡的需求以及當事人對行為的穩定預期,要盡量防止基于授權的保護范圍在侵權過程中擴大或縮小的解釋,即權利要求的解讀在專利申請授權至侵權判斷的各個環節盡可能一致解讀,這是專利案件中追求的一大目標。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毛依星律師則認為,在專利侵權判斷中,如何適用外觀設計相近似性判定準則一直是外觀設計保護中的核心問題。在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作為基本判斷準則的基礎上,“設計要點法”作為外觀設計相近似性判定的一種有效方法,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中,它更能夠精確地界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還在客觀上為外觀設計專利“創設”了一個“權利要求書”,為權利的設立和解讀提供了客觀、科學和規范合理的規則和依據,這不僅符合專利案件審查精確化的趨勢,也使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標準更趨于統一,使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更加合理健康。

  臺灣銘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楊崇森、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楊顯濱認為,隨著中藥復方專利侵權案件的日益增多,人們對中藥復方專利的創造性認定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但至今仍無定論,我國現行《專利法》也不能為我們提供直接指引。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專利法》與中醫藥的相關原理相結合,只要新中藥復方對現有中藥復方專利的藥味、藥量、炮制方法、給藥途徑、生產工藝和方法、組合物、混合物、藥用部分、復方組合、中藥產地、煎藥方法、煎藥時間、服藥方法、飲食禁忌等方面作出改變和完善,且能夠在提高療效、減少毒副作用、改變主病主癥、適應同一病癥的不同類型等任何一方面有所突破,就應當認定其對中藥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擁有創造性。

  三、版權保護問題研究

  隨著計算機軟件技術和產業的飛速發展,司法實踐中涉及計算機軟件侵權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經呈現出日益增長的趨勢。長期以來,就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各地法院在審判的各個環節特別是侵權對比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且行之有效的審判經驗。但需要指出的是,隨著技術的發展,此類案件的審理將日益面臨各類新問題的挑戰,特別是如何準確確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與一般文字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區別性特征,在侵權對比中剔除公知技術和屬于“思想”的內容,仍然屬于目前國內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中未能有效解決的疑難問題,需要深入探討研究并提出更加科學合理的裁判標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顧韜認為,實踐中,部分原告基于保密或者未在國內進行著作權登記等原因,未提供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如果原告提供了軟件版權頁、運行界面上的署名以及早于被告的軟件產品,被告就此未能提供充分反證的,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的規定,一般應當認定原告擁有軟件著作權。企業等營利性市場主體未經許可商業性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非營利性單位未經許可使用盜版軟件,一般不宜視為“商業性使用”。 在區分業務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時,應避免單純從使用主體或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來判定。如有的軟件使用者表面上為個人,但其是為了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使用計算機軟件的,則應判定其屬于業務性使用;有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在某工作單位,但是使用者是為個人學習研究目的而使用軟件的,則應判定其為私人使用。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國英認為,為應對猖獗的“數字盜版”,國際社會版權產業界在維權模式上開始進行策略性調整,采用“三振出局”、“通知—通知”、“超紅旗標準”、“數字水印”等各種新型模式,來明確網絡服務商的版權保護義務和責任承擔與免除的條件。這些模式各具優缺點,不能盲目照搬,而應吸取其合理內核,以補充現行“通知—刪除”模式的不足。

  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梅術文副教授認為,為技術措施版權保護設定合理規避權,體現了著作權法維護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精神。合理規避權的法律基礎,在于技術措施保護會妨礙傳統環境下公眾基于合理使用所享有的利益,若保護過度,也會成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工具。美國和歐盟的立法均建構起較為體系化的合理規避權條款。為保護社會公眾和使用者的利益,我國應進一步完善合理規避權的制度設計。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任丹麗從分析目前電視節目相互模仿現象入手,探討了電視節目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法》已啟動第三次修訂,旨在應對和解決新的傳播技術帶來的沖擊和影響。本次修訂的要點之一是兼具視覺效果和聽覺效果的作品類型,其藝術上的綜合性決定了在作品的性質、獨創性的認定和權利歸屬上的復雜性。目前已經公布的兩個征求意見稿對此仍存在分歧,也遺留了一些重要問題。結合電視節目的特征、類型以及電視產業的現狀,征求意見稿在作品的認定、作品的權利人和作品權利的行使方面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呂炳斌認為,我國著作財產權的立法模式可被稱為分散式立法模式。分散式立法模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權項不具有技術中立性、權項之間易產生重疊和漏洞。有必要將著作財產權進行類型化整合為三大類,即復制權、傳播權、演繹權。建議在具有公開性、傳播性之共性的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播放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項之上構建一個技術中立、開放包容的“傳播權”。傳播權整合之后,值得進一步規定的是“不具有公開性質、不侵犯傳播權的復制和演繹是著作權侵權的例外”,這有利于實現在著作權擴張背景下的利益平衡。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張月淑通過對本院審理的光碟類侵犯著作權罪案例進行實證分析,對銷售侵權復制品行為定侵犯著作權罪進行了反思。我國《刑法》對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規定了兩個罪名,即第21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和第218條規定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按照刑法的一般理解,對于從他人處購進侵權復制品而銷售的行為,如構成犯罪,應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但在審判實務中,對上述行為卻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其法律依據是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通過對相關法條理解與實務定性不一致的原因進行分析,旨在厘清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之間的關系,得出的結論為應回歸立法本意,對銷售侵權復制品行為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

  四、商標與不正當競爭法律問題研究

  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友根基于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案的整理與研究,分析了消費者在不正當競爭判斷中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的判斷標準是售中混淆,因此有關商品房、汽車等領域,雖構成售前混淆,但由于消費者的特別注意而未導致售中混淆,法院往往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近年來,少數判例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認定此類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需要重新認識其構成要件,即以違背誠實信用和公認商業道德的手段吸引消費者的行為,就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由此,消費者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中處于重要的地位。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敏認為,現行《商標法》并未將著名商標作為保護對象,理論界有關著名商標的內涵和法律地位亦未形成統一認識,各地方政府在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問題上各行其事,一些地方對著名商標的保護等同于馳名商標,不僅突破了地方立法權限,甚至演變為推行地方保護主義的“合法”手段。著名商標保護中的種種異化現象,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違背了著名商標保護的本旨。對著名商標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和反思,有利于完善推動著名商標的健康發展。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陶新琴深入研究了商標區際沖突對港商內地投資的影響,發現隨著香港與內地間的貿易投資不斷發展,兩地商標保護上的區際沖突對港商在內地的投資產生較大影響。香港的商標來源于使用和注冊,注冊時間短,商標權自申請時起算;內地實行商標注冊制度,注冊時間長,商標權自核準注冊時起算。聲音商標、氣味商標、防御商標和聯合商標,均不在內地注冊之列。兩地還在商標權的流轉、商標商品平行進口的合法性上存在區別。港商投資內地,需清楚地把握兩地商標制度的異同,既有利于保護其應有的商標權益,也有利于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

  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姚忠玖認為,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法規制的重點存在明顯區別,前者重在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關注點在于產品上使用的商標是否經過權利人許可;而后者旨在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關注點在于所提供的產品是否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司法實務中,應以兩罪各自的保護法益為根據,從行為對象的特征入手確定產品的刑法屬性,并結合相關規定和刑法理論,對兩罪進行界分。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任李艷基于對商標侵權行為入罪障礙的探討,建議修訂刑法的相關條款,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在涉及商標的民事立法領域,納入規制的商標侵權行為范圍逐步擴大,但商標侵權現象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侵權的手段日趨復雜,侵權情節日益惡劣,以至“山寨”商品橫行市場,社會影響極壞,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國“世界工廠”國際形象受損。究其原因,侵權者以此可謀取巨額非法利益之外,民事侵權的賠償額度畢竟有限,侵權者往往在民事判決停止侵權后,在利益誘惑面前,另起爐灶,繼續侵權,并且更隱蔽,難以徹底清除。而在刑事處罰方面,《刑法》第213條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限定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將其他商標民事侵權行為排除在外,弱化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在當下商標侵權日益泛濫的形勢下,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刑法的相關條款,將達到一定程度的商標民事侵權行為全部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發揮好刑罰的威懾作用,以遏制商標侵權蔓延之勢,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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