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2-16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浙江省第四屆“山區經濟發展法治論壇”暨省法學會山區經濟法治研究會2013年年會于12月11日在金華武義縣舉行,論壇的主題是:山區生態法治保障研究。來自全省各地人大、法院、檢察院和林業等有關部門及院校專家、學者共100余人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山區經濟法治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吳曉平主持,武義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吳維德到會致辭。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在開幕式講話中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第二、三、六和十四等部分的相關內容,是我們開展山區經濟法治研究的重點題義。當前山區經濟發展的關鍵詞是“改革、制度、市場、流通和發展”。省林業廳總工程師蘭曉光在講話中提出,當前在如何讓林權成為山區老百姓主要收入來源問題上存在四大困惑,即“林農對流轉的焦慮與對工商資本流轉的熱情;林權流轉的無序與政府監管的無奈;林農對服務的渴望與中介服務的市場化;林業融資潛力巨大與林業資產價低”。最后,省法學會副會長胡虎林作了總結講話,他闡述了今年研究工作的主要特點,希望今后進一步加強溝通與交流,研究工作的重點要突出改革和創新。
本次論壇共有69篇論文被收錄成集,研究選題涉及生態保護、區域治理、權益流通和產業發展等多個領域。論壇安排6名作者作了大會交流發言,現選擇比較具有代表性地學術觀點進行綜述介紹,為浙江省山區經濟的發展建言獻策。
一、生態保護
(一)山區生態法治建設的研究
熊興華等提出生態恢復性司法,有助于彌補生態刑法條文的功能性價值與手段價值的生態不足,促進生態犯罪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實現,促進生態損失的及時修復并提升生態刑事司法的民主化程度,生態恢復性司法的開展,有待于“生態人”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體資格的解決,建立生態恢復監督評估與暫緩起訴制度,并且需要設定必要的程序限制與例外。徐荷生等主張以法治思維引領山區生態文明建設。張曦對磐安縣進行實證分析,提出了山區生態環境損害的現實問題及法律賠償難題,通過從山區生態功能發現到生態價值認知的社會演進,從山區生態價值認知到生態法益認知的法律演進,從立法選擇和司法舉方式的運用來破解山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難題的價值判斷與法律進路。葉勝男對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狩獵、盜伐林木三類犯罪案件進行總結分析,并提出相關完善建議。徐永生建議加強我省山區生態建設法治保障,可以從創新環境法律生態化機制、構建生態補償法律機制、健全公眾參與監督機制以及加強山區生態執法力度入手。
(二)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問題上,任艷艷認為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的刑事立法缺陷是破壞野生動物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需要通過正確歸類罪名、擴大保護范圍、增設“虐待野生動物罪”和“食用野生動物罪”來完善。吳東升認為需要通過宣傳相關法法規,部門聯動加強執法,保障山區村民權益和進一步加強司法理論研究來保護山區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生態平衡。繆若妮從“自然人”、“制度人”和“經濟人”這三種預設的人的模式對人性的揭發,認為需要構建市場為主導的人性化的野生動物生態補償模式來激發山區村民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積極性,從而達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目的。
(三)對文化遺產的保護研究
羅斯尹以麗水市古村落為例,認為古村落的法律地位不明,古民居產權不明晰等問題阻礙了古民居的保護開發,需要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來厘清產權關系,明晰國家與居民戶的權責關系,加強古村落周邊環境法律保護等來實現古村落的合理保護和有效開發。葉蓮等在通過對慶元古廊橋保護與開發現狀的調研后,認為古廊橋的保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執法機制、政策導向和公共服務的不斷健全來建立良好的保護體系。
二、區域治理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提出要建立空間規劃體系,這使得區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李明華教授對山區區域關系進行了分析,對失衡因素開展了實證研究,提出了創新山區區域關系的舉措和意義,通過完善生態補償制度、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產業轉移與對接制度和考核機制來創新山區區域關系政策。袁園通過流域生態補償模式的探索來保護流域生態發展區域經濟,主要的政策建議有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規范政府間行政協議、健全糾紛解決機制等。
陳秋韻認為我省在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存在管理權限不明、法律規定滯后和監管不健全等問題,需要從法律體系、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旅游開發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方面進行完善。徐建苗呼吁建設國家公園,其通過對國內外國家公園的對比分析,提出我國國家公園法律保護體系的具體構建。孫瑤通過對森林公園門票價格聽證的法律基礎的梳理和實踐的探索,提出從公開形式和公開內容上完善價格聽證中的信息公開。
倪曉一就生態屏障地區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路徑選擇進行研究,建議省人大出臺《浙江省生態補償條例》地方性法規,建立碳匯交易機制,完善生態補償效益補償指標。胡美君闡述了城市森林的范疇和功能,森林城市的基本現狀,并結合永康的現狀,提出了建立森林城市的主要做法在于強化領導、高層推動、加大投入和分解任務等。
三、權益流通
(一)林權流轉問題研究
胡若溟認為構成濫發林木罪的核心要件是現行林木采伐許可制度,通過對現行制度的檢討和行政許可制度的解構,提出通過重構我國林木所有權分類,將其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及個人所有權,并對我國林木許可制度通過不設定許可、一般許可、政府特許經營及嚴格禁止的“四階層”構想來進行重構。王孝民認為林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在確定“失管山”林地所以權時,是不能使用取得時效及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夏瑞滿等對現行林權登記發證制度所存在的諸多不足,提出要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的林權管理綜合服務機構,建立全省統一的林權登記管理條例或操作細則,并出臺全省統一的林權登記政策規定。王明生對林地邊緣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申請的受理、受理后如何運用證據、如何理解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研究。項旭平認為可以從以政策激勵為先導規范推進林地流轉,以創新林權整為重點做大林權抵押貸款,以部門配合為抓手推進不良資產處置這三個方面來突破麗水林改的瓶頸。周蘇臨等用全新的商業模式創設了林權流轉的公司化運作及資本運營方案,剖析了林權置換股權的難點及相應對策,試圖探索出一條中國林業產業發展的有效途徑和嶄新模式。
林權抵押貸款工作使森林成為了真正的綠色銀行,但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毛善華從立法、機構設置、擔保主體、金融機構、民間資本、監督宣傳等方面提出設想。肖慶來等從林權信息登記管理和統一價值評估標準來構建林權抵押貸款長效工作機制,通過實現銀林對接,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希望改革限額采伐制度,建立林業風險補償金法律制度。陳有南等通過推進農村信用系統建設,完善森林資源收儲制度和提供堅實有力的司法保障來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抵押林權處置變現模式。
(二)農地流轉問題研究
黃野松認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制度設計和實踐操作中,必須充分考慮農村特定的社會背景,在實現路徑選擇上要給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比例上限,規定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就抵押土地享有優先承租權并基于此設計回購制度,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變現時,積極促成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受讓方,轉外部關系為內部關系;對于規范化建議則是構建科學、經濟的農地價格評估體系,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制度。錢海亮等通過調研總結當前農村土地征收工作中所存在的現實困境,既有宏觀環境層面的困境,諸如征收體系有待完善,基層組織建設缺位,信訪維穩壓力大等,也有司法適用層面的困境,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難,村規民約與法律適用的沖突及土地承包權屬確認難等問題。毛佑春對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權受侵害對象進行分類,主要有農嫁非,離婚女、喪偶女,招婿女、農嫁農、畢業生和兒童這6類,從中尋找受侵害原因及司法困境并提出相關建議。
四、產業發展
(一)農產品發展研究
針對農產品的發展,壽盈佳以臨安市為例認為山核桃的產業化發展中在種植、采摘和加工等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需要通過生產技術的改進和完善相關的立法標準來解決。楊全保對遂昌縣原生態農產品品牌建設現狀進行考察,認為應當通過政府的引導作用,生的產經營者的主導推動作用,行業協會的輔助作用和司法機關的法制保障作用來共同促進農產品品牌建設。
(二)山區旅游發展研究
當前,生態旅游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追捧,為山區農民增加了收入但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陳武文梳理了農家樂發展過程中可能引起的涉訴糾紛類型,主要有融資糾紛、用地糾紛、勞資糾紛、服務糾紛和安全事故糾紛,并從政府扶持、加強培訓和監管三個方面提出了應對措施。周飛認為農家樂的發展需要構建一個農村生態旅游產業發展的法律制度,將原本作為無償使用的自然資源資本化。
(三)山區企業發展研究
在山區經濟發展中的相關企業問題上,章志林等對涉企案件進行歸納整理,分析了暗含在這些案件背后的問題,認為應當為中小微企業積極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差異化處置其涉訴案件,支持引導中小微企業規范經營并積極主動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務。潘聰對當前的時代潮流——電子商務予以關注,并呼吁從法律觀念、商標注冊、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提高和完善來推動農村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
綜上所述,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山區生態法治進行解讀,取得了豐富的成果,研究領域具有前沿性,契合十八屆三中全會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研究較為深入、透切,具有很好的借鑒和啟示作用,有利于今后我省的山區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