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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整版刊發第九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專家主題發言

時間:2014-09-19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att2014

編者按
  9月4日,第九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在北京大學舉行。中國法學會會長王樂泉,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陳冀平,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兼秘書長鮑紹坤等出席了論壇。來自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中國法學會各所屬研究會代表、青年法學法律工作者代表、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部分獲獎者、論壇主題征文獲獎作者及優秀組織單位代表、中央各主要媒體記者共三百余人參加了本次論壇。
  本屆論壇的主題為“全面深化改革與法治”。徐顯明、信春鷹、江必新、吳志攀、王利明、李林、沈國明等二十多名專家學者分別圍繞“法治中國建設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與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法治保障”、“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公正司法”、“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建設法治社會”、“建設生態文明的法治保障”、“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八個專題作了主題演講。為此,本報《法學院》專刊摘編其重要觀點,以饗讀者。

  點擊閱讀《法制日報》2014年9月17日第9版,鏈接地址: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917/Articel09001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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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
□徐顯明(中央綜治辦專職副主任)

  中國是有三千多年法制傳統的國家,但是中國古代沒有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原因就在于政治和法律在中國古代是不分的,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只不過是政治的工具。要成為法律職業的共同體,必須是政治和法治兩分離。在世界史上,它是需要歷史條件的:第一位的是要有發達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形成以后,一定需要一批職業的人全力地去維護。第二是政治和法律要分離,政治法治化,法治政治化,二者分離以后,才使得司法和行政不再是同一個人。第三,進入到一個發達的法治階段,還有成熟發達的法學教育。當這些條件都具備的時候,法律職業共同體才有可能形成。
  中國要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要實現七個一體:
  第一,必須有統一的法學教育。統一的法學教育才能保證統一的法學教育質量,才能保證我們培養出來的人才合乎國家標準。
  第二,應該改革我們的司法考試制度,把司法考試制度提升為國家級的法律職業資格。在中國從事法治工作的,除了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還有一個職業的立法者隊伍,在全國人大有法工委、國務院有國務院法制辦,他們是職業的立法家,這支隊伍也應該進入到中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當中來。
  第三,應當有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而我們現在恰恰缺乏一個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
  第四,要培養出統一的價值觀。立法是給國家設計正義,執法是在落實正義,司法是在守護正義,法學教育是教會你怎樣去認識正義。我們所有的法律職業應該有統一的價值觀,作為法治的所有環節,也應當有統一的價值觀。
  第五,從事這個職業的所有人的道德水準應該是統一的。
  第六,人才的旋轉門應該打開,有統一的法律職業的用人制度,使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和立法者在職業上能夠互通。
  第七,應該有全國統一的懲戒和褒獎制度,實現統一的資格守護。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意義
□信春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有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2010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價值層面的意義包括:
  第一,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我們國家建設現代化的需要。衡量一個社會是不是現代化,現代化到什么程度,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民主和法治程度。法制為現代化社會提供結構、能力、確定性和可預期性,這也是現代化國家公民的基本的政治訴求。
  第二,法律體系的形成適應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需求。
  第三,法律制度、法律體系的形成是國家各項制度逐步成熟的標志。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完備的法律制度既反映著執政黨依法執政的能力,國家政權的領導力和凝聚力,也反映著人民群眾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能力。歷史證明,社會昌明、國家穩定是法律體系構建的前提。法律體系是動態的、發展的。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設,這是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不竭動力。中國的物質財富使我們每個人擺脫了物質短缺,這是一方面的成就,但更重要的成就是我們有了完善的制度,而且這個制度還在不斷完善,使我們這個國家在國際上獲得地位,使我們每一個人出去會獲得尊重。
  關于法律體系的完善,我們現在面臨著很大的壓力。近期目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都和法治相關。遠期目標是建黨一百年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新中國成立一百年時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法治是其中應有之義。雖然我們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這只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十二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已經規劃了68部法律,聽起來數字不小,但相對于法律體系完善的任務,它也僅僅是一小部分。


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突出矛盾及其消解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當前法治社會建設存在七個方面的突出矛盾:一是公民的權利意識的崛起與維權理性不足之間的矛盾。二是對公權力機關的訴求日益增長與對公權力機關的服從、配合、支持、信任日益淡化之間的矛盾。三是對依法治國原則的抽象認同與社會普遍存在的人情、關系、私利、政績大于王法的實踐的矛盾。四是公權力機關的退位、歸位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不成熟之間的矛盾。五是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與法律質量不甚理想的矛盾。六是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待與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普遍較高的矛盾。七是中國當下社會問題的復雜性和獨特性,與應對方式的簡單化、低效化之間的矛盾。
  解決這些矛盾是一個系統工程,很難開出一個準確或者真正有效的方子,但以下方面可以作為線索:第一,要牢牢把握人心治理這樣一個根本。要做到人心大治,需要在全社會樹立三種意識:規則意識、講誠信、講權利義務的一致性。第二,要形成全覆蓋的社會治理體制,特別是明確社區的法律地位。現在社會,大量的主體游離于單位之外,必須重新構建基層的社會治理體制。第三,要高度重視法律規范質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視法律規范的針對性、系統性以及可實施性的問題。第四,要重點治理六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市場主體的不誠信和欺詐性;中介組織的背義謀利的行為,特別是虛假鑒定、虛假證明、虛假評估等行為;輿論參與主體造謠、誣陷、誹謗行為;信訪爭訟主體的無理纏訴、鬧訪行為;越軌主體的重復違法犯罪行為;公權力機關、尤其是自治組織的忽略、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權的行為。第五,要強化市場秩序的建構,著力培育、規范社會組織。第六,要從利益導向入手,構建完整的、系統的法治社會機制。第七,要優化社會治理手段,順利地實現從管理到治理的轉型。


市場經濟與依法治國之我見
□吳志攀(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同步的,離開了法治,就沒有我們市場經濟的成就;離開了法治,市場就會混亂,經濟就不可能起飛,更不可能平穩、高速地飛行。這是我們改革開放的一條最基本、最核心的經驗。當改革開放進入到了新的階段,當我們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了比較成熟的一個新的時期,就不得不更加強調法治。
  一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劃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權、事權。二是要用法律劃清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三是要更加強調把促進公平、正義作為政府的基本價值追求。這么復雜的一個社會,要維護公平,政府其實也很不容易。我們講依法治國,也就是要幫助政府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過去摸著石頭過河是成功的,但進入了深水區,有可能摸不到石頭了,這個時候就必須開大船。要開船,要駕馭一個復雜的工具和復雜的局面,就必須按規矩來辦事,要講法、信法、用法,這樣船才穩當,才能乘風破浪。


加快制定民法典促進法律體系完善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雖然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且已經頒行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基本涵蓋了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我國法律體系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快推進民法典的制定步伐。
  法典化的靈魂在于體系性。從形式體系而言,法典化融合了形式的一致性、內容的完備性以及邏輯自足性,由此使法典在特定價值引導下有統一法律術語、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并在法典內部以及法典與單行法之間,以及法典內部的一般與特別的邏輯關系。法典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總則和分則,構建了科學合理的法律制度。體系性的民法典還統一了市場法則,能保障法制統一,避免民法規范與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等的矛盾沖突,并可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門,進而給交易主體帶來不確定的預期,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從價值層面而言,也需要體系化。民法典應在堅持和弘揚傳統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和安全價值基礎上,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效率價值以及現代民法所要求的“人的全面發展價值”,并圍繞這些價值進行全面有序的制度安排。價值體系保持一致,才能夠保證法律相互之間的和諧一致,保證形式體系的形成。
  民法典的制定重點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制定《民法總則》;第二,制定一部體系完整的人格權法;第三,制定債法總則。在完成上述三項工作之后,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的民法典體系,以法律關系為中心,整合已經制定出來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現行民事單行法,并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對其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在此基礎上頒行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


通過法治實現公平正義  
□李林(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一、何謂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與道德意義上的公平正義相比,法律范疇或者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具有以下特點:其一,明確性。其二,規范性。其三,統一性。其四,可訴性。法律關系主體在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也應當依法通過司法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二、為何要通過法治實現公平正義?在法治社會中,任何人都不應當抽象地主張公正,不應當脫離法律規則去追求公正,更不應當以破壞法治秩序的方式或者損害他人權利的方式去尋求公正的實現。
  三、通過民主科學立法把公平正義的道德訴求法律化。立法是人民意志的匯集和表達,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合理分配社會利益,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立法通過民主的方式和法定程序,合理配置社會資源、分配權利與義務、明確權力與責任等實體性利益安排,通過立法規定相關程序等,實現通過立法分配正義的目的。
  四、通過實施法律實現公平正義。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從以立法為中心轉向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全面有效實施法律成為推進依法治國的中心工作。實施法律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環節,是實現立法公平正義宗旨和目的的具體體現,重點應當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自覺守法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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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治政府的有關問題
□應松年(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我們正在加緊建設服務型政府,從治理能力的角度論,服務型政府應該包括治理能力從管理向服務的轉變,寓管理于服務,也就是要從運用處罰、強制等剛性手段來維護社會秩序,轉變為更多運用說服、教育、引導、指導等柔性的手段,從各部門的分散管理到綜合治理的轉變,近幾年來,我國社會治理實際上都正在往這個方向轉變。
  在治理能力方面,還缺一個重要的規范,即行政程序法,這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法律,其內容包括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公開等實施程序。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是建設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法律規制手段,目前,全國已有十個以上的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規定,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時機已經成熟。行政程序法將保證行政機關的行為能達到公正、公開、參與、效率的要求,應該是法治政府建設中十分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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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范權力實現權力運行法治化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堅持依法規范權力,加強權力監督與制約,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依法厘定權力邊界,完善權力運行和監督法律體系。堅持人民主權原則。全面樹立權為民所有,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權為民所控的理念。依法科學厘定各類公權力的邊界,減少公權力對社會、市場的不當干預。
  二、完善覆蓋全面、運轉高效、執行有力的權力監督體系,強化法律監督的權威性和實效性。發揮黨的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的協同作用,增強監督的權威性,提高監督的實效性。實現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有效銜接。
  三、加強民主監督,規范輿論監督,健全社會監督制度體系。完善民主監督法律制度,實現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常態運行。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規范協商內容和協商程序。堅決支持新聞媒體正確開展輿論監督。
  四、加快反腐倡廉法律體系建設,提高反腐敗法律實施效果。探索整合紀檢監察、審計和反貪機構,依法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領導體制。依法整合辦案資源,規范辦案權限,明確辦案程序。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和交流,建立健全國際執法合作、司法協助和涉案人員外逃預警、遣返、引渡,涉案資產追回等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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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司法權分工配合制約機制的思考
□卞建林(中政大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我們要尊重司法客觀規律,調整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理順偵查、起訴、審判之間的關系,探索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審查與令狀許可制度,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現代刑事訴訟程序。一是公檢法三機關一定要堅持按照法律授權和分工進行訴訟,各負其責,各盡其職。不允許相互混淆、相互替代,更不允許搞提前介入,聯合辦案。不管是何種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相互通氣,黨內協調。二是大力加強偵查監督,健全制約機制。偵查活動的開展和偵查權力的行使,通常以限制甚至短期剝奪公民合法權益為代價,偵查結論錯誤和偵查活動違法,往往給后面的訴訟活動造成難以糾正的嚴重后果,一定要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和偵查權力的制約。三是探索健全檢察介入偵查、公訴指導偵查制度。偵查的直接目的是為起訴作準備,為了保證起訴的效果和質量,履行公訴職能的檢察官對從事偵查活動的警察,在偵查取證方面予以指導和在法律事務方面予以咨詢,是具有正當性的。


知識產權制度與國家創新體系
□劉春田(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列為《決定》15大問題中的頭等大事。這是一個經過長期深思熟慮、謀定而動的戰略措施,若事成,將根本改變世界的格局。
  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法治需要改革制度、轉變觀念:一、用工業文明的理念,理性、科學地理解市場;二、在實踐中深化理解技術與制度的辯證關系;三、正確認識知識產權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聯系與區別。長期以來,用勞動的理論、觀點、方法看待創造,無法解釋作為財產的知識產權,無法解釋創造者與勞動者貢獻的本質不同和各自報酬區別如此之大的真正原因;四、體系地看待全球化與本土化的關系,普遍真理與中國實踐,發展的世界和與時俱變的國情;五、知識產權制度西方強加給中國說,西方文明是一個認知體系,是現代文明的主要組成部分;六、樹立學習觀念,不因人廢言,向一切先行者學習。


真正把憲法落實到實處
□王振民(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搞法治,最難的不是如何讓老百姓遵守法律,而是如何把權力放入法律的籠子中去,讓擁有權力的人依法辦事。
  黨政領導干部違反小法,造成的危害還小點。如果他們違反的是大法,甚至根本大法——憲法,對黨和國家的危害最甚。一般老百姓不會違反憲法,能夠違憲的都是擁有很大權力和機構和領導干部。如何保證這些擁有很大權力的機構和領導干部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難點和重點。必須盡快建立監督憲法實施的機構——憲法委員會,按照三中全會的決定,真正把憲法實施落到實處。
  落實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我黨最基本的領導方式就是法治:即領導立法,監督執法,保障司法。立法宜粗不宜細的思想必須改變,立法務必精細,可操作,可執行;立法必須要敢作為,常作為。立法必須要能夠及時把黨的領導轉化為法律。必須要建立完全的立法機關,這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標配。


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孫佑海(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

  研究如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實現路徑,對于將司法對生態文明建設的保障功能落到實處,具有緊迫而深遠的意義。
  如何完善環境司法保障的體制和機制。一是有序推進環境司法體制改革。環境司法專門化,國家或地方設立專門的審判機關(環境法院),或者現有法院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審判機構或組織(環境法庭)對環境案件進行專門審理,是環境司法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二是建立健全環境審判工作機制。首先,積極探索“三審合一”環境審判模式。其次,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徹底解決生態公共環境權益維護者缺位的問題。再次,建立環境司法協調聯動機制。充分運用司法建議促進環境執法。最后,積極探索環境污染案件管轄制度的改革,積極探索建立專門的環境法院。
  如何協調環境審判與有關執法的關系。要協調環境審判與環境執法的關系。環境執法與環境司法的“雙難”困境為環境執法與司法之間的合作奠定了現實基礎。要探索完善環境司法保護聯動機制、恢復性司法機制等,以窮盡行政執法手段為前提,在此基礎上充分運用司法手段,保障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一方面,以法院的強制執行權配合環境執法,解決環境“執法難”。對拒不接受環境行政處罰的單位或個人,由環保法庭在履行必要的手續后,予以強制執行。另一方面,以環境執法機關的資源、信息優勢,破解環境行政訴訟起訴難、取證難、鑒定難等訴訟難題。要協調環境審判與環境檢察的關系。


政府治理現代化的關鍵在于法治化
□胡建淼(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

  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主要是“四化”,即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和文明化。國家治理現代化包括政府治理現代化,而且主要是指政府治理的現代化。因為政府是國家治理中涉及面最廣的治理主體。政府治理現代化的關鍵是法治化,政府治理法治化的過程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政府治理法治化的目標,就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到2050年全面建成法治政府。這是源于黨中央確立的“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
  政府治理現代化的“四化”(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和文明化)中,最關鍵的是法治化。政府治理能否實現法治化,標志就是“法治政府”能否建成。什么時候“法治政府”建成了,就意味著什么時候我們已實現了政府治理的現代化了。那么,什么算是“法治政府”呢?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它能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治政府是權威政府,它能打擊犯罪、制裁違法,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實現政府治理的法治化,首先要從思想理論上厘清五大關系:一是法治與政治,講法治就是講政治;二是法治與民主,沒有法治的民主是混亂的民主;三是法治與改革:改革必須于法有據;四是法治與效率:法治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五是法治與德治:人人是雷鋒也需要法治。


提高法律的有效性
□沈國明(上海市社科聯黨組書記)

  一、法律體系形成是法治建設的階段性成果。2010年,全國人大宣布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但法律體系形成并不意味著對立法理念的先進與落后、立法質量的高與低、法律作用的好與壞等做出評價,而只是對現存法律文本的大體覆蓋面做一個事實確認,宣示我們實現了法治建設的一個階段性目標。但在法律體系形成之后,今后的立法勢必更加注重科學化、民主化,更加注重立法的質量。
  二、法律體系形成之后,立、改、廢的工作還將持續。法律體系內必須保持法律相互協調,沒有內在的矛盾和抵觸。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戶籍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的改革、教育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這幾項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改革,已經需要在立法層面大幅度調整思路,進行新的符合實際的制度設計了。
  今后,隨著我國經濟總量增大,經濟增速放緩的“新常態”出現,我們可能有機會比較從容地解決法律內部的矛盾和抵觸,法律生命周期也可能隨之延長。但一個基本判斷不會改變,在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里,法律的立、改、廢仍然是立法機關的艱巨任務。


勞動關系治理體制的創新與完善
□葉靜漪(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

  目前,我國勞動關系治理體制的制度創新任務要重點關注三個方面:
  第一,加強集體勞動關系的法治建設。勞動合同制度與集體合同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支撐起勞動關系治理的基本架構。我國在勞動關系的治理上基本依賴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雖然覆蓋率不斷提高,但是立法層級還不高,諸如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監督執行等問題尚有較大爭議。
  第二,加強勞動基準法治建設。我國勞動基準的專門立法還很不夠,嚴重欠薪、過度加班等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的治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還時有發生。創新勞動關系治理體制,就要完善勞動基準立法,擴展法律保護對象,充實勞動監察執法力量,探索強制與引導相結合、國家執法與群眾監督相互支持的執法體制。
  第三,加強勞動爭議解決法治建設。勞動爭議是勞資摩擦的必然產物,法治是解決勞動爭議最主要的渠道。我國勞動爭議裁判機構的專門化、專業化程度都還有提升空間,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也有值得檢討的地方。創新勞動關系治理體制,就要完善勞動爭議立法,探索建立專門的勞動爭議法庭,充實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人力物力,理順勞動仲裁與勞動訴訟的關系,并且探索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糾紛解決的路徑。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王新清(中青政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院長)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關鍵,是強化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當前制約和監督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著力點有:
  一、通過完善憲法、法律、黨章和黨內規范性文件,明確界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職權。建議通過修改憲法,或者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明確、系統規定委員長、總理、最高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權;通過修改《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明確、系統規定各級人大主要負責人、省長、市長、縣長、鎮長、鄉長的職權;通過修改黨章或制定黨內規范性文件,明確、系統規定黨委書記的職權。
  二、摒棄一些錯誤的觀念和提法。我們的黨章規定,各級黨委實行的是集體領導制,對重大事項實行的是“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領導工作制度。黨的領導從來就沒有實行過“首長負責制”這種制度。地方、部門中黨委書記只是集體領導制的召集人,而不是拍板決定人。決議應該是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的。黨的領導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黨委的權力不能取代人大、政府(行政部門)的權力,黨委不能包辦人大、政府(行政部門)的事務,黨委書記的職權不能取代政府首長、行政領導的職權。  
  三、根據不同機關不同的領導體制,制定明確具體的議事(決定)規則。黨委、人大實行集體領導制,行政機關(部門)實行首長負責制。但如何集體領導,首長如何負責,需要制定明確的議事、工作規則,否則集體領導制非常容易演變成“主要領導拍板制”、“個人說了算”。即使是實行“首長負責制”的行政機關,也要規定明確的工作規則和責任追究制度,制約“行政首長”權力的濫用。
  四、上級領導機關對下級干部的監督,重點應集中在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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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證施治的法治保障
□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

  對于如何在經濟治理方面辨證施治,我國的司馬遷早有系統的概括,即“善者因之,其次利導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其中,“善者因之”強調國家最好的經濟治理是順其自然,不加干預,在今天看來就是強調市場的作用,市場能解決的都交給市場。而“其次利導之”則強調在尊重經濟自由的前提下,國家可因勢利導,進行一定的鼓勵、引導、調控。而“其次整齊之”則是指國家對私人經濟活動加以限制和強制,使其整齊有序。
  在法治保障方面,第一是界定權利和權力。分清政府與市場各自的邊界,明確各自的職能和作用,以及相關主體的權利與權力。在政府職能之外的,都可以交給市場,交給社會。只有這樣,才能“止爭”,包括止住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爭論,防止政府與民爭利,防止政府壟斷和不公平的競爭等。第二,加強立法。構建現代的國家經濟治理體系,需要有一系列現代的經濟法律制度。僅從經濟法的角度看,在市場規制法的立法方面,要保障市場作用的發揮,必須保障公平競爭、正當競爭。目前,國家這樣的體系還沒有建立宏觀調控的基本立法,如經濟穩定增長法、財政基本法等還沒有出臺,這與“改革決定”的要求以及學界和實務界的推動都有差距。


把權力運行納入法治軌道
□季衛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

  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把權力運行納入法治的軌道,為此特向四中全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確亮出“黨率先守法”的旗號,以釋社會中的懷疑和不安情緒。中央全會聚焦法治議題,這在中國共產黨歷史上還是首次。因而怎樣處理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之間的關系,勢必成為四中全會的最大看點。
  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解決系統性的問題。近期,一些身處司法第一線的法官和檢察官在中央準備推進審判獨立和檢察獨立時,卻擔心獨立之后公訴的證據基礎削弱、刑事偵查的質量要求得不到公安部門和法律監督方面的支持,法官地位進一步邊緣化,司法經費得不到充分保障,使判決執行率下滑。由于工作難、責任大、待遇低、風險高,不少法官、檢察官離職。究其原因是,多年來在法院之外已經形成了審判活動受制于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法制局,以及信訪系統為樞紐的“誰都負責,誰都不負責”的周而復始的循環圈。各級檢察院面臨的問題也是如此。只要上述體外循環圈沒有打破,審判獨立和檢察獨立也就難以真正推動。
  三、重新定位中央政法委員會以及地方各級政法委員會,大力加強其協調各種政策和權力之間關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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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治成為政府與市場的平衡器
□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

  中國經濟經過了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長,其背后的真正力量實際上是法律。前三十年的改革,雖然法律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制度的進步也是粗放式的,但是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大致的有效路徑。當下面臨的改革重點與難點,實際上是如何利用精細化、集約化的法治來約束逐利的、不受控制的政府行為,彌補政府失靈。政府應當在法治框架下,保持宏觀經濟穩定,提供公平競爭環境,使政府行為與市場運行規則制度化,讓法治成為政府與市場的平衡器。
  政府行為的法治化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政府合理實施經濟宏觀調控,保持宏觀經濟穩定。
  第二,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提供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政府應當通過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善市場競爭生態。
  第三,政府主動釋放權力,依法行使必要監管。需不遺余力取消不合理、低效率、存在尋租空間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保障公平、合理的價格機制有效運作,不應對資源價格、金融價格以及其他市場價格進行管制,實現價格內在機制的作用;積極主動披露市場信息,公開市場主體信息、公開政府自身信息,盡量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修改合同法、信托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框架,打破金融壓抑,在利率自由定價、人民幣國際化的過程中保證植入法治因素;應鼓勵經濟創新金融,以尊重市場規律的監管為主,不能扼殺新型行業發展。


司法公正的基礎
□王敏遠(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實現,則是諸多因素綜合的結果,其中,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基礎性的因素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司法改革首先應當在這方面入手。
  一、司法公正的基礎。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就訴訟程序這個層面而言,偵查是基礎。刑事案件質量所出現的問題,不論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序公正的問題,幾乎都源于偵查。就訴訟要素這個層面來看,證據是基礎。所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就是這個道理。就訴訟主體及其關系這個層面而言,司法體制是司法公正的基礎。即公安、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以及其與當事人,尤其是與辯護方的關系,決定了刑事司法的公正。
  二、為什么要重點關注司法公正的體制性基礎。這些年來的實踐表明,司法體制是進一步提高司法公正的目標、更加切實保障司法公正的決定性因素。在我國社會已經發展到對司法不公,尤其是冤假錯案“零容忍”的階段,改革司法體制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已經刻不容緩。通過改革司法體制,使公安、司法機關合格的辦案人員能夠盡心盡職地辦理案件,使司法活動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切實保障當事人,尤其是被刑事追訴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刑事司法的公正目標。
  三、如何進行體制性改革。司法體制改革,雖然需要關注司法內部的體制性因素,但范圍絕不僅限于司法;司法體制改革的方法則可以多種多樣。


人民陪審員制度與民眾的司法參與

□范愉(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方案在加強審判獨立和職業化的同時,也提出了加強司法公開和“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健全人民監督員制度”等司法民主措施,這無疑有利于暢通公眾對司法活動的有序參與和監督的渠道,有利于保證司法的正當性與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公眾對司法改革的支持和認同。
  人民陪審員制度承載著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等重要價值。然而近年來,在統計數字呈現出的“繁榮興盛”背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行確實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實踐中甚至已開始顯示出制度異化的跡象。
  人民陪審員制度既不可能期待其立竿見影地解決司法腐敗或公眾的不信任問題,也不能依靠它一蹴而就地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正當性,尤其是決不應僅以數量和規模作為評價其成功與否的唯一標準。在承認司法民主和公眾參與司法的正當性與價值的前提下,正視現實和客觀條件,采取少量和典型示范的方式循序漸進地加以推進,才是合理的選擇。具體而言,首先應以一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個案為突破口,組成由多名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大合議庭進行審理,并給予人民陪審員獨立表達意見的權利和保障機制,以此切實落實民眾的實質性參與,形成示范效應。在基層社區法院則可吸收民眾參與審理涉及地方習慣和社區事務的案件,逐步引起公眾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注和認同,暢通和規范普通民眾參與司法活動的通道,進而使其成為常規性制度和溝通司法與社會的橋梁,最終孕育培養起司法民主的文化。


生態文明建設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
□王燦發(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時講話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
  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構建雖然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提供了相當的法律保障,在我國三十多年的高速經濟發展、GDP增長七十多倍的情況下,生態環境沒有毀滅性的崩潰、以人均期望壽命為主要標志的國民健康指標仍不斷提高。但也毋庸諱言,我國的環境狀況三十多年來一直呈惡化趨勢,大氣、水體、土壤污染都十分嚴重。這種情況的出現,雖然不能完全歸因于法治,甚至主要不是立法的原因,但如果有一套完備的在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下制定的嚴密、科學、高效的法律保障體系,無疑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會起到促進作用,對環境狀況的惡化會起到阻遏作用。
  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未能從生態系統整體性的理念出發,構建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未能根據生態系統物物相關律的要求構筑起完整的各部分間聯系緊密的生態文明保障法律體系等。
  構建生態文明法律體系框架,應當包括:生態文明建設基本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保護法、能源法、氣候變化法、專項環境管理制度法。
  構建生態文明法律保障體系,要由“協調發展”原則轉變為“環境優先”原則,由“達標合法”原則轉變為“不得惡化”原則,由“環保靠政府”變為“公眾參與”原則,由“污染者付費”原則轉變為“共同責任”原則。


加強環境司法改革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王樹義(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環境問題的解決,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環境司法改革,應當重點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樹立現代環境司法理念。法院不得拒絕環境案件的受理,這是我國“司法為民”思想的基本要求。我國有些地方時有借“受理無據”為由拒絕受理環境案件的情況發生。這不僅有背司法的初衷,也不符合我國現代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是定分止爭,解決利益沖突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不受理環境案件的直接后果,是刺激環境受害人尋求自力救濟,通常易引起群體性環境事件的發生,增加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第二,實行環境司法的專門化或專業化。環境司法的專門化,其基本涵義是指國家或地方設立專門的司法機關(環境法院、環境檢察院、生態檢察院),或司法機關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審判、檢察機構或組織(環境法庭、環境檢察局),實施專門的環境司法活動。我國于2007年11月誕生第一個專門的環境法庭—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迄今,我國各級人民法院設立的專門環境法庭約一百八十個左右。不過,發展不平衡,其中許多問題亟待研究。
  第三,探索和規范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新環保法的規定,我國將實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這對我國各級法院來說,是新生事物。目前最為要緊的是做好充分準備,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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