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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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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學理論研究盤點】檢察學篇

時間:2025-03-31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敖婷婷


2024年的檢察理論研究,接續以加強法律監督為主線,以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既不斷深化功能定位、中心任務等檢察基礎理論研究,也充分觀照檢察機關體制機制、履職質效等實務問題理論檢視,以更加健全的中國自主檢察學知識體系,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提供更優理論滋養。


深化檢察理論創新引領?持續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

郭立新 許慧君


□以立法修改、司法改革為契機,進一步健全檢察監督體制機制的目標在于在實體上確保實現公平正義,在程序上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在效果上讓人民群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基本價值追求指引下,做到“三個善于”、科學運用“三個結構比”、一體抓實“三個管理”構成了提升檢察履職能力質效的理論基礎與實踐路徑。

2024年的檢察理論研究,接續以加強法律監督為主線,以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既不斷深化功能定位、中心任務等檢察基礎理論研究,也充分觀照檢察機關體制機制、履職質效等實務問題理論檢視,以更加健全的中國自主檢察學知識體系,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提供更優理論滋養。

檢察機關功能定位的理論深化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新時代檢察機關的“四個定位”,不僅解決了長期以來莫衷一是的關鍵問題,“功能定位”這一話語體系也從宏觀維度走向微觀維度,成為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的新動向。

檢察機關“四個定位”的內涵與邏輯。有論者從檢察機關“四個定位”相較于世界各國檢察機關的共性和特色中甄別其內涵,提出守護法制、維護公正是共性,服從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是特色;監督是共性,法律監督是特色;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共性,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與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具有一致性是特色;檢察機關是監督制約機制的組成部分是共性,作為監督制約體系在國家層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特色。也有論者總結“四個定位”的內在邏輯,提出法律監督機關是對“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法律監督任務進行提煉后的概括定位,司法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映射在司法活動領域中的角色定位,“公益保護人”“法律守護人”也是對法律監督機關這一概括定位認識深化后,在公益保護領域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發掘出的具體角色。

具體領域內的檢察機關功能定位。在刑事訴訟領域,有論者提出,檢察機關在現代法治轉型過程中,不但要繼續扮演好“法律守護者”角色,還要扮演好“法律的正當程序”維護者和司法人權保障者的角色,在司法人權保障方面彰顯檢察機關的積極形象,具有重大的現代法治意義。在行政違法檢察監督方面,有論者提出,檢察機關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監督者的角色定位,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嚴格執法理論的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監督體系貫通協調的生動實踐,也是行政法律規范體系性解釋的應有之義。檢察機關作為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促成者的角色定位,是對政法新興話語和行政訴訟程序空轉現實的檢察因應,也是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的外驅力量。在檢察建議制度方面,有論者運用功能定位理論將檢察建議的發展脈絡分為三代:“法律守護人”角色,“法律守護人”“公益維護人”雙角色,“法律守護人”“公益維護人”“治理參與人”三重角色,總體呈現出“從監督者的督促糾正方式到建議者的協商共治方式”“從整體發展到分類發展”的趨勢。

聚焦檢察工作中心任務進行理論闡釋

“黨的中心工作推動到哪里,檢察工作就跟進到哪里”。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中心任務,是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對于如何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理論研究作出了回應。

(一)在服務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方面,輕罪司法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引發熱議。

關于輕罪司法,有論者反思,由于犯罪分層的長期缺失,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套專門針對輕罪案件的司法理念和程序安排。完善我國輕罪程序的總體思路是實行犯罪分層,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完善刑事和解程序、完善司法出罪機制、完善審前程序分流機制、簡化輕罪案件審理程序、完善刑事強制措施、完善涉案財物程序性處置機制等。也有論者建議調整裁量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按重罪、輕罪、微罪配置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還有學者建議,在輕罪案件辦理中引入“家庭模式”,構建“訴前考察+審前轉處”機制,注重對輕罪被追訴人的規訓;完善撤案監督制度,強化檢察官在審前證據把關的主導功能;依托“一站式”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打造輕罪案件公檢法協同辦案平臺,在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下為輕罪案件打造全流程簡化程序。

關于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論者指出,對何為“輕微犯罪”、如何界定封存范圍、封存的主體和責任、考察期的設置與否、封存的訴訟效力、封存記錄與認罪認罰從寬的關系等值得繼續深入論證。也有論者建議遵循循序漸進的改革步驟,先行構建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和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同時,應對層級不符和無關聯的前科規定進行清理,并消除前科株連效應。對此,可采取自然消滅、裁量消滅等消除方式,并完善相關聯的犯罪記錄登記與查詢制度、人事檔案制度、政審制度、保障制度等系列配套制度,最后構建起體系性的前科消滅制度。

(二)在服務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反壟斷公益訴訟、知識產權檢察、生態環境檢察備受關注。

反壟斷公益訴訟是反壟斷法的一項新型實施機制。有論者認為,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既需要定位為與反壟斷行政執法“相互補充”的客觀公益保護機制,也應當定位為替代代表人訴訟的主觀公益和個人利益救濟機制。也有論者指出,具體在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探索適用行為保全措施、恢復原狀、懲罰性賠償、檢察建議等多種形式的法律措施,從而與傳統反壟斷公共執行及私人執行之間形成體系協調,共同實現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關于知識產權檢察,有論者建議從三個方面予以提升。一是完善知識產權訴訟程序立法,增設知識產權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和支持起訴制度。二是優化知識產權檢察專門化運行機制,包括統一知識產權綜合檢察的規范適用尺度,加大知識產權案件辦理的檢察監督力度,加強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強度。三是創新知識產權檢察專門化治理能力建設,包括厘清專門化組織定位、加強專門化理論研究、做強專門化外腦智庫。

關于生態環境檢察,有論者從融合履職切入,提出要準確把握三對關系:傳統刑事、民事、行政檢察職能與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的融合關系,生態環境公益檢察與其他公益檢察的一般與特殊關系、生態環境檢察工作中的訴訟與非訴訟業務關系,通過構建“四檢融合”的專門化機制完善中國特色生態環境檢察模式,進而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法典編纂與公益檢察立法。

(三)在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未成年人檢察是理論研究的主要著力點。有論者認為,針對未成年人檢察存在尚未解決的規范沖突、整體發展不平衡、專業化規范化建設不充分、與社會福利制度銜接不暢、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實效性不夠、數字化賦能存在困境與風險等問題,需要逐一作出回應。也有論者建議,以領域法重新定位未成年人司法,塑造其綜合屬性和開放思維,更好吸納涉未成年人部門法規范的知識,全面涵攝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司法訴求,提升未成年人特別訴訟措施的實效,接納專業知識融入訴訟等。

(四)在服務保障文化強國建設方面,一體學思踐悟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深化“兩個結合”的研究與運用是重點所在。有論者指出,習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領域堅持“兩個結合”的光輝典范。習近平法治思想蘊含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元素,可以通過政治和法治(政法)、人和法治(人法)、此法和彼法(法法)、道德和法律(德法)、自然和法治(道法)五對關系的視角進行理解和把握。

健全檢察監督體制機制的學術探究

把公平正義視為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確立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觀的標志性特征之一,也是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理論與實踐指引。以立法修改、司法改革為契機,進一步健全檢察監督體制機制的目標在于在實體上確保實現公平正義,在程序上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在效果上讓人民群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優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論者認為在程序維度上,認罪認罰從寬顯著提升了案件處理的司法效率,但是發揮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作用有限。在實體維度上,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總體上獲得了“從寬”的處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促進輕罪量刑朝寬緩化方向發展,并沒有對重罪案件的量刑產生同樣影響。在恢復性司法維度上,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諒解和刑事和解的比例都顯著高于不認罪認罰的案件,但是被害人權益保護的整體狀況沒有顯著改善。也有論者全面梳理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地方性差異,發現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除了文本上的繁簡不一,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被追訴人是否真誠悔罪的判斷、是否適用協商原則、從寬幅度、證據開示、量刑建議等規定上均存在明顯差異。關于“從寬”的幅度,有論者提出應當根據訴訟進程的不同,進一步擴大從寬幅度,既可以從輕,也可以減輕、免除處罰,從而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關于認罪協商程序,有論者提出探索構建中國式的認罪協商制度,適用范圍限定為輕罪案件,對相關程序規則歸納整合后,安放于“特別程序”一編。關于抗訴,有論者提出應以“實質錯誤”作為是否提起抗訴的核心尺度,重點考慮錯誤的性質、錯誤的程度、糾錯的可能性和糾錯的效益等因素。也有論者建議,對抗訴事由進行類型化分析,形成相應的抗訴標準體系。關于辯護權保障,有論者提出要加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律師介入程度,比如在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認罪認罰案件中,應當由正式的刑事法律援助辯護律師介入。

(二)健全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機制。在完善涉及人身權利強制措施方面,有論者提出應當在強制措施一章中規定羈押例外原則。應當限制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三種具有羈押性質的強制措施之適用,并擴大取保候審這一非羈押措施的適用范圍,真正實現以非羈押為原則。以羈押為例外。在實體層面,將證據要件作為基礎要件,將罪責要件作為排除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人適用逮捕的否定性要件,并將社會危險性作為逮捕審查的核心要件;在程序方面,進一步強化逮捕審查程序的訴訟化,從“聽取意見”式準訴訟化審查模式走向獨立的逮捕聽證審查模式;在證據方面,引入并進一步細化犯罪嫌疑人“一貫表現”品格證據在羈押必要性審查中的適用路徑。也有論者建議引入大數據建模方法,通過問卷、量表、數字化設備等方式擴充模型的訓練數據,區分罪行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加強逮捕審查判斷中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量化評估。在訴前羈押率問題上,有論者提出應將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分離,分級設置羈押期限,強化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及建立羈押復審制度。以此徹底解決已呈現出結構性特征的未決羈押難題。

在加強對涉案財物處置的監督方面,有論者分析認為,從涉案財物入口看,應當貫徹比例原則和司法審查原則,嚴格規范涉案財物的查扣凍。從涉案財物管理看,應當普遍建立跨部門的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即“物的看守所”,統一規范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從涉案財物出口看,應當完善涉案財物的先期處置,構建普通案件的對物之訴程序,明確保管期限。

(三)健全民事檢察工作機制。關于虛假訴訟檢察監督,有論者提出要科學細化虛假訴訟檢察監督標準、探索對正在進行審理的虛假訴訟案件的監督、推進大數據在虛假訴訟監督中的應用、主動運用司法懲戒檢察建議、將虛假訴訟損害賠償納入民事支持起訴范圍,建立虛假訴訟確認的公益訴訟制度等。關于民事檢察和解,有論者認為,民事檢察和解具有定分止爭、維護審判權威和協助審判權實現、適度糾錯與及時結案的功能。對于完全正確的生效判決和調解書、存在非重大性錯誤的生效判決及部分符合抗訴條件的生效判決均可適用于民事檢察和解。可以將民事檢察和解協議納入司法確認程序,賦予其強制執行力。關于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有論者指出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的適用范圍從已生效裁判、調解書監督案件,已擴展至執行活動監督、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虛假訴訟監督等類型案件。調查核實的對象是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的啟動方式應包括依職權啟動和依當事人申請啟動。

(四)健全行政檢察工作機制。在行政檢察領域,行政檢察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和行刑銜接是年度高頻詞。有論者認為,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職能的內涵一直不明確,應將行刑銜接改革與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職能結合起來,推動行政檢察部門聚焦于“行刑銜接”的制度空間,克服現行“行刑銜接”機制的局限性,監督在刑事犯罪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借助行政檢察職能全面修復行刑之間的制度漏洞。實務中,行政檢察部門應明確銜接的基礎和標準,行刑反向銜接監督應包括免于或者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行政處罰之外的案件并聚焦于法人的違法行為監督問題。

(五)健全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機制。為積極響應檢察公益訴訟立法,檢察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是研究關注重點。理論層面比如有論者通過比較研究對檢察主導型公益訴訟給予充分肯定,認為由司法機關承擔公益訴訟的主導角色,實現了在社會組織“發育不良”的境況下公益訴訟的跨越式發展。實踐層面公益訴訟的可訴性問題是關注點。有論者提出應強調敢于以“訴”的確認精準規范體現司法價值引領,訴前程序中納入監督的案件必須符合訴的要求。與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弱監督性”相比,公益訴訟是以訴的形式履行法律監督的本職,具有強制性。針對管轄問題,有論者提出檢察公益訴訟的地域管轄應規定直接由結果發生地辦理。針對訴前程序問題,有論者分析公益訴訟在訴前程序的立法供給上存在明顯不足,應結合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司法辦案實踐中的一般化需求和特殊性需求,從受案、審查、結案三個主要環節著手優化訴前程序設計。針對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多頭管理、資金閑置等問題,有論者建議建立統一的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專項資金,由專門的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檢察機關對于管理使用過程和效果進行監督。針對實踐中對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隨意選擇現象,有論者建議立法對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銜接予以規制,明確行政公益訴訟優先于民事公益訴訟的基本順位。針對公益訴訟中的調查核實權問題,有論者建議應在立法中對“調查核實”這一檢察公益訴訟的核心環節加強規范,對調查核實權的屬性、權力邊界和運用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六)健全檢察偵查工作格局。在檢察偵查的定位屬性問題上,有論者提出我國“偵查—公訴—狹義法律監督”檢察權架構,對應形成了“職能保障型—公益保護型—權力制約型”法律監督體系。在法律監督體系中,檢察偵查作為保障性職能促進檢察機關保護公益、規制公權;在國家監督體系中,其作為制約性職能促進公職人員監督資源合理配置、形成監督閉環。在檢察偵查的管轄問題上,有論者認為建立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協商管轄制度,應堅持平等充分協商原則、特別管轄優先原則、公正效率兼顧原則和并案管轄優先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并從協商主體、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協商機制、協商決定等方面構建協商管轄制度。

檢察履職能力質效提升的學理解釋

《意見》強調要“全面提升法律監督質量和效果”,最高檢跟進落實,提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強調講政治與講法治有機統一,質量、效率、效果有機統一,個案高質效和整體高質效有機統一。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基本價值追求指引下,做到“三個善于”、科學運用“三個結構比”、一體抓實“三個管理”構成了提升檢察履職能力質效的理論基礎與實踐路徑。

(一)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有論者提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五個維度:“辦準”,做到明辨是非、定分止爭;“辦實”,做到案結事了、息訴罷訪;“辦好”,做到預防犯罪、減少犯罪;“辦快”,應做到輕重分離、快慢分道;“辦活”,做到促進管理、創新治理。也有論者提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五大邏輯:在理論邏輯方面,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檢察篇章的原創性貢獻;在時代邏輯方面,體現了檢察工作現代化進程中司法理念、體系、機制、能力現代化;在歷史邏輯方面,是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檢察傳承;在文明邏輯方面,是對域外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鑒;在實踐邏輯方面,是堅持問題導向、統籌世界觀和方法論的檢察運用。

(二)“三個善于”。為了解決“就案辦案、機械司法”問題,引導檢察人員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提高正確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最高檢提出“三個善于”。第一,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必須透過現象看本質。要加強證據審查,厘清主次矛盾,堅持由表及里。第二,善于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應處理好四對辯證關系,包括法律規范和法律條文的關系,嚴格依法和法與時轉的關系,法律授權和依法履職的關系,以及法律規定和司法政策的關系。第三,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重在確保“三個效果”。兼顧法理情,一要符合法律規定;二要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三要符合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基本認知。

正確理解和踐行“三個善于”,有論者提出以“四個堅持”把握好“三個善于”:堅持“以事實為根據”,著力推動構建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堅持“以法律為準繩”,在履職辦案中領悟和弘揚法治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在法理情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堅持綜合施策,練好“三個善于”基本功。也有論者投視于疑難命案辦理,提出應在客觀公正與依法監督的立場中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在“如我在訴”與客觀理性的平衡中實現法理情統一,在疑罪從無與依法追訴的把握中領悟法治精神。還有論者將“三個善于”融入檢察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工作,提出要提高釋法說理意識、培養釋法說理能力、細化釋法說理指引、建立評價監督機制。

(三)“四大檢察”履職結構比。有論者認為“四大檢察”履職結構比為改進和加強法律監督工作提供了關鍵的方法論工具,也是實現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抓手。提出以“四大檢察”履職結構比為指引提高法律監督質效,必須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堅持檢察一體的原則,并深入實施數字檢察戰略。有論者指出,辦案與監督作為檢察機關履職的兩種基本形態應當并重,以實現“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辦案與監督形成的案件結構比的發展變化,反映一體履職、綜合履職的實際效果。深化對案件結構比的理解運用,應從檢察機關履職方式的變革出發,既要依法履行司法辦案職能,又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四)“三個管理”。為了讓檢察工作更加聚焦高質效辦案本職,2024年最高檢決定把檢察管理從簡單的數據管理調整到更加注重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上來,更加注重對重點案件類型、重點辦案領域、重要業務態勢的分析研判上來,更加注重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上來。加強“三個管理”是檢察管理的重要轉型,要做好融合推進理念更新,突出重點壓實責任,細化流程,科學設置評價機制,創新案件質量評查方式,規范檢察機關內部領導、監督、配合機制,打造“上下統一、橫向協作、內部整合、總體統籌”的一體化檢察工作模式,進而更好地落實“三個管理”。

(作者分別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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