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1-05 來源:中國法學 責任編輯:敖婷婷
□ 特稿
民法典分編的編纂
張鳴起: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兼秘書長,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組長
內容提要?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民法典的成功出臺建立在深厚的經濟基礎、法治基礎、社會共識和政治支撐保障基礎之上。在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等基本原則的指引下,作為民法典立法分“兩步走”的第二步,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立法系統地總結了我國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論研究的經驗,回應新時代發展和人民需求,對產權保護、公平交易、人格權保護、婚姻家庭和繼承、侵權救濟等制度進行了全面補充完善,與民法總則編一并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民法典。
關鍵詞? 民法典編纂 民法典分編 物權編 合同編 人格權編 婚姻家庭編 繼承編 侵權責任編
□ 本期聚焦:中外法律史經驗
中國律例統編的傳統與現代民法體系中的指導性案例
張?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提要? 中國古代逐漸確立了律典簡約化的理念與條例成文化的技術,并在此基礎上實行律例統編,形成了“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的兼具穩定性與靈活性的法律體系。中國近代在移植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制度的過程中,經過二十余年的探索建立了簡約化的民法典與判例要旨共構的民法體系。中國古代與近代律例統編的經驗教訓,對我國當代建構穩定性與靈活性兼備的民法體系,完善指導性案例制度不無借鑒意義。為了更好發揮指導性案例的作用,在簡約化民法典的體系下,我國民事指導性案例應當成文化,與民法典統編;同時創建指導性案例的整理與變更制度,完善“民法典為綱,指導性案例為目”的民法體系。
關鍵詞? 法典簡約化 判例成文化 律例統編 民法體系 指導性案例
論唐代無主物法律制度
顧?元: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 唐律“山野物已加功力輒取”與“占山野陂湖利”條是唐代建構無主物先占制度的基本條款。無主物原則上歸先占者所有,但以“加功力”為根本要件。闌遺物、宿藏物、漂失物等,因其處于無人有效管領的事實狀態,故被視為無主物加以法律擬制。唐代無主物立法務實靈活,以民本主義和物盡其用為基本價值依歸,鼓勵自然資源的利用開發,山川藪澤之利,“公私共之”。唐代以獨特方式建構其無主物法律規范體系與秩序,體現了“中國經驗”的特別旨趣,并為現代民事立法提供可能的史鑒價值。
關鍵詞 ?唐律 無主物 加功力 羅馬法
“開元六典”的繼受傳播及對中華法系的影響
胡興東: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開元六典是指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年)前后修撰而成的律、令、格、式及《唐六典》《開元禮》等六部法律性質的典章。開元六典是唐朝之后中華大地上諸王朝的法制,特別是法典法建設、發展的基石。從規范淵源看,開元六典在五代、遼、宋、大理、西夏、金、元、明諸王朝和政權中都是重要淵源,很多時候被直接作為法律淵源適用,或者作為法典修撰、典章制度建設時的“損益”對象。8—14世紀,開元六典在中華大地各民族政權中的全面繼受和適用,對“中華民族”“中國”等近代主權民族國家概念的形成產生了積極作用;在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移植和傳播,為中華法系形成提供了核心載體。開元六典的繼受和傳播體現出法制文明在國家認同、法律移植、國家軟實力形成上的作用。總結開元六典的繼受和傳播歷史,對實現中華民族復興及“一帶一路”倡議等都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關鍵詞? 開元六典 中華法系 法制文明
契約文明起源考:以古代西亞為中心
魏?瓊: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 契約文明是人類關于契約的認識和實踐的所有成果的總和,其核心是契約以及簽署契約的條件、主客體、履行和違反契約之救濟的規范體系。為了更好地理解契約及其各種關系所蘊含的文明、進步因子,以古代西亞為中心,縷陳契約文明產生過程中的債務關系為起點,探尋早期商業貿易的興起軌跡,追溯契約的誕生歷程,梳理早期契約的類型,凸現早期契約成文化和法典化的遺存,大體勾勒出人類社會早期法律文明之一——契約文明的遠古圖景, 揭示契約之治系人類社會法治化狀態的起點。隨著法治成為現代國家治理理念、治理依據與治理范式的理性選擇,契約關系及契約文明成為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的基石。以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等為核心,我國業已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契約法體系,但堅持不懈地追求契約之治,推動契約文明的進步,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仍是大有裨益的。
關鍵詞? 契約 契約法 契約文明 私法史
□ 學術專論
論我國“特定區域”法治先行
王春業: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出現了一些較為發達的“特定區域”。這些特定區域對法治建設有更高的需求,卻遇到了諸多法律上的瓶頸,也由此影響了這些特定區域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經濟與法治之間的密切關系,決定了特定區域經濟的超前發展需要法治的先行作為支撐;同時,只有法治的先行才能促進特定區域經濟的快速和高質量發展。要創新授權立法制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對特定區域所在地的省、市權力機關直接的精準立法授權方式,允許他們在一定范圍內突破或變通上位法,制定適合特定區域發展需要的地方立法。為實現特定區域的法治先行,必須對國家法治統一的含義作出新解讀,法治統一并非機械地要求地方立法與上位法的完全一致;必須對地方間的法治公平進行重新認識,法治公平并不是法治建設的平均主義。
關鍵詞? 特定區域 法治先行 授權立法
通過政策的司法治理
李紅勃: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 司法政策是當代中國司法體制中一個特殊的制度設置,它以當下的政法體制、司法理念和社會現實為基礎,具有時代和地域的合理性,是開展司法治理的重要途徑與手段。司法政策通過連接法律與政治、國家中心任務與司法審判,在個案裁判中促進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一方面,要正面認可司法政策的法治價值;另一方面,要防止司法政策泛化和濫用給司法帶來的危害。需要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明確司法政策的定位,優化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機制,進一步提升司法政策的法治化和規范化,更好發揮其司法治理的獨特功能。
關鍵詞? 司法政策 司法理念 司法治理
論比例原則對立法權的約束及其界限
陳?征: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比例原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約束立法權具有正當性。然而在適用比例原則審查法律的合憲性時,應對立法者的形成空間給予必要的尊重。具體而言,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將審查內容分為事實認定、預測決定和價值評判三類,并結合結構余地將立法者的形成空間分為四個等級。僅在以此“四級審查模式”為基礎對比例原則四項子原則的適用標準和強度進行重構之后,才可以避免法政策學進入法教義學的堡壘。德國司法判決發展出來的審查密度理論并未考慮審查內容在性質上的區別,不應適用于我國憲法中的比例原則。
關鍵詞 ?比例原則 事實認定 預測決定 價值評判
算法規制的譜系
蘇?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與犯罪學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不斷增長的算法風險引致了算法規制的興起。算法風險的產生原因主要存在于目標失范、算法缺陷、信任危機、防御薄弱、監管與責任機制不足等方面。目前的算法規制實踐已經初步形成了算法規制譜系的輪廓,但仍存在規制思維、規制對象、規制主體、規制工具及法律關系等方面的諸多局限性。目前的算法規制譜系可以通過四個維度及不同維度間的各種聯結關系進行刻畫。在未來,應以人的主體性而非規制工具的效用為基礎完善算法規制的譜系,以具備開放性、反思性和統合性的框架應對各種算法風險的挑戰。
關鍵詞? 算法規制 算法風險 譜系
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改革的法治化路徑
蔣悟真: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法治經濟與法治社會研究中心教授
內容提要? 科研項目經費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是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核心之舉。當前,我國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存在組織機制不科學、運行機制不順暢等問題,嚴重阻礙了經費治理能力與治理水平現代化進程的穩步推進。科研項目經費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法治化的本質在于尊重科學契約關系的基礎上,實現國家與科學在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中權力(利)、義務和責任配置的規范化。需實現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改革法治化,以優化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權力配置為基礎,以增強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權利保障為目標,以實現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責效兼容為保障,探索出既符合公共財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又契合科研活動基本規律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法治化道路,助力創新型國家建設。
關鍵詞? 科研項目經費 管理法治化 權力配置 權利本位 責效統一
論反壟斷法的重構:應對數字經濟的挑戰
楊?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 從工業經濟時代的“生產大爆炸”到數字經濟時代的“交易大爆炸”的轉型過程中,數字經濟平臺利用其數據和算法等的綜合能力、激發數據生產要素潛力的同時,也對基于工業經濟的反壟斷法帶來基礎理論和規制體系的挑戰。需基于平臺、數據、算法三元融合的規制原理,以鼓勵創新與隱私保護重構反壟斷法立法目的和價值體系;構建市場支配地位和相對優勢地位雙層規制模式;重構相關市場分析框架;將修正后的必要設施原則成文法化;跳出市場支配地位框架規制流量壟斷;以監管科技強化事前事中監管范式弱化事后處罰機制,構建價格和質量并重、法律和技術共治的反壟斷法體系。助力增強我國數字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關鍵詞??隱私保護 相關市場 相對優勢地位 必要設施原則 監管科技
□ 立法與司法研究
民事非法證據排除的規范解釋與實務觀察
周?翠: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6條和第104條對民事證據的合法性作出全新詮釋,其分為證據收集合法和證據評價合法兩個層面,前者并非后者的必要條件。依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6條的規范意旨,僅當取證方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并嚴重侵害人格權或基本訴訟權利時,法官才得將證據資料排除在證據評價的范圍之外。作為概括條款,該規范在“嚴重侵害”的判斷上賦予法官權衡權限。為此,法官應當根據取證違反的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的保護目的和所侵犯的權利的價值區別情況采取不同的審查基準和密度,并尤其應當考量如下因素:被侵權人是否同意、取證出于故意、非善意還是偶然所得、舉證人是否存在證明困難、是否處于正當防衛或緊急狀態、是否存在更緩和的取證手段、利用證據手段是否會給被侵害人造成持續或再次侵犯等。
關鍵詞? 非法證據排除 證據禁止 證據收集 證據評價
二審上訴問題重述:以認罪認罰案件為例
郭?爍: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中,有公訴機關以“抗訴加刑”應對被告人“反悔上訴”,此種變相剝奪被告人上訴權的做法于法無據,且有違“上訴不加刑”等基本原理。“應否限制認罪認罰被告人上訴權”的問題,需要在考量我國上訴審運作邏輯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狀況基礎上得出結論。結合上訴權理論以及若干比較法經驗,應明確認罪協商之基石在于“對抗基礎上的合意”,需有一系列制度安排予以保障;而認真觀察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淵源及司法實踐,不難發現該制度運行充斥著職權主義,甚至強職權主義色彩。在完全實現審前正當程序保障、一審庭審實質化之前,我國二審程序功能的發揮,將仍遵循“職權主義自我修正”的邏輯主線——全面保障被追訴人的上訴權是題中之義。
關鍵詞? 認罪認罰從寬 上訴權 二審程序 職權主義 對抗制
□ 案例研究
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擴張適用下對綁架罪的再認識
徐光華: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審判實踐中,擴張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以限制綁架罪的適用較為普遍,對索債進行過度擴張解釋,背離了債的應有含義;索債目的事實上已經不是區分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標準,而是一種借口。將綁架罪等同于非法拘禁罪與勒索財物等不法目的的結合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基于勒索財物目的而拘禁、扣押人質的案件也未必都被認定為綁架罪。綁架罪的實質在于對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或威脅,將綁架罪的手段行為理解為對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或威脅符合罪刑相適應,目的的不法程度對認定綁架手段的不法性具有參考意義。基于索債之外的目的而拘禁、扣押他人,沒有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仍應構成非法拘禁罪。應合理地限制解釋綁架罪,及時調整罪刑關系。
關鍵詞? 索債 非法占有目的 綁架罪 以刑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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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鳴
民事訴訟證據失權制度的衰落與重建
吳澤勇: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證據失權的要旨在于確立一種獨立于社會生活時間的訴訟時間,從而從時間維度化約事實調查的復雜性;證據失權的引入提升了民事訴訟程序的自治程度,有利于法律系統從社會系統中分出。但由于2001年的司法解釋過于嚴苛,且對當事人舉證權的保障不夠充分,證據失權在我國的運行并不順利。實證調查顯示,作為失權模式之替代的罰款模式亦被擱置,原因是罰款機制不適合逾期舉證的規制,在具體適用中無法形成激勵相容的局面。為了推進以集中審理為中心的審判方式改革,促成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結構性變遷,應當重建證據失權制度。新時期的證據失權制度應遵循謙抑性原則,充分關注當事人程序保障,在“期間法定,適用裁量”的基礎上進行建構。
關鍵詞? 舉證時限 證據失權 罰款 集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