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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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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2015年學術年會綜述

時間:2015-12-30   來源:  責任編輯:xzw

  10月10日至11日,由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主辦,武漢大學法學院和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承辦的立法學研究會2015年學術年會在武漢大學法學院隆重召開。本次年會以“完善以憲法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深化司法改革與立法工作的對接”為主題,舉行了一場主題發言,同時圍繞著“憲法實施的制度安排與創新”、“黨領導立法”、“《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貫徹新《立法法》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完善與高效法治實施體系的銜接”、“立法民主性、科學性與司法文明”等分議題安排了六個分組討論。

  在主題發言階段,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景文教授作了題為《關于黨領導立法的幾點思考》的發言,指出其中涉及了立法是否要堅持黨的領導和黨如何領導立法兩個問題,并認為在立法中堅持黨的領導主要表現在把握政治方向和提供政治、思想、組織保障兩個方面。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社科聯黨組書記沈國明作了題為《關于“人大主導立法”的幾點理解》的發言,認為人大主導立法的關鍵并不在于完全承擔法律草案起草工作,而在于通過審議工作發現并剔除部門利益,同時需要合理安排社會力量參與立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祖年作了題為《健全人大主導立法的體制機制的路徑和措施》的發言,指出健全人大主導立法的目標是人大全過程主導立法工作、全方位決定立法內容,在具體路徑上需要從厘清主導內涵和要求、增強主導意識和能力、理順主導體制和環境、建立主導方式和制度四個方面著手。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主任周冶陶作了題為《推進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探索與思考》的發言,指出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需要注意明確立法事項、把握立法邊界、保證立法質量、健全保障體系等重點問題,努力把立法資源轉化為發展優勢、改革優勢、法治優勢。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首席科學家、武漢大學法學院江國華教授江國華作了題為《司法改革的合憲性規制》的發言,認為基于合憲性要求,司法改革應當首先厘定自身的禁止空間與作用空間,讓司法改革于法有據、統籌兼進,為司法運行鋪就法治軌道。研究會常務理事、華東師范大學陳俊教授作了題為《〈立法法〉修改后我國立法體制的發展展望》的發言,圍繞著完善黨領導立法的體制、人大主導立法作用的發揮、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完善授權立法等立法體制方面的新發展作了若干探討。研究會理事、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劉風景教授作了題為《“摸著石頭過河”立法的價值重估》的發言,認為這一立法模式深深植根于中國社會生活的土壤之中,與特定歷史階段的社會需求契合度高,具有很強的生機與活力,同時在新時期下也應當揚長避短、趨利避害、與時俱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柯華慶作了題為《論立憲黨導制》的發言,認為立憲黨導制是在憲法中明確人民主權,規范一黨的領導,人民主權和黨的領導有機統一在憲法中,憲法和黨章并存的二元憲政體制。需要將其從潛規則轉化為明規則,使之規范化和制度化。

  在“憲法實施的制度安排與創新”和“黨領導立法”分組討論中,研究會秘書長劉一杰作了題為《憲法普通法化:立法學的一項重大任務》的發言,指出我國立法工作的過程就是憲法確立的原則用普通法進行具體規范的過程,憲法普通法化的必要性體現在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同時對于憲法應當怎樣普通法化是立法學界和立法工作者面臨的重大課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克希作了題為《健全憲法實施 加強違憲審查》的發言,回顧了本人學習、從事立法工作數十年以來參與完善憲法實施監督制度的歷程。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志剛作了題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發言,提煉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之間的關系、堅持黨的領導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之間的關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依法治國之間的關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與現行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施和監督等四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并就其對健全憲法實施和憲法監督制度的影響問題作了深入探析。河南省委黨校楊合理教授作了題為《論憲法權威的樹立和維護》的發言,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核心是全面實施憲法,在全社會樹立憲法權威,讓憲法發揮作用。河海大學法學院王春業教授作了《試論將黨內法規納入國家法律體系》的發言,認為將黨內法規看作是與國家法律體系相并列的規范體系的二元結構不利于國家法治的統一,應當將黨內法規納入到國家法律體系之中,對其制定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副教授周望作了題為《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關系探析》的發言,指出從性質和定位上看,黨內法規屬于社會法,與國家法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在效力關系方面,國家法律優先,黨內法規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應當發揮兩者的不同作用,使之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張俊杰作了題為《改進中國法律公布方式的考量》的發言,認為立法公布方式對于民眾知法守法意義重大,法律公布制度是權力與權利相互制約的剛性要求,法律公布方式關乎法律知曉和運用。

  在“《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一)”分組討論中,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吳斌作了題為《地方立法:法制統一與地方特色關系之辯證》的發言,梳理了《立法法》維護法制統一、防止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沖突的機制,強調開展地方立法只有在堅持法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劉松山作了題為《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的權限界分》的發言,應當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為指導思想,劃分法規與規章的權限,并確立一系列劃分的原則。在大體劃分兩者權限的基礎上,也應當看到,法規與規章存在一些共享事項,也存在一些互不染指的事項。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肖迪明作了題為《再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同級政府立法權限的劃分》的發言,指出需要在科學、合理、明晰的基礎上準確劃分二者之間的立法權限,在此前提下構建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之間良性互動的機制,使人大及其常委會與政府的立法朝著同一目標、方向努力。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易有祿教授作了題為《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問題研究》的發言,總結了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的表現形態,認為破解這一難題的關鍵在于完善立法體制,合理劃分立法權限、創設不得立法條款、改進法律保留條款、嚴格規范授權立法。中山大學法學院黃建武教授作了題為《設區市立法權限問題探討》的發言,認為立法法修改之后的新規定帶來了若干新問題,對此需要正視城市差別,區別給予立法權,明確原較大市對繼續有效的既定法的處理權限,同時設區市的地方權力機關要善用重大事項決定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馮玉軍教授作了題為《較大的市立法:歷史演變、理論爭鳴與實踐回應》的發言,梳理了較大的市的歷史演變,總結了立法主體的過度擴容、立法能力的嚴重不足、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傾向等理論上的爭鳴,指出賦予地方立法權能夠發揮整頓基層法制秩序、促進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培養法治思維、刺激違憲審查制度生長等優勢。廣東省佛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科長劉高林作了題為《設區的市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權限芻議》的發言,認為《立法法》第82條采用迂回的方法確認了地方政府規章的創制權限,但在實踐中仍然要健全立項溝通、立法解釋、司法溝通和授權立法報告等機制制度予以規范。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高一飛作了題為《論市級立法權的主體擴容與權力限縮》的發言,認為依循結構功能主義的觀點,可以將新《立法法》中主體擴容與權力限縮的規則視為市級立法權分配系統,對其負面作用的消除,則應從擴大自主立法權限、提高立法質量與防止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方面入手。

  在“貫徹新《立法法》”和“完善以憲法核心的法律體系”分組討論中,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教授汪全勝作了題為《論我國立法成本效益評估制度的實施困境及應對措施》的發言,認為我國目前探索建立與實施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存在認識論上的誤區、頂層設計的缺失、具體規制設計不具有可操作性、人員素質不夠等困境,我國應在觀念轉變、完善成本效益的制度設計、加強人員培訓、建立專業評估機構等方面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來保障該制度的建立與實施。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門中敬作了題為《國務院自主法規范制定權的性質》的發言,指出現行立法體制在法規范制定權層面并未采納全面法律保留,而是賦予國務院兩項自主行政法規范制定權。從合憲性的角度來看,建議廢止國務院的法律制定提請權,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國務院的法規范制定權之行政保留事項適時制定法律的權限,以維護現行憲法“行政向立法負責”的制度邏輯。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子正作了題為《委托第三方實施地方立法后評估的探索》的發言,通過總結《大連市教育督導條例》立法后評估的經驗,認為立法工作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地方立法應注重地方性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牟萍作了題為《立法中“最先進”與“最合適”間的平衡之道》的發言,通過研究印度植物品種權的立法過程,指出立足本國現狀定基調、各方利益相關者充分參與、有效發揮NGO的作用,是平衡“最先進”與“最合適”的有效途徑。大慶師范學院法學院講師李店標作了題為《從討論到辯論:我國人大立法審議機制的完善》的發言,認為我國人大立法審議目前采用的討論機制不利于提高人大立法質量、強化人大代表履職和創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我國人大立法審議機制的途徑之一在于實現由討論到辯論的轉換,推動立法辯論的法制化、常態化、充分化和有序化。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登峰作了題為《行政法領域的試驗性立法問題》的發言,從試驗性立法的實踐現狀、基本原理、運作機制、發展趨勢四個方面入手進行了闡述。中山大學法學院于海涌教授作了題為《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的爭議與思考》的發言,梳理了人文主義和物文主義、債法總則編、民事責任編、民法和商法之間的關系等問題,提出了有關民法典編纂體例的建議。西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謙作了題為《我國土地整理監管制度的法律實證分析》的發言,解析農民對土地整理監管和參與土地整理監管的認知狀況,進而描述作為自變量之土地整理監管制度對農民參與土地整理監管所需參與能力、參與空間的影響結果。

  在《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二)”分組討論中,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前紅教授作為題為《我國地方立法質量評價標準體系的重構》的發言,認為傳統單一行政主導的以秩序為中心的維穩型標準模式、以文本為中心的技術型標準模式、以利益為中心的功利型標準模式已不能滿足現代法治新形勢,提出“國家-社會-公民”三元視野或分析框架下的良法善治型評價標準體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胡弘弘作了題為《保留較大的市原有立法權限的證成》的發言,認為基于較大的市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尊重其立法經驗對其他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配置的指導價值、順應地方立法權的下放、實現地方立法權限與立法能力相匹配等原因,繼續保留較大的市原有的立法權限仍有必要。寧波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毛利奇作了題為《論政府立法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的發言,認為政府立法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關系到《立法法》賦予的公眾立法參與權在政府立法中能否真正落實的問題,關系到政府立法如何增強民主性科學性等問題,有必要予以認真研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金夢作了題為《授權立法的范圍與監督機制》的發言,通過考察和分析澳大利亞授權立法的范圍與監督機制,總結基本經驗,比照中國授權立法的現狀,為進一步完善中國的授權立法制度提供借鑒和參考。中山大學法學院李文杰作了題為《論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審議機制》的發言,指出各方參與機制和法委、法工委的決策方式構成了完整的立法審議機制,而依據法內制度進行的各方參與機制受到法外制度的制約,其形式意義大于其實際成效,但其也對形成了法外制度的法委、法工委的決策起著一定的制約作用。廣州大學副校長鄧成明教授作了題為《地方立法權擴容后的法制統一性研究》的發言,認為由于設區的市多數沒有立法的實踐經驗,缺乏專門的立法機構和法科出身的工作人員,因此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質量必然良莠不齊。需要從實體和程序上提高立法自身的質量,并通過地方立法的批準制度與備案審查制度以及司法審查制度,以加強對地方立法的監督。深圳市現代法商研究院院長曹疊云作了題為《設區市立法引入外腦初探》的發言,指出在城市固有格局已經形成的情況下,應當將城市更新作為城市生長的重要方式,設區市應當充分運用《憲法》賦予的地方立法權,建設完備的城市更新立法政策體系,制定一系列城市更新制度,改變因低效開發導致大量空間資源浪費的局面,為城市建設和發展注入活力。湖北民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冉艷輝作了題為《〈立法法〉修訂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權的保障》的發言,指出民族自治地方與上級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仍不明確,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新獲得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權還對自治州人大的自治立法權構成一定威脅。《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應當結合自治立法權的權力權利雙重屬性,進一步完善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權的保障。

  在“法律體系完善與高效法治實施體系的銜接”分組討論中,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石東坡作了題為《立法需求的生成與確立問題探究》的發言,指出在立法法的解釋和實施中,立法需求不僅成為針對設區的市,而且成為各種立法主體特別是立法職權主體在評潘立法項目及其制度設計的全過程中縈繞于懷的目標指向,具有了普遍意義。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余俊作了題為《論立法目的確定與法律表述》的發言,以《森林法》的修改為例指出我國現行《森林法》目的性條款與集體林權改革的目標有沖突,存在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矛盾,應當對《森立法》進行修改使法律中的目的性條款與森林法修改立法目的相一致。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季長龍作了題為《立法信息公開的制度價值及其發展》的發言,認為總結新《立法法》和地方性法規關于立法信息公開的最新發展,對推動這項重要立法制度的日益成熟,具有重要理論和實踐價值。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芳作了題為《立法解釋提請程序研究》的發言,提出法律解釋制度在我國承擔著特殊的功能,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但由于我國《立法法》在規范法律解釋制度功能時,沒能與司法解釋相區分,沒能將立法者的角色與解釋者的角色相區分,造成了法律解釋制度的理論困惑,重新界定法律解釋制度的功能是構建法律解釋制度的重要步驟。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誠作了題為《面向政策形成的法學教育》的發言,提出法學教育應當面對立法、公共政策制定、政府規制等政策形成的需求,面向政策形成的法學教育應當培養擁有社會科學眼光、技術和方法的法律人。中國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講師許慧芳作了題為《我國人才法律體系現狀述評》的發言,認為應當立足法律實踐,轉變人才立法觀念,建立并完善系統化、科學化的人才法律體系將為我國提高人才素質,優化人才結構,完善用人機制,發揮人才作用,實現人口大國向人力資本強國轉變提供強大的助力。

  在“立法民主性、科學性與司法文明”分組討論中,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鄒川寧作了題為《關于深化司法改革與立法工作對接的幾個問題的思考》的發言,對司法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其他改革措施,特別是立法工作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思考,以之為契機反思我國權力制度設計的特點和完善途徑。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梁洪霞作了題為《我國法院實施憲法的角色定位及作用方式》的發言,認為在當前大力提倡依憲治國的大背景下,我國法院應該正確定位,依據憲法合理探究實施憲法的具體路徑和方法,改變將憲法完全排斥在司法審判之外的做法。北京揚志勇律師事務所律師揚志勇作了題為《人民警察法開槍條款的缺陷及其修改完善》的發言,以依法維護警察合法、正當、適度開槍使用武器,依法懲治警察違法、濫用開槍武器為基點,簡述了現行人民警察法開槍條款的缺陷和修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開槍條款分析與建議構想。廣東技術師范學院講師柳建啟作了題為《論法律援助立法完善》的發言,提出法律援助立法在實體上存在過分偏重經濟標準、缺乏相關配套措施、資金不足、供需失衡等缺陷,在程序上存在申請程序單一、經濟困難證明較隨意、是否受理決定形式不明確等不足之處。應通過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經費籌措途徑,受援人適當分擔部分費用等多個立法完善措施,真正為弱勢群體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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