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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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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四屆河北法治論壇召開情況的報告

時間:2013-09-02   來源:  責任編輯:

???????中國法學會:

  按照河北省法學會年度工作安排,8月6-7日省法學會以“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為主題,在張家口市召開了第四屆河北法治論壇。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崔紅星出席開幕式并講話,張家口市委政法委領導出席開幕式并致辭,省法學會副會長田滄生主持了開幕式和閉幕式。來自省內法學界和法律界的近70余名代表參加了論壇。論壇共收到論文71篇,內容涉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價值理念、制度支撐、訴訟機制、立法建議等諸多方面。河北大學政法學院院長孟慶瑜教授作了會議綜述。

  此次論壇是在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八屆五次會議精神的重要時期召開的,也是深入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期間的一項具體舉措。通過專家學者的研究參與、交流互動、建言獻策,旨在為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保障提供有益的理論依據?,F將專家學者的主要觀點整理如下,謹供領導決策參考:

  一、生態文明建設與法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當下對于生態文明內涵的理解分二類,從文明形態的理解:一種是從文明的縱向發展形態上分析,將生態文明定義為是與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并列的一種文明形態;一種是從文明的橫向構成進行解讀,將生態文明看作是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構成文明的整體。從生態理論維度的理解:一種是從自然生態系統的維度,把人類社會系統看成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探討人類社會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一種是從人類社會發展的維度,主要探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方式。

  建設生態文明,關鍵是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協調處理好人類與環境的關系。黨的十八大報告深刻指出,“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必須“牢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觀念。一是面臨“需求文化”、“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與生態價值之間的現實矛盾和沖突,我們需要重建“和諧生態價值觀”、“和諧生態科學觀”和“和諧生態發展觀”。二是基于環境正義的法理反思,提出堅持國家優位,堅持市場分配,堅持法治規范,保障公眾參與,保障人權和保障環保監管獨立化、社會化的環境正義法理的行動改善路徑。三是用法治方式提高環保履職能力,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高度定位環保工作,擺正經濟與環境、監管與服務、當前與長遠的關系,推進生態立省戰略,建設生態文明。四是基于生態權保障,應堅持個人責任與社會責任共擔,事先預防與事后救濟并重,誰受益誰補償、誰破壞誰保護,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齊驅,多管齊下、保障多元的理念,構建完備的預防機制和救濟機制。五是建設生態文明需要夯實生態文明建設載體,整合現有環境保護法律系統,完善各種可操作的專門法律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

  目前,很多產業結構失調,環境與資源問題突出,這是先增長后環保的執政思路造成的,是不能依法行政造成的。因此,必須把強化法治和轉變政府職能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向,真正把環境保護確立為政府的主要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并且要有財政投入。政府擔負著保證生態制度的科學有效供給,大力發展生態化技術創新等方面的責任。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展預防利益沖突的法制教育,完善防止利益沖突的相關制度,規范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裁量權,環境保護考核和監督機制等。同時,還要重視、規范和發揮民間組織在環境保護法治建設中的獨特作用。

  二、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環境法律和制度建設

  黨的十八大指出,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對于土地管理制度,針對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面存在的問題,有學者提出明確土地規劃分工、優化土地利用規劃的協調與銜接、衡平規劃各方利益、提升規劃公眾參與等方面的對策,以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的法治化,切實發揮土地利用規劃的龍頭與調控作用。針對土地空間開發利用的實際問題,以我國《物權法》第136條規定為依據,學者們分別從土地空間權產生背景及涵義、土地空間范圍的界定、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定條件和登記制度、土地空間開發利用中的相鄰權、地下空間權的權屬、取得、出讓等做出了較為深入的探討。有學者則針對土地整理忽視生態效益的現實問題,明確提出推進土地整理產業化、制定土地生態環境系統評價規程、采用生態工程保護生態環境的對策建議。

  對于水資源管理制度,在立法方面,必須建立最嚴格的水環境法律制度,確立水資源管理的“三條紅線”(即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加強水環境法制的司法監督、社會團體監督和輿論監督。有學者借鑒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并重、法律實施與制度改革齊驅、法律保障與政策支持互補、制定新法與完善舊法共舉和行政管理與公眾參與結合的國外經驗,提出完善項目實施制度,建立水權制度,通過水權交易市場實現水資源的有償使用和優化配置,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健全水資源信息發布制度,加強水資源執法保護工作等水資源管理制度。另外從司法保護角度,應將個人納入水污染訴訟主體、實現水資源司法保護的專業機構和管轄權、完善水資源司法保護的鑒定評估機構、完善水資源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專家陪審咨詢制度、克服水資源案件行政司法取證矛盾、完善水權轉換制度和確立水污染強制保險制度等建議。

  對于環境保護制度,針對農村環境惡化的現實,提出以生態文明統領經濟建設、整治農村環境、重建社會道德體系,從根本上防范農村環境污染、從文化高度思考人與自然關系的解決思路。針對農民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弱勢境地,提出統籌城鄉一體化進程,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立法,加大農村環保資金投入,建立環境救濟和補償機制的對策建議。針對我國生態補償制度的現實問題,提出健全生態補償制度、拓寬融資渠道、加大補償力度等。就我省嚴峻的農村環境保護形勢,提出加強面源污染的治理力度走生態農業發展之路,完善法律保障體系,政府要加大農村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控制農村人口數量,提高農村人口素質,建立垃圾集中處理系統,加大宣傳力度,使農村環保意識深入民心。

  三、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資源犯罪

  環境資源保護離不開刑事治理。在環境資源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基于法治思維語境下的環境權利配置缺失、環境監管權力異化和環境犯罪刑罰失靈的判斷,提出環境立法理念應從“人類中心主義”轉向“生態中心主義”;實行“強化預防”與“從嚴打擊”并重的刑事政策;強化對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領導的環境追責機制,遏制政績沖動和權力尋租;立法確認公民環境權,強化公眾參與制度;形成資源環境成本內部化機制,避免排污者將污染成本轉嫁給社會的環境犯罪防控理念和路徑。基于《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變化,著重從污染環境罪的結果犯能否改為危險犯、主觀要件能否改為“嚴格責任”以及刑罰等方面作了有益探討。針對我國環境污染的現實情勢,在全面評析現行環境資源立法基礎上,提出制定《生態安全法》,在《刑法》中設置危害生態安全罪專章,增設有關罪名和沒收財產刑等,將污染環境罪設置為危險犯而不是結果犯,明確污染環境罪的追訴標準、準確界定其他有害物質的法律內涵、建立和完善環境損害評估標準和機構,章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和增設“故意污染水資源罪”,以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議。

  在污染環境犯罪構成方面,我國環境犯罪在立法技術層面均采用空白刑法規范的立法模式,構成要件的完整性依賴于其他法律、法規來補充。因此,要正確認定環境刑法規范,一要對補充規范進行識別,找到正確的補充規范;二要對空白規范進行填補,將補充規范的相關內容與構成要件的已有要素相結合,將不完整的構成要件還原為完整的構成要件。這就要求司法人員深入把握具體犯罪的本質,在形式合法性的前提下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實質性解釋,完整、準確地界定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素),從而實現對環境犯罪的正確認定。針對該罪主觀構成要件問題,提出其主觀罪過不應限于過失,司法實踐并不排斥間接故意,罪過形式宜用“嚴格責任”的主張。針對環境污染罪適用率畸低、量刑偏低,罪刑失衡,環境污染犯罪成本低下,非法獲益顯著的現實問題,提出亟須向環境污染罪及環境監管失職罪“亮劍”的主張。

  四、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公益訴訟

  生態文明建設離不開環境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從我國的現行立法來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使得有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問題塵埃落定。但是如何完善這一制度并保障其有效實施仍是一項有待深入研究解決的課題。有學者針對環境公益訴訟在司法運行中仍存在的訴訟主體不明、受案范圍狹窄、配套細則缺乏、必要限制缺位、經費及責任模糊等突出問題,提出了確立環境權并完善新《民事訴訟法》,建立和細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配套細則。通過市場機制,促成公共懲罰和私人懲罰的有效組合,共同致力于社會控制總成本的最小化。有學者基于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實踐,提出放寬訴訟期限、擴大訴訟主體的范圍、明確受案范圍及管轄、堅持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增設懲罰性賠償機制與激勵機制等建議。

  在環境公益訴訟的具體制度方面,原告主體資格問題為不少學者關注。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造成了訴訟主體不明確。對檢察機關是否可作為訴訟主體爭論最多。一種持贊成觀點:一是可以擺脫環境行政機關參與公益訴訟的利益糾葛,保障環境公益訴訟的公正裁判;二是檢察機關具備訴訟的能力與經驗,職責超脫與獨立,有利于司法裁判的順利進行;三是將權力只授予檢察機關,可以防止職責推諉,也便于公益訴訟行為不當時的責任追求。四是檢察機關本身是權力監督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又實現了對環境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一種持反對觀點:一是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悖于我國傳統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理論,自身如果參加到環境公益訴訟中既于法無據,也無法對自身的行為實施監督。二是檢察機關直接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就會使國家公權力干預到民事私權利領域,不符合民事訴訟的特點,也不符合現代法治的理念。三是檢察機關直接參加到環境公益訴訟中,違反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還擁有多重身份,既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又可以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監督法院審理案件,行使監督權,極有可能影響法院公正審理,損害法律的公平。另外更多的人認為環保組織作為公益訴訟主體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也是未來發展方向。其特性:社會性,這使環保組織與政府組織或官辦團體區別開來;專業性,環保組織是保護環境的專業性組織,該組織具備專業的技術力量和專門性的服務人才;非營利性,這使得環保組織表現出更多的公益性。關于個人,當前不宜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

  總之,生態文明建設即需要法治作堅強后盾,更需要社會的人文情懷。要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更要把不管黑貓白貓,破壞生態文明建設就不是好貓的生態觀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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