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8-01 來源: 責任編輯:
主旨發言
常少揚(法制日報社副總編):
按照會議的安排,這個環節是主旨發言,有兩位發言人。開幕式的前部分是領導致辭,給我們的會議從政治上、大局上進行了定位,下面請兩位主旨發言人從學術的角度再加以引導。首先,請第一位主旨發言人,四川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龍宗智同志!
龍宗智(四川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龍宗智):
感謝會議組委會對我的信任,我是研究司法的學者,立足于專業和研究方向來談一談我對社會矛盾化解問題的看法。我今天發言的題目是《化解矛盾、加強管理,應當進一步發揮司法的功能》我用這個題目有兩個原因:第一,三項重點工作實際上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特別是化解社會矛盾與創新社會管理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根據胡錦濤總書記今年2月份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突破口是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據此,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當然是社會管理的主要任務。因此這兩個方面密切關聯,我著重從如何有效的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來談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第二,讓我來發言是電話通知,我聽成以社會管理創新為論壇主題,所以著重從社會管理方面準備。到會后一看是這個題目,我就將題目調整為從社會管理角度看社會矛盾化解,這也同準備的內容相一致。
近年來我們加強創新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否則我們也不需要開這個會。社會管理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民參與的系統工程,在這項工程中我認為有兩個方面的功能還需要進一步的強化:第一、“社會協同”,尤其是社會組織的協同應當進一步加強。第二、司法的功能應當進一步發揮。
今天我主要談一下司法功能進一步發揮的問題,主要談四個問題:
一、兩個現象的警示。
所謂的社會管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社會管理,是以政府為核心,以行政管理為主要手段的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體制、機制與制度。廣義的社會關系是保障社會管理的有效運行。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包括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而對完成這些任務,司法應當而且能夠發揮重要的、獨特的作用。如科特威爾所說:“法是一種通過獨特的機構和方式實施的社會管理手段”。而這種通過法來實行社會管理的具體方式就是司法。然而,我認為,在當前實施和強化社會管理的過程中,司法的作用沒有到位,需要強化。我舉兩個現象來作為例證:
第一、嚴重影響和諧穩定的事件中較少看到司法的身影。當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最嚴重的問題是群體性糾紛與個別極端事件的發生。然而,在這些實踐中,較少看到法院的身影,司法通常未能成為解決這些糾紛最基本的管道。
第二,所謂“第三波移民潮”對法制保障缺位的提示。有消息說,中國60%以上的富人想要移民,而億萬富翁中,有移民意向的更高達74%。這個數字不一定準確,但有名的、有錢的人,相當一部分已辦和在辦移民,這是公認的。最近人民大學張鳴教授分析這個問題發了一篇文章,說背后的原因,是沒有真切的安全感。說句大白話,他們不踏實。一旦出了什么事,他們擔心難以得到法律公正的對待。
當然有人會說,這些人畢竟只是社會的一小部分,但是應當注意到,這些人中,很多都是社會的精英,對社會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而且,這種法律公正欠缺的意識,在普通民眾中也比較普遍。那么,誰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創造社會的安全感和法治環境,提供公民對自身安全的合理預期。按理說,最重要的機構應當是法院。最近不止一次的在會上聽到山東大學徐顯明校長講一個觀點,一個大國的標志:應該是文化的被向往和制度的被信賴。我認為,在這些方面,司法的作用不可替代。然而,我們也看到,這方面法院能起到比較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見,司法在當前的社會管理中,尤其在提供社會的正義中,司法應當進一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治理模式的反思。
我認為,在當前社會管理即國家管理和社會治理中,政治與行政的功能十分強大,而法的作用顯得非常重要。如果進行比較研究,我們可以看到,凡是經濟發達、社會比較穩定的國家,都實行有限政府,無限法院的社會管理模式。有限政府,是指政府權力受到法律的限制,與公民權利相對平衡,政府做自己該做能做的事情。凡是政府該管而管不了的事,包括政府在管理過程中與被管理人產生糾紛,只要形成個案沖突,最后都由法院兜著。甚至小貓小狗的事情都可以去法院告狀。這種模式的好處是,避免政府權力過于膨脹,損害社會的健康發展和公民的權益,同時也避免政府擔了自己難以擔當的責任,導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眾發生糾紛。我認為社會管理的加強與創新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利用法制解決問題,尤其是發揮司法的社會管理功能,采用司法管道和程序解決社會問題,實現社會穩定。
不過,我在這里并不是主張當前照辦國外模式,一味地主張弱化政府、強化法院,因為在中國目前轉型時期,集中資源辦大事,集中資源搞建設,還要靠政府。我只是講提升短版,在依法治國的治國方針之下,應當建立強政府,同時強司法的治理模式。
三、通過司法加強社會管理的意義。
為什么要通過司法加強社會管理?主要是司法具有三種能力,即轉化能力、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首先,是因為司法具有將政治、社會問題轉化為管理技術問題的功能和能力,因此可以維護政治體制的正當性,避免社會矛盾與沖突對政治體系的沖突。其次,是因為司法本身具有重要的管理功能和能力,這種管理功能是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直接的方式,即通過刑事司法維護社會秩序,通過民事訴訟調解利益。二是間接的方式,即通過監督社會管理機關尤其是政府的管理行為,實現社會管理功能。同時,司法活動建立的法治秩序,建立人們對其行為的可預期性,對有效的社會管理發揮著基礎性的、關鍵性的作用。最后,是因為司法是實現調解利益、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和爭議最有效最合理的技術設置。我們常說及司法應當是公民和社會組織權利的保障,是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器與調節器,是正義的最后防線。因此,它作社會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功能非常重要。這主要是因為司法主體的專業能力和司法渠道和程序管道解決問題的能力,當然這個是作為最后處置的機構,不能代替政府在管理一線實施的行政管理。
四、強化司法、建設司法。
應當承認,在現有的資源配置和現有的司法保障條件之下,讓司法在社會管理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是不太現實的。為此,必須重視司法、強化司法、保障司法、同時改善司法。第一、重視司法,主要是在指導思想上,進一步重視司法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我想能否加一句,即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司法支持、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第二、強化司法。應當逐步弱化和調整黨政機關的信訪職能,逐步按照功能管道與相應程序應對遺留問題和民眾訴求。信訪沖擊司法,損害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權威,這是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讓信訪歸位,按應有的管道和程序解決。能動司法,應當有條件地強化司法功能,擴大司法管轄權,進一步發揮司法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最高法院近兩年有一些動作,如行政訴訟要求地方廢止妨礙訴權行使。第三、保障司法。要加強監督,更需要注意建立司法權威與程序中心。一定要確認和保障司法的權威,法院判決的權威,否則,法律就沒有權威,依法治國就是空話。要堅持依法辦案,有效實現司法公正。否則就不會有民眾的信任。高度重視司法資源配置,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當前司法保障的另一方面迫切要求是加強司法資源配置。如果不加強司法尤其是法院這個短版,不僅有效與有序的社會管理難以實現,而且司法工作的可持續發展都令人擔憂。第四、改善司法。改善司法自身的狀況,使其能夠擔當應有的功能。改善司法人員素質,法官有德性、有能力,高素質的法官,公正司法的基礎。改善司法管理,法院的司法管理要加強,但是要注意遵循司法的規律,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下面有請劉仁山教授做主旨發言
劉仁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我是教國際私法的,國際民商爭議的解決,無論是中國法院審理的案件,還是中國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在執行的情況上有拖延的情況,但是我有時候覺得對于國際民商爭議的解決和國內爭議的解決相比更淡一些。今天我主要是以門外漢的身份來幾個觀點。
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我國的成績是非常卓著的,但是也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講的,現在我們正面臨著初步發展后一系列新的問題。記得在1993年時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現在是要解決富裕的問題,但是中國人很能干,以后的問題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隨時都會出現新的問題。在今天各種社會矛盾不斷的凸顯,更加印證了這位政治家長遠的政治眼光。發展起來以后的問題不比不發展的時候少。為什么會這樣?我想在這里關于這個原因我有一個概括性的認識,伴隨著改革開放以來,改革開放帶來了我們國家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和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人們的思想觀念、價值的取向以及道德和行為習慣都發生了很大的改變。簡單的來講,中國社會仍然還處于社會的轉型時期,或者說這個轉型時期還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當中,利益格局的多層次化、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也誘發了多樣的、復雜的且敏感的社會矛盾。但是我們知道捍衛公民的權益要構建和諧社會,而且要通過法制來化解我們的社會矛盾,這應該是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以來達成的共識。
十年多前,我們將依法治國寫進了我們的根本大法中,這是我們對全世界的承諾。過去的三十年,立法和修法工作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今年3月,吳邦國委員長對全世界宣布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構建完成。我們國家行政機構的改革和司法改革也從來沒有懈怠過。這些都可以證明社會矛盾的化解已經納入到了法制化的軌道。但是為什么今天還要在這里討論這一主題?不是說國家沒有通過法制化手段來化解社會矛盾,而是我們的法律意識,我們對法制的信仰可能還亟待提高,我們對法制手段運用的力度還不能遠遠的滿足社會的需要。
在這里我想提三個觀點:
第一、我們應該認真的分析中國社會的矛盾,這為化解中國社會矛盾的前提。我們用三十年的時間完成了西方法治國家用將近兩百年才完成的構建法律體系的任務。吳邦國委員長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構建完畢,我相信中國法學界以及實務界將會掀起研究、檢討中國先行法律制度的熱潮。我們要開始的研究和探討將是我們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既要仰望星空,又要腳踏實地,我們既要懷揣法治的理想,同時要立足現實。我們應當分析中國社會的矛盾是什么,這些矛盾具體有什么樣的中國式的特點,各種類型的社會矛盾之間有什么樣的共性和聯系。今天我們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環境下,怎么來看待中國的社會問題,我想這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我們對外國的法律制度和理論不能盲從,不能拆東墻補西墻。對于中國社會矛盾的化解,尤其是應急性的、突發性事件的解決應該從臨時性的應對發展到以事前預先預防,事中及時處理,事后合理補救完善的運行機制。我在這里特別向在座青年法學者共勉的是,無論是探求還是創立法治,應該更當的追求理論的完美。我們下一步的探討應該更多的立足于民意的調查,實地研究,改變我們法理的蒼白。我記得1995年時我讀過一篇文章《法治的關鍵是要樹立憲法的權威》,樹立憲法的權威就必須要堅持限制公權力,保證人權的憲法精神,這應當是我們化解社會矛盾的關鍵。
第二、切實貫徹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價值的法治理念是化解中國社會矛盾的目標。我們知道人權是作為人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是近現代社會中道德和法律對人的主體地位、尊嚴的最低限度的確認。這些之所以被宣布和確認為基本權利,不僅是因為他們經常面臨著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險,需要社會道德的支持和國家強制的保護。同時,也因為他們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尺和動力。現在所謂講的法治就是要保護人權,這是一種制度性的安排,正因為人權體現了現代法治作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精神實質,人權也奠定了現代法治價值正當性的基礎。國家在文革期間經歷了踐踏人權和法治的黑暗時期,但是近三十年來我們在人權的保障方面的經驗是要充分的肯定。比如說9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關系已經基本形成,我們在2004年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中。而且在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報告里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去年10月份我們國家已經加入到25個國際人權公約,這些成就應當是不能否定的。與此同時,我們還要付出更多地、持續不斷的努力。
第三、我們要堅持限制公權力的基本法治精神,它是化解中國社會矛盾的重要保障。法律的進步作用之一乃是約束和限制權利,而無論這種權利是私人權利還是政府的權利。我們要建立法治的政府,要規范政府的權力。現在強調服務型政府,誠信政府,要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體制,需要我們法學界、法律界以及廣大青年法學、法學人才的共同努力。
在任何一個社會出現矛盾和沖突都是普遍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社會穩定與否不是看社會有沒有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而是要看這個社會是否具有完善的利益機制,將矛盾和沖突控制在一個有序的范圍內。今天我們匯聚一堂的愿景正在于此。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