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05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我國應積極參與生命倫理問題的全球治理
郝靜
現代生命科技發展迅猛,尤其涉及人類健康的生命科技的發展引發了諸多生命倫理問題,給國際社會帶來了新的挑戰與機遇。全球化帶來了全球治理理論,生命科技全球化發展的現實以及生命倫理多元化的實質使其成為全球治理的新領域。多年來,以聯合國及其教科文組織和歐洲委員會為代表的國際組織積極創制生命倫理領域的國際法律標準,形成了一系列涉及生命倫理問題的原則、指南和行為守則。生命倫理問題的全球治理已然形成且正在發展,不僅僅能夠平衡生命科技發展中的各方利益,也必將會對促進生命科技可持續發展有所貢獻。
天津醫科大學郝靜博士的研究成果《生命科技發展的國際法規制研究》,梳理了生命科技領域已有國際法律標準的內容、宗旨和實施機制,分析了生命科技發展全球治理的新現象與理論問題,提出一些對策建議。
一、生命倫理問題的國際軟法規制
(一)聯合國及其教科文組織制定的國際軟法
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以下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多年來致力于在考慮文化多樣性的同時制定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生命科技領域基本倫理原則,并形成了多份國際宣言性文件,主要包括:《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1997年)、《國際人類基因數據宣言》(2003年)、《關于人的克隆宣言》(2005年)和《世界生命倫理與人權宣言》(2005年)。其中,《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作為國際生命倫理領域的牽頭機構在國際生物倫理委員會(International Bioethics Committee,簡稱IBC)、政府間生物倫理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Bioethics Committee,簡稱IGBC)和世界科學知識與技術倫理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the Ethics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簡稱COMEST)等三家咨詢機構的協助下指定的,該宣言標志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生命倫理計劃首次取得重大勝利;《國際人類基因數據宣言》則是旨在尋求設立關于收集、處理、存儲和使用生物樣本(諸如血液、組織、唾液和精液)中的人類遺傳數據的倫理標準;《關于人的克隆宣言》要求各國禁止有違人類尊嚴的任何形式的克隆人;《世界生命倫理與人權宣言》旨在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情況下,使世界各地的讓人們都能受益于科學技術進步。除了上述四個已經形成的國際宣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目前正在就擬定一份作為科學工作者倫理守則基礎的國際科學倫理宣言開展可行性研究。
(二)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軟法性國際文件
聯合國及其教科文組織之外的的一些國際組織近年來也制定了一些涉及生命科技領域的軟法性國際文件。1964 年,世界醫學協會頒布了《涉及人的醫學研究道德原則的赫爾辛基宣言》(簡稱《赫爾辛基宣言》)。這是第一部由國際醫學團體制定的人類研究倫理規范。該宣言包括許多現行的重要人類研究倫理規范,被視為關于人類研究的重要指南,但是它無法逾越主權國家的國內法,因為此宣言在國際法上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繼《赫爾辛基宣言》之后,1981 年世界醫學協會第34次總會上通過了《里斯本宣言》。該宣言首次制定了為保障和恢復患者的權利,醫生必須采取適當的手段的醫療世界的行動指針。在近年來處于激烈變化中的醫生、患者、社會關系之中,特別是隨著有關患者以及生物醫學研究對象被驗者權利的問題日益凸現,《里斯本宣言》獲得了很高的評價,其被認為是符合了醫學界所應回應的時代要求的。
國際醫學組織理事會于1982年通過了《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國際倫理準則》,又于1990年通過了《犬山宣言》。后一份宣言規定了研究者必須遵守的倫理標準,呼吁必須恰當地利用遺傳學知識。這些聲明和宣言均無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僅僅是醫師團體的自律規范。另外,世界衛生組織則是在第四十屆世界衛生大會上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的指導原則》,對規范人體器官移植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國際法視域下生命倫理問題的全球治理
(一)國際人權法是生命倫理問題國際治理形成的關鍵要匙
當今國際社會何以如此關注生命科學技術發展中的倫理與法律問題?一方面,因為生命科學技術是以包括人類在內的生命為對象的研究,直接關系到人類每一份子的切身利益,關系到人之為人的權利,也就是人權。另一方面,文化多樣性的國際社會現實使得生命倫理問題多元而復雜。目前而言,解決的最佳途徑就是借助于國際人權法的理論和制度框架,因為國際社會通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有關國際人權思想、理念和保護標準上已經達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見,唯有在這個平臺上多元化的國際社會可以進一步協商生命科技發展的全球治理問題,其最終的目的仍是在發展生命科技的同時不傷害人之為人的權利和利益。
(二)國際軟法是生命倫理問題全球治理的最佳形式選擇
考慮到世界各國在歷史文化、倫理道德、宗教傳統與法律規范間的巨大沖突與分歧,目前,似乎唯有聯合國及其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一些相關的國際組織有可能以其整合跨文化沖突方面獨特的優勢在這項工作上做出卓越貢獻,而且也只能囿于國際軟法的形式。
事實上,國際軟法能廣泛而迅速地吸引各國政府、科學共同體和公眾的關注,而且容許一個漸進變革的進程,留出了解決復雜和敏感問題的時空余地;對不太愿意約束自己的國家也比較寬容;雖然不要求國家的正式同意,卻可以產生更直接、迅速、無保留的影響。相對于相關領域條約協商談判的無果而終,國際軟法至少是一種進步。
三、加強研究,積極參與生命倫理問題的全球治理
科技是把雙刃劍,生命科技的一路凱歌前行,帶給人類的不僅僅是希望也有威脅,迫使人類反思生命科技進步對人類的影響,生命倫理問題的全球治理實有必要。多年來,生命倫理學的研究成果在生命科技領域尤其是臨床診療與醫學科研、教育中被作為行為準則,并逐漸制度化、法律化,標示著國際社會不會任由生命科技研究處于無規范的化外之境的態度和決心。
中國在生命科技領域處于世界領先地位,更應該掌握生命倫理問題全球治理中應有的話語權和主動權。申言之,就是要在兩個方面積極努力:
第一、加強相關研究。現代生命科學技術迅猛發展,不斷擴展人類的行為能力,而且,基于生命科技研究開發資源的全球配置以及研究開發成果的全球共享,生命科技全球化。日漸成為人類共同利益的威脅和國際社會的新問題。以國際法的視角來看,近年來,世界各國在立法規制生命科技發展,以求趨利避害的同時,越來越認識到國內立法并不能實現應對全球問題,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的目的,以國際規制為基礎的全球治理實有可為,然而,其路徑與模式還需進一步探討。
第二,爭取軟法形成過程中應有的話語權。在生命科技領域形成國際硬法非一朝一夕所能實現。在軟法仍然起著重要作用的時候,就應當將中國的立場、觀念、日程設計融入到國際軟法的制定之中,由此實現以中國文化帶動世界文化,彰顯中國軟實力、保證中國硬實力的目標。
第三,積極推動軟法的硬法化。未來中國還需通過自身的影響和對于法律的認同和尊重,體現出中國的法治愿景和法治文化,以國際社會引領者的姿態,對于生命科技領域的諸多問題審慎考量,努力促進已經成熟的軟法轉化為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