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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權法律保護的新課題:職場精神健康保護

時間:2017-08-23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職業健康權法律保護的新課題:職場精神健康保護

華東政法大學 譚金可*

  近年來發生的富士康“連環跳事件”以及臺州外來工相約自殺事件、佛山外來工砍殺六人后自殺事件,暴露出了勞動者職場精神健康問題的嚴峻性,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勞動者精神健康問題的關注,也警示我們注意職業健康權保護中一直被漠視的勞動者精神健康保護問題。

  一、問題

  (一)職場精神健康問題的普遍化與嚴峻性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和信息化的發展,現代社會工作環境日益復雜化,勞動者的工作壓力不斷增加。社會心理的工作條件,相對于體力工作負荷,對勞動者精神健康的影響日益突出,各種由工作因素引起的精神疾病越來越多。我國正處于社會經濟轉型期,勞動者精神不適和社會適應失調等精神健康問題日益突顯,如抑郁、沮喪、辦公室綜合癥、工作場所暴力、自殺等,很多理論紛爭與實踐難題也接踵而至。

  (二)保護的不足與法制的缺陷

  我國對精神性職業健康問題關注不多,我國勞動標準的相關規定中并未包含精神健康的內容。勞動者由于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疾病以后,按傳統的法律保護方式,唯一能夠保護自己權益的手段就是追究雇主的民事責任,但其勝訴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能夠證明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者具有侵權行為,但勞動者將會面臨實體與程序上的兩大難題:如果勞動者提起違約之訴,在缺少明確的精神性保護約定情況下,難以證明雇主因違反勞動契約而造成損害,往往以敗訴告終。[1]而侵權賠償訴訟請求的成立,必須要證明損害發生起因于雇主的故意或過失,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而言,舉證相當困難。[2]因此傳統的私法工具箱中沒有很好的裝備用于勞動者精神健康的保護。

  二、域外經驗

  (一)預防優先的法律動態

  在職場精神健康法律保護問題上,很多發達國家著重于對精神健康問題的事前預防: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局將精神疾患訂定為全國前十大工作相關的疾病或傷害,很多國家亦都強調職場的心理議題之重要性;歐盟在其健康與安全戰略中,確認了日益增多的精神問題和疾病嚴重威脅到了勞動者的健康安全和福祉,[3]基于對工作場所精神社會危害重要性的認知,采取了多種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職場精神健康:[4]歐盟13個國家一致把精神風險與化學物質、人因工程等職業健康風險因素列為未來職業健康工作的前10位重點領域,良好精神工作環境被列為職業健康的重中之重;[5]職業壓力問題晚近在歐盟立法中獲得超乎尋常的重視,歐盟框架指令(89/391/EEC)規定了雇主的一般義務來確保勞動者在與工作相關的各個方面保持安全與健康,并特別指出,雇主在工作和生產方法上要針對雇員個人特質,減輕單調勞動和預定的工作節奏對精神健康造成的不利影響。[6]歐盟有些國家明確規定了雇主具體的防止心理風險的義務。

  (二)納入工傷補償的法律動態

  目前,在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和韓國,都已有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精神病納入職業病補償范圍的先例。[7]這雖然是總體趨勢,但由于各國職業病認定制度不同,其具體納入模式也不同。職業病認定制度的不同,決定了認定精神因素所導致職業疾病的方式也不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的有明文規定標準且由行政認定和司法訴訟相結合的模式與美國以法院案例宣示的認定模式。1、日本模式: [8] 1999年,日本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35條第9款“起因于其他工作所引起的明確疾病”制定了《有關心理負荷之精神疾病相關的業務上與業務外之判斷指南》,2001年日本修訂后的《勞災補償保險法》第1條規定的職業病包括了因業務引起的精神負擔所造成的心因性精神障礙(如憂郁癥等)。2003年10月1日,日本制定了《神經系統功能及精神障礙相關等級認定標準法規》,作為確定因工作壓力引起的精神病之嚴重程度的判斷標準,并以此為據來確定補償的基準。從而,日本圍繞雇主安全照顧義務,形成了因工作所引起的精神病的認定標準、認定方法、執行標準等詳細具體的操作準則。2、美國模式:美國法定職業病采概括主義,沒有明確列出職業病種類,并不完全使用職業病種類表來決定補償與否,所有職業相關疾病皆以法院以優勢證據原則個案認定。根據個案情況,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疾病為職業病,即有判賠的可能。[9]優勢證據原則即只有超過50%的機率 (PC)是因職業暴露而引起疾病才認定為職業病,相對危險率Relative risk≥2,PC ≥50%才能符合規定。[10]盡管美國所有州都受理生理狀態引起的精神障礙賠償以及精神壓力反應在生理上的賠償,但對工作因素導致的精神病并非所有的州都接受;一般說來,受理的州,下列精神傷害是可以獲得賠償的:焦慮癥、嚴重憂郁癥、急性焦慮失能抑郁癥、精神分裂癥、慢性抑郁癥、創傷后壓力癥候群等等。[11]

  (三)建設性康復法律動態

  傳統的工傷康復制度主要局限在醫療康復,即提供醫學治療、藥品、輔助用品和安裝假肢假體以及住院費等的保障,目前發展趨勢是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為一體的“建設性”康復:包括勞動者因工作所致疾病、受傷、殘疾后,欲重新求職、或維持現有工作、或是重返舊有工作時,克服相關障礙的整個過程,[12]盡可能恢復和提高受害勞動者的肌體功能、心理健康、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從而促進職業健康災害受害勞動者全面回歸社會和重返工作崗位。聯合國《殘疾人機會平等標準規則》指出:“康復是使障礙者達到并維持最大的生理、感官、智力、精神的與社會的功能層次的過程”。美國職業復健法把之前的法定職業重建服務的對象從以肢體殘疾者為主擴充到包括心智障礙者以及精神疾病患者。[13]德國《社會法典》第七編相關條款規定了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的內容,其立法目標在于幫助職業傷病勞動者克服日常生活中的不便并使其參與到社會的集體生活中。

  三、對策建議

  (一)預防優先的法律保障

  影響勞動者精神健康的因素錯綜復雜,我國勞動者職業精神健康的法律保障需要根據國情審時度勢、辨證施治。寬泛的意義上來看,我國勞動者精神健康不僅受域外所講的工作因素(如工作場所的暴力和虐待、工作負荷和工作控制)的影響,還受非工作因素(如人口學特征)以及復合因素的交互影響,但從最根本上來看,我國獨特的工廠體制是勞動者精神健康問題的主要根源:苛刻的紀律約束和控制勞動者,高壓帶來單調和壓抑;工作場所高發的暴力和虐待,造成不安和恐懼;低工資水平引起的生活困窘和局促,導致加班普遍化與自愿化,進而惡性循環,進一步惡化了勞動者的精神健康狀況。

  因此,我國強調預防優先的勞動者精神健康保護,除了針對影響勞動者職場心理健康的因素,吸收借鑒國外規制的合理制度,還必須從根本上消除“規訓勞動體制”存在的土壤,這需要走向“政府約束激勵、市場引導、勞動者強權”的法治保護模式。

  (二)補償機制完善

  把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精神病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保護了勞動者取得工傷補償待遇的合法權益,彌補了民事侵權法對于精神傷害賠償的不足,然后是通過社會保險保護雇主免受民事責任賠償之累,也保護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具有重要的價值與意義。因此,建議我國借鑒日本經驗,根據國際疾病分類標準,把其中的F3和F4類疾病列入職業病種類表內,納入工傷保險的補償范圍,最重要且迫切需要列入的就是工傷之后所產生的創傷后壓力癥候群及憂郁癥,并制定《因工作原因引起精神病認定基準》。

  (三)建設性康復的保障

  有必要在時機成熟時,結束目前有政策但缺乏全面性的法律,有試點但尚未普遍實施的現象,制定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系統性的職業健康災害康復立法或者在系統的《職業健康安全法》中專章規定職業災害康復的內容。未來的法制完善需要從生理、心理、社會及職業上進行全面康復,以促進全面的建設康復為理念,不僅明確康復對象的范圍、康復機構的準入標準、康復診療規范、康復服務項目、康復標準、康復費用來源與支付、康復的資金保障、康復效果的評估、康復機構權限、康復相應監管等傳統內容,而且需要明確規定職業災害受害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評定、職業訓練、職業咨詢及職業指導的權利和保障形式以及雇主工作環境調整、職業培訓的義務以及政府扶持與社會支持的激勵機制,形成建設性職業康復制度體系,也就是實現全面的建設性康復。

  參考文獻:

  [1] Gitter,Der Weg zur Unfallversicherung au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r Sicht, in: 100 Jahre Unfallversicherung,

  p.22.轉引自蔡和平:《中德工傷保險制度比較研究》,北京大學法學院2004年博士學位論文第9頁。

  [3]王嘉琪、鄭雅文:《職災補償救濟制度的發展與臺灣制度現況》,《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之現況與改進方向論文研討與共識會議論文集》2009年,第13頁。

  [4] Leka, S. et.al. The Role of Policy for the Management of Psychosocial Risks at the Workplace in the European Union . Safety Science. 2010.02.

  [5] Leka and T. Cox, The European Framework for Psychosocial Risk Management: PRIMA-EF, Institute of Work [J]. Health and Organisation, 2008, p7.

  [6] Karlheinz Meffert,Dietmar Reiner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Into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rotection [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Ergonomics, 2006, Vol. 12, p348.

  [7] Theoni Koukoulaki. Stress prevention in Europe: review of trade union activities - obstacles and future strategies .TUTB Newsletter, 2009.p4.

  [8] Laurent Vogel. Psychological harassment at work and the law .TUTB Newsletter, 2009,p24.

  [9] Anastassia Lauterbach et al. Occupational Disease: how Are they covered under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www.munichre.com/publications/302-03056_en.pdf ,2011-3-12.

  [10]黒木宣夫:「労災認定された自殺事案における長時間殘業の調査」-精神疾患発癥と長時間殘業との因果関係に関する研究-厚生労働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平成15 年度災害科學に関する研究,2004のP161-220。

  [11]王榮德等:《各國職業傷病補償制度研究》,臺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7年版,第12頁。

  [12] Holmes, J.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Malden, MA: Blackwell Publishing Inc.2007: 8-9.

  [13] 花敬凱:《歐美、日本等國職業重建服務之發展歷程與趨勢》,《臺灣特殊教育季刊》第66期,27頁。

  *譚金可(1983-)華東政法大學講師,博士。電話15021706396,abcjkt_2007@126.com,地址:上海市龍源路華政崇法樓附樓科研院,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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