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7-05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法律修辭在司法公信力提升中的作用研究
山東政法學院 侯學勇
本研究成果的主要觀點是:
(1)司法正當價值體系的崩潰是司法公信力低下的根本原因。本課題研究成果認為,我國司法公信力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價值缺失,不僅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之價值觀念的支撐,現行司法制度也缺乏對這一價值觀念的貫徹與保障。因而必須進一步完善正當的司法價值體系,才能有效改變目前司法權力運行不規范的局面,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2)正當司法價值體系的構建離不開修辭。所謂正當司法價值體系的構建,主要是指在司法過程中應當移除能動司法意識形態下的政治大局觀念,切實貫徹司法審判中的公平正義觀念;移除行政化思維中的權力至上觀念,鞏固司法運作模式中的法律至上觀念。要想實現以上目標,至少應當在三個層面強化貫徹法治觀念。第一,努力說服掌握司法制度變革決策權的領袖人物樹立法律至上的基本觀念;第二,在司法體制或司法制度的變革中堅決貫徹法律至上、依法獨立審判的基本觀念;第三,樹立法官法律至上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觀念。以上步驟的完成,都離不開修辭策略或修辭方法的恰當使用。
(3)借助修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關鍵是規則意識的培養。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基礎條件是通過司法程序公正合理裁決具體案件,具體案件能否被公正合理解決主要取決于掌握決策權力的法官是否具有強烈的規則意識,而法官規則意識的強弱又受司法運行體制或制度中蘊含的規則意識、以及司法系統領袖人物規則意識強弱的影響;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須同時注重社會公眾規則意識的提高,只有當社會公眾的規則意識有效提升,才能合理接受基于法律的司法裁決結果,自覺維護司法裁決的權威地位,維護司法權力的社會公信地位。各個主體規則意識的培養都離不開修辭的使用,修辭在司法中的運用必須以規則意識的培養為目標。
一、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現狀
近些年不斷曝光的司法權力運行不規范、司法腐敗現象,不斷拷問著我國民眾對司法的信任程度。
法官違法違紀案件頻發。從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作工作報告披露的相關數據來看,我國法官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頻率相當高,法官守法的總體狀況令人堪憂,法院院長違紀違法現象不斷突出、法院群體違紀違法現象更為普遍。不僅是法官的腐敗犯罪行為暴露出司法權力運行的不規范,冤假錯案的頻繁發生也凸顯了司法權力運行中存在的嚴重問題。
司法權力運行不規范,表面上影響的是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無法得到公正審理,深層次上卻會導致公眾對司法權力產生不滿情緒,司法公信力逐步下降。不能規范運行的司法權力易突破法律規定的程序約束,造成冤假錯案,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會對司法產生不滿甚至對立情緒。中國社會大眾整體上對司法工作的不滿情緒是逐年增長的,并且隨著時間的發展將會越來越高。其中一個表現就是近些年來涉法涉訴信訪量的增加,涉法涉訴類信訪涉及公、檢、法、司等部門,其中對審判機關裁判結果不認同和生效判決長期得不到有效執行的信訪,是涉法涉訴信訪的主流。對司法部門不滿情緒累加的另一現象是近幾年針對法官的刑事犯罪案件不斷增多。對司法權力運行狀態不滿意的聲音也通過官方渠道不斷釋放出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表決時,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反對聲音。總體來看,我國法院系統面臨的信任危機還是比較嚴重的。
司法權力不規范運行會降低司法裁判的公正程度、危及社會對司法權力的信任程度。公眾對司法權力的不信任以及來自社會各界的“差評”會拉低法官職業的社會美譽度,也會降低法官的職業自豪感,降低法官忠誠于法律、推動司法公正的心理動力,增加司法權力運行不規范的幾率。新一輪的司法改革為了拉近司法權力與公眾的距離,淡化社會的不滿情緒,提高司法權力運行的規范程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審判公開、旁聽公開、判決書上網、提倡調解等。但到目前為止,效果卻差強人意,司法權力的運行幾乎陷入一個法院不斷改革、公眾不斷質疑的不良循環中。
二、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
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司法制度失靈且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改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司法權力的運行過程缺少了內在的精神或價值支撐。我國制定了那么多有關司法權力規范運行的約束規則,卻依然沒能阻止不規范行為的大面積發生,其根本原因既不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備,也不是法官業務能力不夠高超,而是我們的司法權力運行過程整體地缺少了對法律絕對忠誠的價值追求,缺少了法律至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觀念培養。
一方面,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價值觀念的支撐。擁有法律至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價值觀念支撐,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基礎。法官能否依法履行職責、規范行使司法權力,關鍵在于其個人價值體系中的法律至上觀念是否處于最高位置。同樣的法律制度,在擁有法律至上觀念、絕對忠誠于法律的法官那里是匡扶正義的利劍,在缺乏法律至上觀念的法官那里只是權衡個人利弊得失、謀取私利的手段;同樣的法官約束機制,在內心忠誠于法律的法官那里是被嚴格遵守的內在準則;在缺乏法律信仰的法官那里只是隨時可能被逾越的外在限制。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目前明顯彌漫著一種失落、沮喪和失敗的情緒,法官們對自己所從事的工作自我評價不高,沒有基本的職業自豪感,對法治缺乏足夠的信仰與信心。對法治缺乏信心、對法律缺乏信仰,這會極大降低法官依法審判、規范行使司法權力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司法權力運行不規范的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缺乏對法律至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觀念的貫徹和保障。我國目前有關法官管理的制度以及司法運行機制并沒有以法律至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其最高原則,而是把行政化的價值追求整個地嵌入其中。行政化運作過程中的“命令-服從”模式秉承的理念并非法律至上,而是權力至上。例如裁判文書簽發制度中,行政級別高的法官可以決定行政級別低的法官所審案件的結果,就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權力決策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在法制恢復之初法官業務素質整體不高的情況下發揮了重要的把關作用,但其本質上是與司法權的內在要求相抵觸的,不僅很大程度上否定了法官的獨立審判地位,而且人為延長了權力的運行環節,也就是增加了權力尋租的機會,增加了權力運行不規范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司法權力運行過程中的行政決策模式在深層意識上反映的是對法官的不信任。對法官的充分信任是司法的根本,法官一旦不被信任,司法也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司法權力運行中的審批制恰恰反映出來的是對法官的不信任。本應由法官獨立完成的司法審判過程,最后一個階段卻需經完全沒有參與案件審理過程的行政領導簽發,這一環節否定了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主體地位,使法官在履職過程中無法找到心理上的自我認同感,挫傷了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和職業自尊感。這種價值認同意義上的負面影響遠大于一些硬性規定給法官帶來的不利影響。一些限制或約束法官獨立審判地位的硬性規定比如調解率、結案率、執行率、上訴率、發改率等規定,雖然都會對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地位產生沖擊,法官卻可以通過某些方式或多或少地規避這些考核風險;但制度中蘊含的那種對法官的不信任傾向是任何法官都無法規避和擺脫的,這種價值傾向會逐漸滲透到法官工作的每一個環節,影響其情緒,降低其效率,使之無法以完全忠誠之心適用法律、以徹底中立之情對待當事人。
三、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可能途徑
我國司法權力運行不規范、司法公信力低下的根源在于司法制度設計的觀念錯位,本與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相抵觸的行政觀念卻貫穿于司法權力運行的整個過程,使法官整體上迷失了基本的價值方向,忠實執行法律的基本原則被置換成了執行上級命令的原則,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被置換成了遷就權力的功利主義原則。惟有重建司法倫理、重塑司法人格,堅持對法律和良知的遵從,才能為杜絕冤案夯實基礎,才能恢復民眾對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信心與信任。
欲構建法官的正當價值體系,必須首先在司法制度的建設中切實貫徹法律至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基本價值,唯有對法官切身利益產生持續影響的法官升任、法官福利等制度彰顯新的價值排序,才能在普遍意義上改善法官的價值體系。法官管理體制的重新設置需要充分體現對那些到了一定位置升不上去的法官的真實尊重,使之最終能夠帶著這份職業榮耀與尊重離開公職,這種榮耀不能是金錢或者權力,而應當是與全社會的主流價值體系相符的某些內容;而且,在新的制度設計中,不僅要在精神層面構建正當的司法價值體系,而且要在物質保障層面認真安排法官的合法利益,如法官終身任職制度、法官福利保障制度等,才能破解司法反貪的“運動式”局面,形成長久實效。
在中國,正當司法價值體系的構建并非只是法官個人的事情,而是整個司法體制、甚至政治體制變革的復雜過程。單純強調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觀念的培養,而忽視對其享有管理和約束職能的行政領導人、司法制度中正當價值體系的構建,實踐證明很難起到防范法官違紀違法行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預期目的。必須整體上考慮法官違紀違法行為普遍化的根本原因,首先培養能夠左右司法體制改革方向的國家政治領導人的法治思維,以其影響司法系統上層領導人依法行事;而后改善現行司法體制中的各種具體制度,去除其中與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相抵觸的各種制度,建立有效的司法獨立機制,將依靠少數領導人的法治轉化為制度法治;最后才能、且才有可能要求法官提高法治意識和審判獨立意識,以確保每個案件都能獲得公正審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扭轉當前司法權力運行不規范的不利局面,逐漸實現司法權力的規范運行。總體而言,無論是國家政治領導人法治思維的確立,還是制度規定中正當價值理念的彰顯,以及案審法官法治意識與審判獨立意識的提高,或者在這三個步驟之前辨析哪些價值才能構成為司法權力規范運行提供正當保證的價值體系中的內容,都離不開修辭的使用,修辭蘊含在正當司法價值體系建構的每一個環節,修辭蘊含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國司法權力運行中固有的行政化弊端已被審視多年,相應改進建議也提了很多,但實踐中的司法制度變化卻不多,司法權力運行的規范性逐年走低,司法公信力日趨下降。究其原因,根源皆在于法律至上的獨立審判觀念未曾真正樹立,行政化思維仍是司法權力運行的主導觀念。請示匯報、司法審批、審判委員會決定、政法委協調辦案等制度,都擺脫不了行政化思維的主導,這些制度消弱了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觀念在司法權力運行中的作用,弱化了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獨立主體價值,使其難以積極、中立的姿態公平裁判案件,從而導致為數眾多的冤假錯案的發生。與其在因果鏈的末端亡羊補牢,通過冤假錯案的平反來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如在制度的源頭去除影響司法權力規范運行的行政化觀念障礙,認真踐行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的過程中,借助修辭的力量建構法律至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正當司法價值體系。與此同時,必須強化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治意識,才能真正改善目前司法權力運行不規范的局面,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