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15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att2014
????制圖/高岳
????□法制網記者 朱寧寧
????3月13日,監察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大會作草案說明。
????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黨中央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李建國指出,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實踐經驗,為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的現實需要;是堅持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是加強憲法實施,豐富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
????草案共分9章,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9條。
????明確監察工作原則和方針
????關于監察工作的原則,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關于監察工作的方針,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實現對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按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關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要求,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賦予監察機關必要權限
????為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草案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
????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三是監察機關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嚴格規范監察程序
????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草案在監察程序一章中,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報案或者舉報的處理;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決定立案調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對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財物處理等。
????為了嚴格規范留置的程序,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按照“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一是接受人大監督。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二是強化自我監督。草案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草案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回避,脫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后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草案還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三是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草案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四是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草案第八章法律責任中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等9種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