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共26條,從六個方面對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的爭議進行了解釋。一是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防范道德風險。二是細化死亡險的相關規定,鼓勵保險交易。三是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維護誠實信用。四是明確保險合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合同效力。五是規范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六是規范醫療保險格式條款,維持對價平衡。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保險金給付、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表示,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先后經歷三次修訂。隨著人們對人身和健康的日益重視,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人身保險中,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也隨之增多。此次司法解釋對于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對于保險業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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