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0月20日訊 記者劉子陽 見習記者葛曉陽 騰格里沙漠污染環境系列案、浙江縉云縣魯勝連等7人污染環境案和北京“5·21”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自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以來,最高檢已掛牌督辦了3批共33起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立案監督處有關負責人說,被最高檢納入掛牌督辦范疇的破壞環境資源案件,通常來源于三種渠道:國務院有關部門發現案件線索后,商請最高檢對案件進行聯合督辦;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通過關注網絡輿情,決定督辦的案件;省級檢察院按照程序提請督辦的案件。
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表示,總體上講,相關檢察院在辦理掛牌督辦案件中重視程度較高、辦理進度較快、案件效果較好,多起案件已進入審判程序。
據了解,各省級檢察院也掛牌督辦了一批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加大辦案力度,對西寧市“12·05”特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格爾木市張某等人污染環境案實行掛牌督辦;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練江流域污染案等一批重點案件進行掛牌督辦。
據悉,最高檢將出臺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掛牌督辦案件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掛牌督辦案件的范圍和形式、省級檢察院和承辦檢察院的工作職責,確立掛牌督辦案件辦理不力的責任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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