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月18日訊記者李想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進一步規范案例指導工作。規定建立了指導性案例宣告失效機制,并明確了導致指導性案例失效的四種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的;與新頒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相沖突的;與最高檢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沖突的;其他應當宣告失效的情形。
規定強調,檢察機關的指導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檢統一發布。根據規定,指導性案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案件處理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案件辦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指導性案例的征集遴選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負責與其業務工作有關的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審查和推薦工作。省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本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審查和推薦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案例指導相關工作”。
針對各級檢察院反映對指導性案例了解不夠、查詢不便等問題,規定提出要加強指導性案例編纂工作,建立指導性案例數據庫,為各級檢察院和社會公眾檢索、查詢、適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便利。同時,為進一步提高各級檢察院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準確性和規范性,規定強調,各級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指導性案例的學習培訓,將指導性案例納入培訓課程,以提高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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