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6-18 來源:法律年鑒社 責任編輯:admin
四、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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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國牢牢把握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目標和重點,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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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
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制并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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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展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試點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方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等9個中級和基層法院試行(試點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試點范圍包括本院及其所轄范圍指定的試點法院)。部署各試點法院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消除審判權運行機制的行政化問題;科學設置審判組織,合理界定各類審判組織的職權范圍,理順各類審判組織之間的關系,調動法官積極性;優化配置法院內部各主體的審判職責與管理職責,依法強化各種職能之間的制約監督,確保獨任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依法公正行使審判職權;嚴格落實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辦案責任,做到“權責統一”;完善審判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改進工作運行機制,規范案件討論范圍。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在河北等7個省(直轄市)的17個地市級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開展試點。要求以建立權責明確、協作緊密、制約有力、運行高效的辦案組織模式為基礎,以落實和強化檢察官執法責任為重點,科學劃分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權限,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組織,改革完善檢察機關執法辦案責任體系,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形成符合檢察工作規律、檢察職業特點、檢察隊伍管理和法律監督運行要求的組織結構、責任體制和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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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司法公開改革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及《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以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為契機,打造陽光司法工程,全面深化司法公開;要求人民法院落實深化審判公開原則,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逐步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都上“中國裁判文書網”,增強裁判文書說理,逐步實行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并入卷存檔。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深化檢務公開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確定在黑龍江等5個省級檢察院及其轄區內14個地市級檢察院、40余個基層檢察院進行試點。部署明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內容以及責任主體;建立健全法律文書說理和公開制度,健全公開審查、公開答復制度,健全新聞發布制度等制度機制,拓展檢務公開的途徑和載體;建立健全檢務公開的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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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展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試點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和監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等19個中級、基層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指出,有關法院將全面落實“倍增計劃”,按照不低于基層法院法官人數2倍的比例增補人民陪審員,確保普通群眾代表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審員的三分之二。還將建立統一管理的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及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員信息庫,在兼顧行業背景、居住區域以及陪審案件類型等特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隨機抽取范圍。試點法院還將進一步擴大陪審案件范圍,強調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履行法律引導和告知義務,落實人民陪審員閱卷權、參審權、異議權,不斷健全合議庭評議規則。在審理知識產權、醫療事故、海事海商、未成年人保護等有關案件中,注重安排專家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從群眾最關注、監督較薄弱的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入手,為確保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正確行使而建立的社會監督機制,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一種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目前已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機制改革試點方案,積極推動人民監督員外部化選任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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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就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強防止和糾正錯案機制建設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健全防止錯案機制,嚴格遵守證據裁判原則,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準確把握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強調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并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二是健全發現錯案機制,著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訴、控告權,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三是健全糾正錯案機制,明確錯案的認定標準和糾錯啟動主體,完善錯案糾正程序。四是建立錯案責任追究機制,實行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形成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的管理體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程序公正原則、審判公開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強調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死刑案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追究。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要求堅決杜絕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要重視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重視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依法核實和排除非法證據,客觀、公正作出處理決定。要結合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明確各層級的辦案責任,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司法部印發了《關于認真履行司法行政機關職能、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規范辯護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的規定落到實處。監獄人民警察和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發現有冤假錯案線索的,依法及時轉送或者主動提請有關機關處理。切實保障罪犯申訴權利,不得扣押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也制定完善了執法辦案等制度。
——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制度。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已經進入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政法機關應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時限內公正辦結。對已經窮盡法律程序,涉法涉訴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不再啟動復查程序。2013年1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把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確定為政法系統的重點改革之一,明確了試點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國政法機關逐步開展試點工作,并于2013年10月在全國推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