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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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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2017年第1期

時間:2017-03-13   來源:《中國法學》  責任編輯:att2014

1.社會組織及其法制化研究

鮑紹坤: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內容提要:社會組織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和依托。當前,我國社會組織發展增量較快,但總量仍然偏少且發展比較粗放,整體水平和社會認同度也不高。為培育和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效參與社會治理,應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創新和探索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領域、手段、方式方法;社會組織要積極加強自身建設,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積極發揮重要作用。應加快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完善工作。在法律修改完善過程中,應注意突出以下幾方面問題:堅持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有機統一;深化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創設備案制度;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統一、有機協調的監管機制;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關鍵詞:社會組織 國家治理 社會治理 雙重管理 社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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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疑難問題研究

王敏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內容提要:完善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需要從刑事實體法的角度對相關問題進行探討,而且,也需要從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對此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對其中的疑難問題來說,更應當從刑事程序的獨特情況出發,以程序公正為基本要求展開研究。完善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若只是局限于認罪認罰的實體法意義上的從寬、程序法意義上的從簡,許多疑難問題解決不了。應當以認罪認罰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價值為基礎,堅持無罪推定、權利保障、職權規制等原則,研究解決完善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相關疑難問題,包括權利保障問題,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所涉及的職權部門之間的制約問題,刑事證明要求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問題等,以求有助于推動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預防、避免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關鍵詞:認罪認罰 權利保障 職權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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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若干爭議問題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隨著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的初步成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工作得到進一步展開。在未來的制度構建中,那種推行書面審理方式、降低證明標準和確立一審終審制的建議不僅是不可行的,而且是一種危險的制度選擇。要保障被告人有效地行使辯護權,避免可能的刑事誤判,還需要將現行的“值班律師”制度改造成真正的指定辯護制度,確保每個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機會,有效行使會見、閱卷和調查的權利,并與公訴方進行平等的協商和對話。與此同時,有必要確立全流程簡化訴訟程序的改革思路,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采用跳躍中間訴訟程序和簡化內部審批環節的辦法,以加快刑事訴訟的流程。

關鍵詞:刑事速裁 認罪認罰從寬 值班律師 控辯協商 全流程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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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陪審中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的區分

陳學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事實問題具有法律性,法律問題具有事實性,因此在理論上很難找到清晰而明確的標準準確地區分刑事陪審中的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境外刑事陪審實踐中對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之區分,主要是通過程序機制的方法明確法官和陪審員的具體職責,由此形成了一般裁定和問題清單兩種不同的模式。我國刑事陪審中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的區分,既要遵循法哲學上有關訴訟中區分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的基本規律,又要充分考慮我國法律傳統和司法實踐等因素。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制度 法律問題 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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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境外追逃中的量刑承諾制度研究

張 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引渡請求國針對被請求國的要求作出量刑承諾,并保證承諾的順利實現,是保障境外追逃順利進行的關鍵性措施。反思我國量刑承諾制度,還存在以下問題:在上下級法院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的前提下,當前保障案件審理法院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量刑承諾的機制并非無懈可擊;在案件判決書沒有明確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量刑承諾的前提下,難以保障判決書既實現量刑的充分說理,又實現量刑承諾的具體內容,并體現量刑承諾對于最終判決的直接約束力。對此可以考慮通過以下方式完善:建立法定的量刑承諾程序,將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承諾的決定權賦予一審法院,并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為量刑承諾的兌現奠定制度基礎;在判決書中明確引用之前作出的量刑承諾,從而既實現量刑的充分說理,又體現量刑承諾對于判決的直接約束力,提升國際社會對于我國量刑承諾制度的認可與信心,從而推動境外追逃的良性循環。

關鍵詞:境外追逃 量刑承諾 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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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審批(許可)權力清單建構中的法律問題

王克穩: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教授

內容提要:作為行政審批改革的重要舉措,行政審批權力清單的推出備受矚目。但目前,清單建構還處在初始階段,主要依靠政策、文件,由行政手段推動。清單的制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缺少統一的法律標準和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清單形式上粗糙簡略,內容上多魚目混珠,沒有完全起到有效約束審批權的目的。如何清理和有效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以確保清單之外不再有變相審批權力的存在、如何對審批事項的合法性進行有效審查以阻止不合法的審查事項進入權力清單,如何激活行政審批的評價機制以順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及時修改、調整清單中的審批事項等等,都是行政審批權力清單建構中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行政審批 行政許可 權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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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論法律的法規創造力

王貴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上的權限分配是一個經典課題,不同的憲法體制可能有不同的解答。在行政機關缺乏民主正當性、且定位為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時,不宜承認其可以直接依據憲法制定法規范。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主張,凡含有法規(法律事項)者,均由法律創造。隨著立法機關地位的強化,法律事項的范圍也在擴大,法規的界定亦隨之擴張。從我國憲法而言,應將一般性規范作為判斷法律事項的標準。國務院只能在憲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根據法律制定執行性的行政法規,或者在法律的專門授權時制定補充性、創制性行政法規。如此,方能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順法律與行政立法之間的關系,維護發端于人民主權的自上而下的法秩序。

關鍵詞:行政法規 行政立法 民主正當性 一般性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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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數據時代的隱私危機及其侵權法應對

徐 明: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武漢工商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Web2.0標志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也意味著隱私危機的到來:隱私侵權變得十分容易、普遍,行為方式變得更加隱秘,性質更難以確定,后果多樣化且程度更嚴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松散。我國傳統的間接保護隱私權的方式已遠遠落后于時代。為擴大隱私侵權救濟之可能性,有必要重新構筑侵權規則:明確以隱私權保護而非個人數據保護為基點的路線;采取形式的隱私權定義加實質判斷標準相結合的方法判定隱私利益的存在;擴張隱私損害結果的范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以增加被侵權人勝訴之可能性。

關鍵詞:大數據 隱私權 侵權法 責任擴張 過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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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中的實用主義批判

焦海濤: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競爭關系”應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前置標準,只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了競爭對手利益,進而損害了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才宜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些屬于其他性質的違法行為;2016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剔除了一些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容,但保留并增加了一些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反不正當競爭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法,無關公平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為不宜在本法中規定;即便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發生競合,也應根據不同的行為性質來選擇相應的責任追究與權利救濟模式。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行為 實用主義 競爭關系 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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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科研人員的刑法定位:從憲法教義學視域的思考

姜 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內容提要: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認定之實質標準的“公務”,是一個與公權力相關且體現行為的違法與責任程度的范疇。在憲法教義學視野下,權利與權力之間是互斥關系,解釋者不能把公民行使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的行為解釋為犯罪,也不得將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的行為界定為公權力??蒲谢顒幼鳛閼椃ㄒ幎ǖ墓竦幕緳嗬?,屬于和公權力無關的范疇,公民使用科研經費即使與國家財產權的保護之間存在價值沖突,也不能因科研經費姓“公”而將科研人員的科研活動解釋為從事公務,進而將科研人員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關鍵詞:科研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 公務 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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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論中立幫助行為的處罰邊界

陳洪兵: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傳統理論及司法解釋一貫認為,只要行為客觀上促進了他人的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也對此明知,就應作為幫助犯受到處罰。這種不加區別的做法可能導致過于限制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交往自由。近年來,中立的幫助行為原則上不應作為幫助犯受到處罰已經成為國外刑法理論的主流立場。除非行為人違反違禁品管制等相關規定,否則應認為其中立幫助行為并沒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許的危險,不具有幫助行為性,不成立幫助犯。《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規定,并非意味著全面處罰網絡中立幫助行為,相反,除非專門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否則,原則上應將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搜索引擎、軟件、鏈接等技術支持的行為排除在刑罰處罰的范圍之外。

關鍵詞:中立幫助行為 幫助犯 利益衡量 正當業務行為 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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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環境質量標準的侵權法適用研究

陳 偉: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哲學博士

內容提要:環境質量標準是界定環境是否受到某種污染的各類限值,離開一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環境是否受到污染在大多數情況下將難以判斷。在存在環境質量標準且其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未受質疑的前提下,應當承認環境質量標準在侵權法上界定是否存在污染的效力,從而承認被告的合規抗辯。如果環境中的特定污染物沒有超過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限值,無論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過了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者都不應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如果環境中的特定污染物超過了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限值,該污染物系排污者的排放所致,且能夠認定污染物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排污者應當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當不同地方的環境質量標準對同一污染物限值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以更加嚴格的環境質量標準為進一步判斷人身損害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門檻”:當污染物超過更加嚴格的環境質量標準限值時,則進入判斷因果關系的程序,否則,排污者不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環境質量標準是判斷環境侵權因果關系是否具備相當性的合理界限,從而也是利益是否受侵權法保護的邊界。

關鍵詞:環境質量標準 污染物排放標準 合規抗辯 環境侵權 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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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法典編纂中的立法語言規范化

朱 濤: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從表達上的需要、使用的普遍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三方面考察,判斷民事立法語言優劣的基本標準和目標是“準確與否”。我國現有民事立法在落后的立法技術、經驗主義立法思維、不斷更替的法律理論以及不同的草案起草者和審定者之共同作用下,存在大量“語言失范”:既有標點符號、用詞和語法錯誤及篇章結構矛盾的純粹語言問題,也有隱藏在概念不清晰、語言表達含混和邏輯不周延背后的法律問題,還有法與法不統一的體系問題。既降低了民事立法的質量,也對司法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編纂民法典之時,應當遵循“宜細不宜粗”的立法方針,優選專業化的立法品格,將法律理論研究與立法語言審校并重,準確選擇和使用語言,以追求民法典語言表達的完善。

關鍵詞:民法典 立法語言 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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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設定權之法律解釋:基于魯濰案的分析

金自寧:北京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設立權相關條文之解釋存在不同見解,魯濰案裁判要點1及其引發的相關討論,即圍繞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設立權之法律解釋問題展開。但是,對該案及相關法條的已有討論,無論是“領域說”與“事項說”之爭,還是“積極抵觸”與“消極抵觸”之辯,均未就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設立權提供融貫的解釋。應當引入體系視角重述與上位法相抵觸,承認地方立法在上位法所確定的框架秩序下享有一定的選擇空間,并由此超越“領域說”與“事項說”之爭,從憲法-組織法-行政許可法三個層次、授權與限制兩個方面整體把握我國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設定權之規范體系。將這種體系解釋應用于魯濰案,顯示它可提供一種比該案原判更為全面的解釋框架。

關鍵詞:地方立法 行政許可設定權 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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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蛋殼腦袋”規則之反思與解構

孫 鵬: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蛋殼腦袋”規則在道德上并非天然正當,在經濟上未必充分合理,其作為普適性的規則大有疑問。面對素因競合時之“異常損害”,應立足于類型化思維,斟酌素因之程度、當事人對素因信息之支配狀態以及統御素因的能力等要素,理性解構“蛋殼腦袋”規則。

關鍵詞:蛋殼腦袋 侵權責任 素因競合 異常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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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合憲性解釋”理論辨析及其可能前景

夏正林: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國內一些學者提出的“合憲性解釋”理論,主張法院在作出裁判前應先對相關法律進行合乎憲法的解釋,以把憲法的精神在司法審判中得以貫徹,也保證了相關法律在憲法下運行。該理論致力于解決實踐中憲法效力虛置的問題,并為實現以憲法為統帥的統一的國家法秩序提供理論支撐。然而,該理論畢竟是在借鑒德國和美國的相關理論基礎上形成的,中國與相關國家的憲法實踐的實際情況并不相同,法院不享有違憲審查權,不能簡單套用,否則就會出現“泛化”的危險。但引進合憲解釋理論有其必要性,把其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互相補充、互相配合,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憲法解釋制度。

關鍵詞:合憲性解釋 違憲審查 獨立審判 憲法價值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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