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0-25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特稿]
????????論1954年憲法上的審判獨立原則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作為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審判獨立原則體現不同國家憲法體制與本土化的經驗。1954年憲法第78條確立的審判獨立原則為新中國司法體制奠定了合憲性基礎,體現鮮明的中國憲法傳統與特色。在司法改革成為法治“熱門話題”的今天,認真回顧1954年憲法“審判獨立原則”的形成過程,有助于我們準確把握審判獨立原則的現代價值,從歷史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中尋求實現審判獨立的內在動力。
????????關鍵詞:1954年憲法 審判獨立原則 人民法院 黨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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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我國海洋權益維護相關法律問題]
????????“南海仲裁案”法律評析及后續應對筆談
????????張文顯: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馬新民: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
????????吳 慧:國際關系學院教授
????????鄒立剛:海南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傅崐成: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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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后續法律應對的關鍵問題研究
????????管建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南海仲裁庭先后作出的“管轄權裁決”和“最終裁決”均反映出仲裁庭濫用職權,肆意擴大自身管轄范圍。仲裁庭的裁決嚴重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強制仲裁的前置程序和排除性例外的規定,并歪曲解釋該公約的受案范圍。如此嚴重背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程序性規則的裁決當屬無效。為捍衛國際法治秩序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爭端解決機制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為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和中國南海海域的合法權益,中國應繼續以法理為基礎,譴責仲裁庭違反程序行為,并通過外交活動推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公開支持中國立場;同時,結合有區別的原則,遏制菲律賓破壞國際法治的行為。
????????關鍵詞:南海仲裁案 強制仲裁 管轄權 領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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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混合型海洋爭端的管轄權問題
????????張 華: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以“查戈斯群島仲裁案”和“南海仲裁案”為代表,混合型海洋爭端的管轄權問題從理論爭議演變為現實困境。受制于特定的屬物管轄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框架下的國際仲裁庭不能對混合型海洋爭端整體實施管轄權。相關爭端當事方為規避管轄權的障礙,故意將混合型海洋爭端的局部提交強制仲裁機制。但是,由于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爭端之間的固有聯系,這種人為的割裂難以使海洋爭端純粹化,相反給國際仲裁庭的裁決帶來了更大程度的困擾。鑒于混合型海洋爭端所引發的正當性、實效性和公正性危機,國際仲裁庭在裁決管轄權問題時不得不持謹慎態度。國際仲裁庭在“查戈斯群島仲裁案”中所使用的“重心檢驗”方法能確保對混合型海洋爭端進行相對準確的定性,并隨之確定管轄權。而在“南海仲裁案”中,國際仲裁庭并沒有沿用“重心檢驗”方法對菲律賓的仲裁請求逐項進行客觀和全面的審查,致使其管轄權裁決出現重大瑕疵。
????????關鍵詞:混合型海洋爭端 管轄權 重心檢驗 南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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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專屬經濟區內適度性執法研究
????????熊勇先: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爭議專屬經濟區因國家間權利主張沖突而產生,維權行政執法具有強化行政管轄權、維護海洋權益等積極意義,但為了履行國際義務、適應海洋戰略以及服務周邊外交政策,在考量違法行為主體、性質與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我國海上執法主體應在爭議專屬經濟區內對執法方式和強度進行自我克制和約束以開展適度性執法。而適度性執法需要遵循比例、平等以及對等原則,并從限定主體、選擇方式、降低強度以及避免武力使用等方面加以實施。我國在爭議專屬經濟區內的維權行政執法實踐體現了適度性,但應繼續推進適度性執法,并開展與其他當事國間的海上行政執法合作。
????????關鍵詞:爭議專屬經濟區 維權行政執法 適度性執法 執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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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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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反腐的結構性治理和模式
????????楊 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近年來,商業反腐的結構性治理出現了新的特點、格局和問題意識。圍繞打擊和預防商業腐敗,在“供給側”的相關立法和執法策略上,國際商業反腐的責任規則、基本立場和制度供應都產生了令人矚目的重要轉變和新動向,也對中國的改革和發展產生了非常深遠的影響?;谶@些轉變和動向,更全面、更深入的商業反腐研究,不僅應從微觀層面謀取政府與企業之間合法化的利益交換,還應從宏觀層面進一步深究社會支持系統之上的結構性治理之道,構建起一套商業反腐的模式。其中,中國商業反腐的結構性治理實際上更為復雜和微妙,它有著跨境移植難以應對的本土化特定議題和立場;同時,中國商業反腐的模式不僅應有制度改革等基本應對的治標之策,還要留下足夠的空間,為商業反腐更高目標的實現和深層治本之道的獲取,做出更全面、更精密的架構和設計。
????????關鍵詞:商業反腐 結構性治理 利益交換 社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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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解消清算規則之體系統合
????????湯文平: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法律行為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后的返還清算問題是一個極大的難題,現行法及《民法總則(草案)》均以簡易條文“大事化了”,相關問題鏈條在簡易條文里未獲解決,在已有學說及判例中也難窺全豹。而當前民法總則立法既是為未來民法典再立一編,也是民法典編纂竣工的前奏。應就返還清算這一立法主題理清問題鏈條,進一步廣泛汲取比較法經驗,打通總分則,將撤銷、無效、解除等等解消情形冶于一爐,綜覽不當得利返還、解除后返還、所有人——占有人返還乃至損害賠償規則,力爭在民法“三重”體系中以統合的清算規則一攬子解決問題。在此過程中,從解釋論到立法論的演繹與突破將獲全面展示,并將充分彰顯我國民法典編纂的后發優勢。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 返還清算 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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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市場高頻交易的法律監管框架研究
????????邢會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高頻交易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已經初露端倪,因其負外部性較大,亟需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予以克服。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為理論指導,可以將對高頻交易的法律監管分為風險監管、行為監管與競爭監管三大類別。這三類監管又以信息監管為基礎,于是這四類監管共同構成了一個具有普適性的高頻交易監管框架。對于高頻交易,我國的監管政策選擇應該是予以適當的限制或抑制。此外,對高頻交易的法律監管還要樹立“以快對快”的監管理念,因此,我國對高頻交易的監管規則應不斷及時修訂,從而跟上市場之變化。
????????關鍵詞:高頻交易 程序化交易 三足定理 幌騙 塞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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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必要性原則的客觀化
????????劉 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等同于最小損害原則的必要性原則,在內涵上經歷了從“必要的目的與必要的手段”到“必要的手段”的轉變。為了預防與控制公權力行使的恣意與專橫,應當客觀化必要性原則。在判斷何為必要性手段時,不應當忽略不同手段的有效性差別。如果通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再借助于手段的相對損害計算公式,對異同有效性的手段進行損害大小比較,就能有效破解最小損害性難以客觀判定的難題。
????????關鍵詞:必要性 最小損害 相同有效性 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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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應訴管轄制度的司法嬗變及其規則構建
????????黃忠順: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應訴管轄制度尊重當事人在確定管轄法院中的意愿,彰顯當事人程序主體性,并最終服務于民事訴訟模式的轉型。但是,受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本位主義的影響,具體適用規則供給嚴重不足的應訴管轄制度可能異化為某些法院爭奪或推諉管轄權的工具。為爭取案件在其訴訟成本較低或者可以動員更多司法干預資源的法院審理,某些原告故意向無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并促使應訴管轄制度的適用條件在外觀上得以成就。為防止被受訴法院強制適用應訴管轄制度,逾期未提出管轄異議的理性被告不得不考慮采取不應訴策略。應訴管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結果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亟需對其司法嬗變情形進行類型歸納和理論反思,并在解釋論上構建促使應訴管轄制度回歸推定合意管轄模式的規則體系。
????????關鍵詞:應訴管轄 管轄利益 合意管轄 法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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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與司法研究]
????????CISG在中國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適用
????????韓世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作為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統一法,要求統一解釋和適用。本文以貿仲委2008-2011年涉《公約》的67份裁決書為研究素材,嘗試一種經驗研究,揭示中國國際商事仲裁中適用《公約》的經驗與問題,包括對于《公約》的可適用性理解的偏差、在裁判說理及法條引用方面存在的不足等。在適用《公約》時關注國際同行的做法,甚至在裁判中參引他國裁判,將是未來的一個發展方向。裁判者在避免對《公約》作“政治解釋”的同時,也要理性看待中外當事人勝訴比例。中國撤回對于《公約》第1條第(1)款(b)項的保留,正當其時。港澳臺是中國大陸的重要貿易伙伴,最高人民法院應在適當時機出臺司法解釋,為此類涉外合同糾紛“準用”《公約》,積極開辟道路。
????????關鍵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國際商事仲裁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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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養老基金投資的審慎投資人規則
????????張春麗: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養老基金采機構集合型投資,在受托機構及投資管理機構的審慎投資人規則及責任缺失的前提下,受益人及地方政府對養老基金投資風險的承擔,為養老基金投資風險規制提供了逆向激勵。養老基金的機構集合型投資與受益人自治型投資相比,受益人選擇權弱化、投資機構控制權增強、投資過程透明度降低。審慎投資人規則由投資人行為規范到投資風險量化控制的演進,勾勒出養老基金投資風險規制由對受益人的代理投資人的規制,到對集合型投資機構投資行為審慎性的激勵的演變。因而我國養老基金投資的法律規則,應重新厘定受托機構及投資管理機構的集合型金融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重構其審慎投資人規則、完善投資風險治理結構及外部監管,為養老基金投資的風險規制及投資安全提供正向激勵。
????????關鍵詞:養老基金 投資風險 審慎投資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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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理論的司法考量
????????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內容提要:司法實踐中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已經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思維模式,但是某些關鍵性問題仍需要更深入研究和思考。界定相關市場時,定性分析方法(替代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假定壟斷者測試法)需要更合理的解釋和操作方法;而涉知識產權案件、涉行業協會等特殊主體案件中市場支配地位的特殊性,進一步應證了“市場份額在判定市場支配地位時作用相對弱化”的觀點;行為導致限制競爭的結果雖然是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必要要件,但個案中可通過要求被告證明“合理理由”的存在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
????????關鍵詞:相關市場 市場支配地位 交叉彈性 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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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鳴]
????????環境法學核心范疇之重構:環境法的法權結構論
????????史玉成:甘肅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環境法中有關的環境權利和環境權力規范存在著內在張力下的結構失衡和運行沖突。走向多元合作共治,是環境風險時代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出路,無論對于政治國家的環境權力,還是對于市民社會的環境權利,環境法都不可能舍此求彼,而必須“兩面作戰”,環境法學理論研究應當具備這種全景式的面向。從經驗和事實出發,在對學界關于環境法學核心范疇的現有理論和學說進行分析批判的基礎上,提出“環境法的法權”這一命題。基于環境利益之上的環境權利、環境權力應當是環境法學領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元概念,二者雖然不具同質性,但彼此合作共進、競爭成長,共同構成環境法制度大廈的基石。環境法法權結構的規范建構,有助于實現環境權利與環境權力架構的內外部相互制衡與協作,為邁向多元合作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模式奠定制度基礎。
????????關鍵詞:環境權利 環境權力 法權結構 合作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