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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2015年第4期

時間:2015-10-30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東京審判與追究侵略之罪責

朱文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70年前反法西斯戰(zhàn)爭勝利,催生了紐倫堡與東京國際審判。取締戰(zhàn)爭是這兩個國際軍事法庭的重要使命;用法律來清算國際罪行,在人類歷史上則是第一次。國家是否具有發(fā)動戰(zhàn)爭的權利?侵略行為是否應受到法律的懲治?這在科技先進且摧毀力巨大的現代社會,其實是關乎人類文明能否繼續(xù)存在的關鍵問題。東京國際法庭經過審理,最后鄭重宣布:侵略戰(zhàn)爭屬于國際罪行;懲治侵略行為已成為一條國際法準則。東京審判為維護世界和平做出了貢獻,它是中國、日本乃至全人類的一份寶貴遺產。

關鍵詞:?東京審判 反和平罪 侵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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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編纂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法學方法論與中國民商法研究”(項目批準號:13&ZD150)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這一決定為我國民法典的編纂注入了強大動力。依中外民事立法經驗看,民法典編纂是推進并保障改革的強力工具。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了千載難逢的良好機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歷史背景下,民法典的編纂必須處理好穩(wěn)定性與開放性、自治與管制、繼承與借鑒、守成與創(chuàng)新、一般法與特別法等幾種關系。同時,民法典編纂應當積極反映改革成果、引領改革發(fā)展。

關鍵詞:?全面深化改革 法典編纂 民法典

  

中國民法典編纂:觀念、愿景與思路

薛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文為2014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民法重述、民法典編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項目批準號:14ZDC018)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中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進行取決于對法典觀念的合理定位。大陸法系從羅馬法以來,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法典觀念。中國民法典編纂應遵循匯編式、重述式的法典觀念。中國的民事立法需要通過法典編纂來實現民事立法的科學化,補充制度缺漏。民法典編纂還有助于建構合理的中國民法的法源體系,清晰界定立法與司法之間的界限。民法典編纂對于體系的考慮,需要服務于實踐的考慮,不宜為了追求體系建構而破壞已經形成的法律體制的基本框架。民法典編纂對于總則編的內容安排應當以服務于司法實務為主要考慮因素,注重提供具體規(guī)范。民法典編纂在思路上,應采取整體推進,一次性編纂完畢。

關鍵詞:?民法典 法律重述 民法總則 債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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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

溫世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為2014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民法重述、民法典編篡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項目批準號:14ZDC018)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所面臨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現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獲正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未得到一般性承認;“小產權房”屢禁不絕,行政、司法無能為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制度障礙,源于《憲法》第10條“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之規(guī)定及其體系效應。為了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標,應在總結地方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實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地位;排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憲法和法律障礙;構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規(guī)則體系;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配套制度。

關鍵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 用益物權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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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分離

徐漢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治發(fā)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系2014年度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司法管理體制改革”(項目批準號:14JZD024)的階段性成果。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王玉梅為本文撰寫搜集整理資料,提供輔助服務,在此致以謝忱。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性質定位不清晰、“兩權”權能混同、運行程序混同等成為影響和制約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權的掣肘之一,需要在厘清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分離的理論、制度、實踐、政策等依據的前提下,探索實行“兩權適度分離”的制度設計。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由司法機關“內部混同管理”模式向“適度分離、自治管理”模式,再向國家司法委員會“統(tǒng)分結合現代管理”模式跨越,是司法管理體制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管理體制由低級向高級、由不尚成熟向成熟過渡的漸進過程,是推進司法管理體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司法改革 司法權 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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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眾平等觀念評析

張永和??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人權教育與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中國大眾人權觀念調查”(項目批準號:14FF002)成果之一。感謝嚴冬博士、周力博士以及博士生朱林方、尚海明、肖武在問卷的設計、發(fā)放、回收、分析中所做的工作;文章形成過程中,宋玉波、郭忠教授、周祖成教授也提出了寶貴意見,西南政法大學200多位學生在此次問卷發(fā)放中也作出巨大貢獻,在這里一并感謝。

內容提要:?在對一份問卷中有關平等內容的分析后發(fā)現,雖然大眾的平等觀念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中國大眾平等觀念樣態(tài)卻呈現出了別樣的問題,暴露了大眾在抽象平等觀與現實平等觀、法律上的平等觀與道德上的平等觀、公民的平等觀與身份的平等觀問題上的矛盾以及沖突。這些矛盾以及沖突不可避免。大眾的平等觀是多元的,特別是人格的平等觀念很難達成一致。平等的觀念是相互感染的,也可以通過教育形成一部分,但并不能完全一致。所以,過度矯大眾平等觀只會傷及社會,也會傷及平等本身。

關鍵詞:?平等觀念 道德平等觀 法律平等觀 公民平等觀 身份平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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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的合憲性分析

李忠夏??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中國憲法學方法論反思”(項目批準號:13BFX031)與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課題“基本權利的社會功能”(項目批準號:CLS(2014)D017)的階段性成果。感謝朱虎博士和程雪陽博士的寶貴意見。

內容提要: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在今天中國的理論與實踐中飽受爭議。有學者主張放開農村土地的自由流轉,改變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現狀,使農民從土地增值中獲益,進而徹底廢除集體所有制,實現土地私有;有學者則認為需要認清農村的現實和農民的需要,正視“土地財政”的積極作用,主張“土地發(fā)展權”國有。所有這些主張都未從憲法角度對現行《土地管理法》所設立的相關制度進行分析,也并未從憲法角度分析農村土地制度中集體與個體的權利屬性與權利邊界,因此有必要對憲法第10條所確立的農村土地制度以及“集體所有制”進行規(guī)范上的分析,結合土地制度的歷史演進、現狀與憲法的變遷,對“集體所有制”中國家、集體、個體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重新界定,并對《土地管理法》所確立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進行合憲性分析。

關鍵詞:土地流轉 集體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 土地發(fā)展權 土地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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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研究

王敬波??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與法治政府建設”(項目批準號:14ZDA01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內容提要:?城管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我國最早開始跨部門綜合執(zhí)法體制改革的試驗田,對于精簡機構、提高效能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但是,實踐中出現的城管機構權限橫向上無序擴張,縱向上權限下移無依據等權力配置難題以及法律保障的缺失,已經阻礙改革的深入。跨部門綜合執(zhí)法體制改革意味著行政權力配置格局的重大調整,是對條塊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巨大變革。破除傳統(tǒng)行政體制的束縛,推動跨部門綜合執(zhí)法,需要從理論上解決行政權力縱橫配置的規(guī)則。法律依據不足是制約跨部門綜合執(zhí)法發(fā)展的主要原因,擴大《行政處罰法》相關條款的解釋只是權宜之計,未來需要地方行政組織法的完善才能供給充分的法治保障。

關鍵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行政權力配置 跨部門綜合執(zh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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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功能的定位及其當代變遷

劉劍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文系筆者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財稅法制創(chuàng)新研究”(項目批準號:13&ZD028)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公共財政監(jiān)督法律制度研究”(項目批準號:12AFX013)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財稅法在不同國家形態(tài)下、不同社會時期中表現出不同的功能,而且在重要歷史節(jié)點中往往也發(fā)揮著推動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二者呈現出交相輝映的互動態(tài)勢。過去,社會多關注財稅法的經濟功能,尤其是強調其中的宏觀調控功能。在“四個全面”的新階段,應當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來完整地認識財稅法的功能,由此才能更好地推動我國的法學學科整體發(fā)展和法治事業(yè)進步。在“跳出財稅法看財稅法”的檢視下,財稅法功能在范圍上涵攝經濟、社會、政治各方面,在立場上則由“權力本位”轉向“權利本位”、從“管理”轉向“法治”、從“治民之法”轉向“治權之法”。具體來說,財稅法具有規(guī)范理財行為、促進社會公平、保障經濟發(fā)展三大功能,它們三位一體、協同發(fā)力,統(tǒng)一于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宏偉目標中。

關鍵詞:全面深化改革 財稅法功能 理財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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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構“禁止抽逃出資”規(guī)則的公司法理基礎

劉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公司財務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上市公司財務運作的法律規(guī)制——路徑探尋”(項目批準號:13FFX010)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引發(fā)了對現行抽逃出資規(guī)則的普遍質疑,也進一步強化了以“侵占公司財產”取代“抽逃出資”概念并追究抽逃出資股東侵權責任的改革動議。然而,從公司財務結構看,股東抽逃出資包括侵占公司財產與增加公司負債兩條路徑;訴諸于侵權法更忽略了禁止股東抽逃出資是公司法最古老的理念以及資本維持原則的核心要義。由于我國《公司法》缺乏股東—公司間資本性交易的規(guī)則框架,導致最高法院抽逃出資司法解釋的不周延;它與《公司法》下分配規(guī)則的疏漏交織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實踐中抽逃出資問題的困境。擺脫困境不在于拋棄抽逃出資概念或訴諸侵權法,而應重構抽逃出資規(guī)則的公司法基礎。

關鍵詞:?抽逃出資 資本維持原則 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 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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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和侵權法在固有利益保護上的分工與協作

王文勝??湖南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受湖南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è)務費專項資金”資助。

內容提要:?在我國,將保護義務確定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對于固有利益受侵害后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救濟并無實益,反而會造成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之間在適用范圍上的大面積競合,給民法的規(guī)范體系帶來混亂。我們不應照搬德國合同法中的保護義務制度,而應結合我國法的具體情況,原則上將固有利益受侵害后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救濟交由侵權責任法處理;同時,在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極有可能會利用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所帶來的機會或便利,違反侵權法上的義務,嚴重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固有利益的場合,應賦予對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以預防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關鍵詞:?固有利益 保護義務 損害賠償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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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事判決書結構與說理的重塑

曹志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民商事審判方法研究”(項目批準號:11BFX122)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裁判文書、特別是其中的判決書,在法律實務和司法改革中十分重要。由于我國既有判決書的結構和說理存在諸多不足,有必要依據訴訟法理加以改造與重構。我國判決書中的事實部分不應以事實判斷和認定為功能,而應當借鑒德國法經驗,從功能上轉換為強調記載和證明的本案事實部分,并且更加注重對程序性事項的記載。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同時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內容,加強事實說理和回應爭點,并且考慮在必要時引用其他說理資料。

關鍵詞:?判決書 裁判說理 本案事實 裁判理由 裁判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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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取得的刑事證據之可采性

馮俊偉??山東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打擊跨境犯罪及犯罪分子的跨國流動中,域外取得的刑事證據在本國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意義。域外取得的刑事證據之可采性判斷遭遇的最大難題是各國刑事司法主權的隔閡,具體立法層面牽涉法律依據重疊、證據規(guī)則多元、權利保障差異等多重因素。從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演進來看,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存在程序優(yōu)先于實體、實體優(yōu)先于程序、“程序—實體”二元分立、替代性解決方式四種立法思路。我國立法、司法中采取的真實性審查方式忽略了對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為了促進對跨境犯罪的打擊和跨境追逃工作高效、有序的展開,我國相關立法應予完善。

關鍵詞:?域外刑事證據 證據可采性 證據排除 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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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yè)名稱的競爭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第29號指導案例研究

李友根??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的研究得到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計劃(NECT-11-0226)的資助,特此致謝。

內容提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3項關于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逐漸擴大解釋為企業(yè)字號。最高法院第29號指導案例將其進一步擴大為適用于企業(yè)名稱的簡稱。民法、商法對企業(yè)名稱的保護各有其構成要件與限制,對于簡稱的保護就需要引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由競爭法的宗旨和利益的保護方式所決定的。但是,司法對法條的擴張解釋最終需要立法修訂解決,而第29號指導案例在理由的論證上尚有完善之處。

關鍵詞:?指導案例 企業(yè)名稱 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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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類共享經濟的規(guī)制路徑

唐清利??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與金融安全協同創(chuàng)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文系2012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項目批準號:12CFX080)、四川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批準號:2014ZR0210)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專車”現象本質上是共享經濟的一種類型,它對傳統(tǒng)出租車行業(yè)造成了巨大沖擊。國內外政府對“專車”的態(tài)度不一,傳統(tǒng)出租車行業(yè)對其強烈抵制。但是,“專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類型有很大發(fā)展前途,不應該禁止。通過建立混合規(guī)制模式,可以揚長避短,社會和消費者可以得到更多福利,地方政府可借以推進社會財富再分配和社會公共服務的市場化。混合規(guī)制模式是由“合作監(jiān)管+自律監(jiān)管”構成,地方政府在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這是由共享經濟運行機制和共享公司法律結構決定的。

關鍵詞:?“專車” 共享經濟 混合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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