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3-11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2004年12月21日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根據《中國法學會章程》,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改進會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會費收繳
????????1.會員會費實行年度收繳制;
????????2.會員要按期足額繳納會費,超額不限;
????????3.個人會員繳納會費,既可直接向中國法學會會員部會員處(勿寫個人收款姓名)繳納,也可由當地聯絡員轉交,均不得在信封中夾寄;
????????4.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支票與現金兩種方式均可;
????????5.因特殊情況,會員會費可以緩繳,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6.沒有經濟收入或繳納會費有困難的會員,由本人或團體會員單位申請,經中國法學會會員部批準,可以少繳或免繳。
????????7.會費的繳納時間為每年第四季度內繳納下年度的會費。
????????二、會費管理
????????1.會費由中國法學會會員部會員處具體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費收支憑證制度,嚴格遵守財務制度;
????????2.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將以適當的方式公告;
????????三、會費使用
????????1.使用會費應當堅持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主要作為會員服務經費,其具體使用范圍是:
????????(1)會員獲得贈送的法學、法律類刊物費用;
????????(2)會員的培訓;
????????(3)會員的表彰;
????????(4)會員內部刊物的編輯、印刷費用;
????????(5)其他必要的費用支出。??
????????2.聯絡員的勞務支出由中國法學會會員部另行統一支付,聯絡員個人不得自行扣留會費;
????????3.違反本規定,不按期交納或未足額繳納會費的,依照《中國法學會章程》和《中國法學會會員管理辦法》處理;
????????4.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會費的,根據情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四、會費標準的調整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六、本規定由中國法學會會員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