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04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fml
在中國法學會研究會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陳冀平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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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今天的會議,是在“兩會”勝利閉幕不久召開的,是中國法學會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兩會”精神,促進研究會健康有序發展的一次重要會議。樂泉同志對如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學習貫徹中央精神作了重要講話,對研究會工作尤其是建設中國特色新型法學社團提出了要求,具有很強的政治性、針對性、指導性,文顯同志傳達了近期中央重要文件精神,民政部趙泳同志就社團管理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作了輔導報告,對于我們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今天下午,部分研究會和地方法學會的代表就研究會建設和工作開展的經驗做了大會發言,進一步加深了研究會之間、研究會與地方法學會之間的交流。大家聽了之后都覺得很有啟發、很受鼓舞。研究會作為法學會團結聯系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的重要載體,繁榮法學研究、服務法治實踐的主力軍和主陣地,必須要努力抓住時代機遇,切實肩負起新時代研究會建設的重要使命,在更高的起點上全力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法學會所屬研究會的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過問解決了影響研究會工作開展的一些重要問題。中國法學會在中央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規范、提升研究會的各項工作。中國法學會各研究會也積極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通過舉辦高質量的學術年會、高端論壇、系列研討會,設置課題,開展法治調研,為實務部門提供決策咨詢,評選優秀作品和青年人才等多種方式,在組織法學研究、服務法治實踐、拓展法學交流等方面取得了豐富成果,得到了中央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認可。可以說,經過近幾年的發展,研究會的思想政治建設更加強化、組織建設更加完善、人才隊伍更加優化、研究成果更加豐富,研究會自身活力、號召力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中國法學會研究會工作在有些方面的問題還沒有得到完全的解決,距離中央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例如,研究會黨組織全覆蓋后,法學會對研究會黨組織如何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戰斗堡壘和思想政治引領作用還要加強研究;中國法學會履行法學社團業務主管單位職責與權限不明晰,監管手段有限;法學會對中央關于社團管理的最新政策理解不深,與民政部和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需進一步加強;法學會對研究會的實際情況了解不夠全面、溝通不夠充分,對法學法律類社團發展的規律、新情況把握不夠,有些工作方式方法和手段較為單一;研究會理論研究服務大局、聯系實際、接地氣不夠,作為法治專門智庫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一些研究會在主動接受、配合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監督、管理方面的自覺性還需要加強;一些研究會負責人履職意識淡薄、履職能力需要提高;研究會秘書處建設實體化、工作常態化等方面有待繼續探索創新,少數研究會除了舉辦一次年會,幾乎不開展其他工作;個別研究會違反組織紀律、違規修改章程、更換領導人等問題。下面,我圍繞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群團改革、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精神,進一步探索完善新形勢下的研究會建設,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薄弱環節,補齊工作短板,全面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加強研究會各方面建設,談幾點意見。
一、正確認識法學研究會的性質,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
中國法學會是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主管的社會團體和所屬的研究會,從性質上來講不屬于群團組織。雖然這些年對如何加強社會組織的管理有一些不同的意見,但中央對于政治、法律、宗教類的社會組織必須加強監管,從來是十分明確的,因為這些社會組織有很強的政治屬性和意識形態屬性,屬于中央強調的“重點領域的社會團體”。這是對法學會所屬的研究會要堅持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管理體制的原因。法學法律類研究會不同于一般的社會組織,具有鮮明的政治性、組織性、紀律性。2016年中央巡視組對中國法學會的巡視也包含了對研究會的巡視,而且重在政治巡視,解決黨建缺失、黨的領導弱化問題。
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要求“加強黨對各領域各方面工作領導,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首要任務。要優化黨的組織機構,確保黨的領導全覆蓋,確保黨的領導更加堅強有力。”中央強調在各領域各方面都要加強黨的領導,就是要把黨的領導貫穿到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各種組織中去。我們的研究會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依法、依紀、依規、依章程開展活動,不能脫離黨的領導、脫離法治談“社團自治”,更不能主張什么“社團獨立”。對這一點,研究會的負責同志、黨組織負責同志必須明確。研究會要把政治上強不強作為研究會工作合不合格的首要標準,把政治過硬的要求貫穿到研究會建設全過程和活動開展的各個方面。
“沒有正確的政治觀點,就等于沒有靈魂”。牢牢把握政治性這一靈魂,是黨對法學會組織第一位的要求。法學會所屬研究會必須要旗幟鮮明講政治,一以貫之講政治,要不斷提高政治敏銳性,提升政治站位、深化政治認識。研究會講政治,關鍵就是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引領法學法律工作者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和“四個自信”,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權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統一。為了抓牢抓實對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領工作、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中國法學會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法學法律工作者政治引領的意見》《中國法學會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等文件,進一步明確、壓實了研究會的思想政治引領和意識形態責任。加強研究會思想政治引領、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歸根結底還是要體現在行動上,落實到工作上,聚焦到責任擔當上,關鍵在于抓落實、有反饋。要切實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著眼于人、落腳于人,注重工作方式方法,通過談心談話、專題學習、集中研判等方式,做好重點領域和重點人員的思想工作,管理好研究會網站、公眾號、刊物等媒體內容。研究會負責人和黨支部負責人,要自覺對標中央,發揮好模范帶頭作用,帶領全體會員理事,堅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切實用中央精神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將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
二、自覺接受中國法學會的監督管理,加強研究會的制度建設、紀律建設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全國性法學社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雙重管理。1999年“兩辦”《關于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業務主管單位應對民間組織的申請登記、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責任。”2016年“兩辦”《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再次明確這一規定,并要求業務主管單位要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因此,作為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法學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依法依規全面加強對研究會的服務、指導、管理和監督,是中央賦予的政治任務,也是法定職責。去年7月26日,民政部召開的部分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交流會強調,做好社會組織工作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共同的政治任務,要求業務主管單位要切實履行社會組織監管職責。
國務院授權中國法學會作為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這體現了中央對法學會的信任,對法學社團的重視。研究會要自覺接受中國法學會的監督管理,要按照中國法學會的要求開展工作,切實抓好研究會自律,抓好政治、思想、組織、紀律、作風、能力等自身建設,依法依規依章程開展活動。以往我們確實存在對研究會管理“寬松軟”甚至放任不管的狀態,因此有些研究會問題較為突出,有的研究會對于法學會在工作要求上的變化還不太適應,現在我們必須下決心解決這個問題。
目前中國法學會所屬55個研究會,在民政部登記注冊了的只有18個,還有37個沒有登記。對此,中國法學會一直在努力推動,也多次與民政部、國辦進行過溝通,但由于目前對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數量控制較為嚴格,注冊登記進展緩慢。我們正研究一個意見來解決這個問題。需要說明的是,已經在民政部完成注冊登記的研究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但這個法人資格指的是研究會具有了民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并且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絕不是組織意義或者管理意義上的“獨立”,不存在也不允許所謂的“社團獨立”。不論是已經登記的研究會,還是沒有完成登記的研究會,都要強化黨的領導,嚴格黨的紀律,法學會都要按照中央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監督管理。
研究會要加強制度建設和紀律建設,全面從嚴治會。當前,研究會在內部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建設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有的研究會內部制度不健全、執行制度不嚴格,尤其是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和表決形式、費用收取和財務支出等方面的制度還不完善,常務理事會形同虛設;有的研究會組織人事工作管理不規范,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失靈,自律意識有待加強等。研究會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內部規范化建設和落實力度,實現研究會內部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全面從嚴治會,首先要建章立制。研究會要依照政策、法規和章程,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和監督機制,如內部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重要會議記錄、簽發文件、財務管理、重大活動事項決定審批備案制度等。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建立信息公開機制,主動接受理事會員和社會的監督。全面從嚴治會,必須增強規則意識,高度強調組織紀律性。要切實解決有制度不落實、剛性約束不強的問題,避免“破窗效應”。把制度執行放到與制度建設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入了研究會,不只是多了一個身份、多了一個標志,必須時刻意識到自己多了這個身份,言行就要受到約束。研究會負責人、常務理事和普通理事會員都要自覺做到守紀律、懂規矩,既要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廉政紀律,遵守民政部、中國法學會關于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也要遵守研究會章程和內部制度規則,履行好理事會員義務。研究會要落實好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對于研究會工作中需要請示匯報和給予指導的問題要及時向法學會報告。中國法學會召開的會議、組織的活動以及研究會的會議,研究會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沒有特殊情況都應參加。要建立研究會理事退出機制,對于參加研究會活動不積極的、違反研究會制度規則的,要進行約談甚至勸退或者規定視為自行退出。對于長期不開展活動和活動開展不理想的研究會,也要有一些考慮。
三、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研究會組織建設
首先要加強研究會黨組織建設,為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和落實意識形態責任提供堅強保證。樂泉會長在講話中已就這個問題進行了論述和強調,我這里補充講幾點意見:第一,法學會黨組織的全覆蓋,既包含全國性的研究會和地方各級法學會,也包括地方法學會的研究會。研究會和地方法學會要積極探索,進一步加強黨建工作。第二,研究會要將黨建工作寫入章程,明確黨組織在研究會工作中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內容。正在修改中的《全國性法學社團規則》將專設“研究會黨的組織”專章。研究會黨組織要緊緊圍繞黨章賦予的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研究會正確政治方向;對研究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要以黨建引領研究會治理,把黨建工作優勢轉化為研究會發展優勢。第三,要積極探索符合實際情況和工作規律的研究會黨建工作新模式。健全完善“三會一課”、黨員活動日、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等黨章規定的基本組織生活制度,同時結合研究會的特點,從自身建設、重大活動等入手,找準黨組織活動的切入點,創新活動載體,靈活開展黨的活動,實現黨的工作有效覆蓋。第四,要優先考慮社團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書記實行“一肩挑”,通過多種途徑提升研究會黨組織負責人的政治素質和履職能力。提倡研究會依托單位與研究會黨組織共建互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條件。
要高度重視換屆工作,為研究會事業發展提供組織保障。換屆是研究會的大事,關系到研究會是否能形成一個講政治、講團結、講奉獻的強有力的領導班子,發揮好“頭雁效應”;關系到研究會的人員結構能否體現出廣泛的代表性、學術性、權威性,體現出“國家隊”的水準。研究會的換屆工作,必須要在民政部和中國法學會的領導下依法依規依章程進行。在換屆程序上,研究會換屆要組成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有法學會的相關負責同志參與進來;換屆方案包括研究會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程序、章程修改等,要在研究會常務理事會充分醞釀討論并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報學會黨組研究通過。為落實中央巡視組的要求,嚴把選人關,理事以上的候選人需要其人事行政關系所在單位蓋章同意,對于擬任研究會負責人的,要由中國法學會組織人事部門向其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征求政審意見。研究會的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候選人名單要報學會黨組研究同意后,才能交付選舉。研究會換屆最首要的一條,是要把握好研究會的領導班子。研究會團不團結,活不活躍,有沒有號召力、影響力,關鍵在于領導班子。要選好配強領導班子,把握好“關鍵少數”,維護好團結局面。按照中央文件精神,中國法學會可以向重點領域的研究會推薦負責人和黨組織負責人,確保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在研究會的人員組成上,要注意是否體現了“五湖四海”,盡可能將本領域政治性強、專業性強、學術造詣深、有較高學術影響和權威的專家學者都吸納進來。這項工作也需要得到地方法學會及所屬研究會的支持和參與。要注重吸收和培養中青年人才,優化人才梯隊,常務理事會甚至領導班子中一般要有未滿40周歲的青年代表,保障隊伍青藍有繼,不斷壯大。既要努力提高實務部門和一線人員的比例,也要區分不同研究會的研究對象和實際情況區分對待。對內部管理混亂、嚴重違法違規違反章程、長期不開展活動、組織渙散的研究會,中國法學會可以依據《全國性法學社團規則》的規定組織換屆。
要充分發揮分支機構的作用,同時加強監管,確保分支機構設置合理、規范運行。適當設立研究會分支機構,有利于增強研究會活力和隊伍建設。每個研究會都要積極考慮設立分支機構。但是,分支機構出了問題,責任就要由研究會承擔。民政部表示,雖然民政部取消了對社團分支機構的登記審批,但并不意味著對分支機構放任不管,恰恰相反,業務主管單位要加強對社團分支機構的監管。研究會設立分支機構要按照《中國法學會研究會分支機構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研究會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確有設立的必要性和基礎條件,實行總量控制。要物色好講政治、有熱情、有能力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確保分支機構運行規范,發揮預期作用。按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研究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下面再設立分支機構。研究會分支機構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研究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嚴格按照設立時的業務范圍在研究會的授權內開展活動。研究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均要包含其所設所有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并接受中國法學會內部監督和社會的監督。研究會要對分支機構加強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建立分支機構退出機制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更換制度。
要加強研究會秘書處建設,發揮好上傳下達、牽頭協調、辦理日常事務的職能。秘書處是研究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沒有一個執行力強、專業性強、規矩意識強的秘書處,研究會開展工作就缺少抓手。研究會要通過內部協調、經費傾斜、人員支持等多種手段,保障好秘書處的工作,使秘書處真正成為研究會的“服務器”,提升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要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等有效資源,保障秘書處有固定辦公場所,實現秘書處工作人員專職化或者相對固定化,通過相關培訓活動提升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強對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激勵。對于秘書處實體化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中國法學會要與研究會共同探索,采取積極措施協調解決。
四、著眼于提升工作水平,切實加強研究會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
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引領繁榮法學研究,緊密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大興調研之風。要加強對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尤其是近期關于憲法和修憲、關于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講話,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的學習,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上來,真正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要強化問題意識、實踐導向,注重理論聯系實際,組織理事會員深入基層,開展法治國情調研,了解社會實情,增強法治信心,增進群眾感情。研究會要結合當前中心大局以及法治建設任務,圍繞十九大報告、“十三五規劃”、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修改后的憲法實施、監察體制改革、“楓橋經驗”理論總結等重點,設定活動主題、會議議題、課題選題,將中央的一系列新思想、新戰略、新部署,轉換成對應的法學理論命題和具體操作性的制度方案,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理論原創性和實踐指導意義、在國內外具有廣泛影響力的研究成果。研究會要與實務部門對接,積極參與中央和地方立法咨詢、司法體制改革評估、“雙千計劃”等,充分發揮研究會的人才優勢、理論優勢,向有關單位推薦政治可靠、業務精良的專家學者,當好思想庫、智囊團。
要加強理論研究、實踐研究和協同研究,推動研究會智庫建設再上臺階。近年來,中國法學會研究會智庫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黨政部門決策提供了較好的智力支撐,但總體發展還不太均衡,存在著問題意識不強,研究脫離實際,協同攻關的體制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拓展,成果宣傳和轉化不足等問題。當前各級黨委政府和高校院所都非常重視智庫建設,研究會要多措并舉,努力建設法治領域高端智庫。一要把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對策研究結合起來,要兩條腿走路,既要多出決策咨詢成果,也要繼續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研究。二要善于利用法學會的平臺優勢,通過組建“法治研究方陣”“協同研究機制”等方式,進一步加強各研究會之間,研究會與地方法學會及研究會、相關實務部門、高校之間的協同研究,促進跨學科跨地域跨部門的合作,形成信息共享、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協同攻關格局,實現人才資源、項目資源、學術資源的科學配置和合理調動。三要解決“接地氣”的問題,對準決策需求,理論聯系實際,注重把握研究成果的轉化規律,多出“對路管用”、有前瞻性的研究成果和對策建議。四要解決“有成果、缺影響”的問題,通過召開成果發布會等方式,密集發聲、集體獻策,推動與社會各界的合作,加強對活動和成果的宣傳展示力度,提高智庫影響力。
要加強對年會和重大學術活動的管理,重視學術活動的政治性、學術性和影響力。以年會為代表的重大學術論壇等是研究會的重大活動,集中展示了本領域最近一段時期的主要研究方向、研究成果,是研究會引領學術研究能力、組織學術活動能力和服務法治實踐能力的一次全面展示。研究會一定要高度重視年會和重大學術活動的舉辦,提升活動質量。中國法學會專門出臺了《年會指引》,從各個環節對研究會舉辦年會進行了具體指導。除了這些規定之外,還有必要增加一些規定動作。例如,年會上必須安排一個議程,專門傳達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在年會舉辦前,中國法學會研究部、機關黨委會將相關內容整理摘要發給研究會。要重視對年會和重大學術論壇選題的政治性、學術性、實踐性的把關,主題和主要分議題必須提前報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對研究會的選題要加強指導。要重視年會和重大學術活動的宣傳和成果轉化,舉辦會議至少要達到“四個一”的基本要求,即第一時間發布新聞宣傳稿件、形成一份會議綜述、出版一本學術論文集、將有價值的主要觀點形成一份成果要報向中國法學會報送。
要不斷提升講好中國故事的意識和能力,為國際法治進程奉獻中國智慧。要大力培養一批活躍在國際舞臺的領軍人才,組織專家學者在國際有影響力的期刊上發表文章,積極參與、承辦國際法學交流會議,介紹、宣傳中國法治經驗,展示中國法治成就。中國法學會也將積極推薦研究會負責人在有影響的國際法學、法律組織擔任領導職務,支持相關研究會牽頭發起成立國際性學術組織,支持我國法學法律界更加深入地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提升我國參與和主導國際規則制定和議題設置的能力,構建以我為主的國際法律組織,提升中國的法治話語權和影響力。
要營造風清氣正、選賢任能、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堅持開放辦會,突出學術性、研究性。防止和反對“圈子文化”,不能搞“官本位”、“拉山頭”,推進研究會內部議事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既重視民主的形式,又重視民主的內容。要按照研究會章程的規定,落實決策程序和表決方式,切實發揮好研究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職權。要持之以恒抓好學風建設和道德建設,平心靜氣、嚴謹治學,反對急功近利、粗制濫造甚至是學術不端行為,做優良學術道德的踐行者和良好學術風氣的維護者。建立科學的學術規范和學術評價體系,尊重學術規律,促進學術積累,激勵學術創新。
五、全面履行對研究會的服務、指導、管理、監督職責,為研究會建設和工作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我們將中國法學會承擔的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概括為四個關鍵詞,就是“服務、指導、管理、監督”。
服務方面,主要是:(1)建立中國法學會領導分工聯系研究會制度,參加研究會重要活動,支持研究會工作。(2)為研究會基礎建設和工作開展提供支持經費。(3)搭建多種學術交流合作平臺,支持運行規范的研究會牽頭組織實體性科研機構成立“法治研究方陣”,組織不同研究會、地方法學會、實務部門建立協同研究機制,向中央部門推薦相關研究會,促進研究會與實務部門的對接,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法治調研。(4)法學會各部門聯合研究會共同舉辦“立法專家咨詢會”“司法改革專家咨詢會”等各種活動,充分發揮研究會的智庫作用。(5)委托研究會開展重大課題研究,推薦研究會承擔中央部門交辦課題。(6)暢通向中央決策部門報送咨詢建議的渠道,完善研究會研究成果的宣傳展示和應用轉化機制。(7)通過研究會推薦優秀人才和成果,組織全國性評選表彰活動。(8)積極向中央有關方面、各級黨政機關和國際組織推薦研究會負責人參加重要活動、擔任重要職務。
指導方面,主要是:(1)及時向研究會傳達中央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指導研究會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2)指導推動研究會黨建工作,指導研究會內部建章立制,完善規范化建設。(3)指導研究會加強學習型、協同型、智庫型、國際型研究會建設,建設中國特色新型法學社團。(4)指導研究會服從和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積極推進法學理論創新和法治實踐創新。(5)指導研究會加強隊伍建設和學科建設,加大領軍人才和青年人才培養力度,打造具有廣泛代表性、權威性、號召力和影響力的“國家隊”。(6)制定指引性文件,指導研究會科學、高效、規范舉辦重要活動。
管理方面,主要是:(1)切實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牢牢掌握法學意識形態的主導權,確保研究會自覺將思想認識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2)負責全國性法學社團申請登記、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負責全國性法學社團年度檢查的初審。(3)加強對研究會換屆工作的管理,增強領導班子核心力。(4)對研究會的基礎建設、內部治理結構、活動開展、作用發揮等進行評估。(5)對研究會的財務和人事、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項目、接受境外捐贈資助等情況進行管理。
監督方面,主要是:(1)監督研究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2)規范研究會分支機構和內部機構的設立和活動。(3)督促內部管理混亂的研究會進行整改。(4)協助民政部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研究會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為做好以上四個方面工作,我們準備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群團改革、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深刻理解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改革的核心問題,以黨建工作為首要抓手,圍繞改作風、強機制、提能力多下功夫。根據中央機構改革的決定,學會將積極推動成立新型學科、交叉學科尤其是與法治實踐聯系緊密的研究會,根據法治研究的需要,整合、拓展相應的研究會,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結構合理,與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強國相適應的研究會體系。
二要根據形勢發展,及時完善規則,建立一套更有針對性、操作性的管理指導制度,抓好落實。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群團改革精神,按照中央深改領導小組批準的《中國法學會改革方案》和中央巡視組的反饋意見,根據中辦、國辦《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中央文件精神,中國法學會制定了《關于改革和完善監管制度,促進研究會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這次作為征求意見稿發給大家。對2011年中國法學會《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則》,也準備根據中央關于社團管理的新要求新任務,總結近些年來研究會工作的成功經驗,針對研究會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修訂。希望大家能認真研究、積極反饋意見。加強分類指導,強化督促檢查,對重點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完善研究會聯絡員制度,研究會的重大活動和會議,學會要派人參加。建立研究會工作調研制度,及時了解情況,加強溝通指導。建立研究會會長年度述職制度等。
三要建立起凝聚引領法學法律工作者的長效機制。圍繞法學法律工作者最為關心的課題研究、咨詢建言、成果轉化、對外交流、人才流動等方面,廣泛搭建高端論壇、專家咨詢會等平臺、拓展《要報》《專家咨詢報告》等渠道,豐富內容。通過評選獎勵、人才舉薦等多種方式來提升服務的水平和有效性。要抓點帶面,一方面要繼續把知名專家學者和學科骨干作為聯系服務的重點,同時也要眼睛向下,做好對普通會員理事和青年人才的聯系培養。
四要創新工作體制機制,形成多方聯動,強化工作保障。與民政部密切溝通聯系,及時向研究會傳達社團工作的最新要求。加強與相關高校和科研院所黨委的聯系,形成齊抓共管的協同工作機制。通過各研究會、各級地方法學會及所屬研究會、各相關單位建立網絡式多維度、多層面的聯系服務體系,擴大法學會工作的有效覆蓋,充分發揮法學會的樞紐作用。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和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法學會研究會工作的指導,推進中國法學會所屬研究會與地方法學會及所屬研究會建立深度合作機制。完善研究會工作協調機制,以研究部為主,機關黨建、人事、財務、外事、宣傳等相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與研究會的工作溝通和具體指導。
同志們,今天的會議開得很好,達到了預期的目標,會后要認真抓好會議精神的傳達、學習、貫徹、落實。希望各研究會和地方法學會,繼續探索出一批有為有位、可學習借鑒、可復制推廣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動整個研究會建設的提升。中國法學會也將一如既往、竭盡所能,為研究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持。希望大家進一步統一思想、振奮精神、凝聚力量,以更有針對性的改革創新舉措,推動學會事業在新時代新征程上實現新的突破!